碩士當法警 他樂在其中
碩士當法警 他樂在其中 張士哲放棄管理師工作 在法庭看盡人生百態轉貼至 世界新聞網
http://www.worldjournal.com/wj-tw-news.php?nt_seq_id=1410229
南投地方法院開庭,在法庭論告的法官、律師,可能都是大學畢業,而在法庭站崗的法警張士哲,卻是頂著碩士學位。六年前,張士哲捨棄環隆電氣公司管理師職務,考進法院當起法警,很多親友說他頭殼壞了;但張士哲說,幹法警真爽。
張士哲是南投地方法院幾年來學歷最高的法警,同事都喚他「博士」。當時管理學的碩士是就業市場最吃香的,找工作相當搶手,怎會跑來當法警?
有法警同仁「虧」他,是不是頭殼壞掉;「我們是沒念大學,才來當法警,你怎來搶我們的工作」。
外表憨厚的張士哲說,離開電子公司,他本來想考法官,請一名律師朋友列了書單,他跑到台北一次買齊,準備衝看看,K書之後,才曉得隔行如隔山。法律的條文,很難在短時間內融會貫通,只好退而求其次,考個法警來當。
張士哲說,每件司法案件的背後,都有一個複雜的故事。當法警,可以在法庭聆聽法官審訊論告,只是法官坐上頭,法警站在台下。法官負有審判的重責,而法警只是「聽爽的」,他很喜歡這項工作。
取得台灣科技大學工業管理碩士學位後,張士哲返鄉先到草屯鎮環隆電氣公司擔任管理師;環隆電氣生產半導體,是南投縣少數的股票上市公司,不少親友都很羡慕。但他覺得電子公司少了人性的互動,決定求去。
張士哲先通過司法院的電腦技術人員招考,到南投地方法院資訊室,負責整個法院的電腦網路系統。第二年,他考上法警,到法院上班後,讓張士哲的人生開啟了另一扇窗。法官開庭,張士哲站崗發現,怎麼駕駛賓士名車、穿金戴銀的名人,不少人都欠了一屁股債。怎會有夫妻假離婚避債,卻弄假成真。他說,若沒當法警,他還不知道人世間有這麼多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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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個人對法警一職小有研究,以下是粗略淺見,尚請各位學長不吝指導。
警察,為一種業務,辦理此種業務之人,稱為警察人員;掌理警察業務之組織,稱為警察機關。
警察業務廣泛,舉凡保安警察、刑事警察、行政警察、司法警察、交通警察、軍事警察業務等等。
絕大多數的警察業務,皆由警政署主管;其它警察業務則由警政署之外之國家機關掌理。
如軍事警察及軍法警察業務,由憲兵主管;司法警察業務,則因為涉及司法獨立問題,由司法機關主管。
司法警察業務,為輔助司法官行使司法權之業務,為司法行政權之一環。
如拘提被告到場接受訊問、逮捕通緝犯、調查犯罪情形、解送人犯、實施搜索、扣押,依司法官之命令維持法
庭秩序、槍決司法人犯、警衛司法機關等等。
也因此警察於辦理司法警察業務時,需受司法官指揮命令;從反面而言,警察人員辦理非司法警察業務時,司
法官則無指揮立場,如單純之開立交通違規罰單,或憲兵辦理軍事警察業務。
辦理司法警察業務之人,稱為司法警察人員,包括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員。
我國現行法制將司法警察員簡稱為司法警察;學理上將司法警察人員亦簡稱為司法警察,本文從善如流。
依學理及法制,司法警察分為二種,院內司法警察及院外司法警察。
前者即是法警,組織上直接隸屬司法機關,直接配置於法院及檢察署,由司法官直接指揮辦理司法警察事務,
因其所辦理事務全為司法警察業務,且全部司法警察業務皆有辦理,如槍決司法人犯或警衛司法機關,故又
稱專職司法警察。
院外司法警察則為憲兵、警察及依特定法令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之公務員,此等人員本職各異,僅於辦理司法警
察業務時始具有司法警察人員身分,故院外司法警察學理上亦稱兼職司法警察。
院外司法警察亦不像法警,與司法官並無組織上之從屬關係,為使司法官能有權調度,於法院組織法第76條特
授權司法官得調度院外司法警察,並訂有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以為配合;又於刑事訴訟法對院外司法警察人員做
最新定義。
回到主題,院內司法警察,即法警之設置法源,在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
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為例示規定,亦為共同規定;即檢察署與法院皆有的四大任務。
惟司法警察事務繁瑣,在立法技術上,不可能於法條中一一列出,再者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任務亦有不同,立
法者特以概括規定「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以求周延,並預留空間。
此處之「有關」指的即是「有關檢察機關」與「有關審判機關」之司法警察事務。
檢察署與法院也依此處授權,分別於處務規程中另訂有關院檢之司法警察事務,例如:
<法院部分>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1條
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
日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及長官交辦事項。
<檢察署部分>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4條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
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由上述法規可以得知,法院與檢察署之司法警察業務,因其機關任務不同,規定即有差別。
如法院部分之「協助民事強制執行」;檢察署之「調查」,皆為其特色。
實務部分,法警辦理上述業務皆行之有年,只是司法機關行事一向低調,外界不清楚,以為法警只有值庭、解
送人犯、警衛三種任務而已。
至於法警的任用部分,目前皆由司法特考四等考試取才,為正式的委任公務員,為五職等缺,相當軍階之中尉
缺,且不若軍人另有最大服役年限之限制,故近年來已成為法律系畢業生做為司法官考試的前哨站,競爭極為
激烈。
司法機關自行招考的雇員法警,目前皆已遇缺不補,改由特考取才,以杜絕黑官。
另外,許多憲兵學長也在各司法機關擔任法警,大多是當時依特別法令轉任,目前已無此管道。
法警考上後,於司法人員訓練所接受短期課程,即分發由各司法機關實施實務訓練四個月。
問題在於,法警既然身為院內司法警察人員,且亦確實執行各項強制處分,則訓練單位應提供更為完善之訓練
課程,這不但是保護法警,更為了保障人權。
觀看此次法警執法手段,實在只能用無言二字形容。
補充說明,以下為95年司法特考簡章官方網站連結:
http://wwwc.moex.gov.tw/public/Attachment/6539521071.pdf
簡章第20頁中對法警工作內容簡介為:
【法院法警】
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
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檢察署法警】
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
緝;關於值勤(需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以上,請學長參考。 報告學長,雖然這一篇是新的發帖
但後半段相同的文章您已經發表過了
是否能請相關的管理版主將您之前的帖子刪除,以這一篇為主
這樣比較會有系統,各位弟兄學長也容易瞭解
感恩 報告sharka學長:
一開始因為內容即與另一主題不同,故直接獨立發文,但沒有貼上新聞,管理學長便幫我直接合併至另文。
我重新發此文後,立即已於另一主題中請管理學長幫我刪除。
烏龍一場,造成學長的不便,尚請見諒。 原帖由 jp2006 於 2006-9-18 16:11 發表
報告sharka學長:
一開始因為內容即與另一主題不同,故直接獨立發文,但沒有貼上新聞,管理學長便幫我直接合併至另文。
我重新發此文後,立即已於另一主題中請管理學長幫我刪除。
烏龍一場,造成學長的不 ...
沒關係沒關係
小弟只是提醒學長,若重複發文對於版規與管理上會有所影響
既然學長已經直接請版主協助了,小弟的提醒您就別放在心上啦
看這篇文章
想必學長是學法或是現任的法警人員吧?
咱們這個論壇中,法學專精的學長有許多,大家可以互相請益 謝謝學長指導。
另外報告學長,本人確實是法律界的一個小學徒,在某個機緣下對法警一職有所認識。
不瞞您說,法律系唸完四年,也只會在法院組織法這門課中有看到法警二字,法律系畢業生對法警的認識,與
非法科畢業的人是一樣的。
之前也與大多數人一樣,誤認法警的工作僅有值庭、警衛、解送人犯三項,也誤認法警出了法院即無法行使公
權力;深入研究後,才知道法警不但是司法警察,而且是專職並直屬司法機關的司法警察。
不過就如同我本文所言,法警既身為專職司法警察,且執行強制處分為日常工作,這方面的訓練實在不可缺少。
會在這裡寫出個人淺見,主要是觀察了一陣子,都沒看見法學前輩針對訓練這部分提出高見,因此斗膽提供一
些本人的愚見,希望能拋磚引玉,等待前輩出來指導。
以上,報告完畢。 可惜小弟對於法律條文與法學素養不足,可能難以跟學長討論出啥,哈哈
不過我老爸應該會有興趣,他是法律系畢業的,當過軍法官(預官10期)
他同學好像還曾任桃園地檢署檢察長? 原帖由 jp2006 於 2006-9-18 17:32 發表
不過就如同我本文所言,法警既身為專職司法警察,且執行強制處分為日常工作,這方面的訓練實在不可缺少。
法警確實是該訓練,並不是說他們不好,而是訓練時間太短,在考銓的制度上要修改一下,考上司法特考四等考後只受訓短短一週,就擔任法警確實必須改進才是,法警是不是司法警察這很值得討論,但法警絕對是司法警察,但就警察二字的定義而言,警察的目地只是『維持秩序』而以,法警維持秩序的地方就只有法院所屬而以,,犯人借提到案、出庭從法院跑了,法警也不用去捉,只要通報警察局就好了,出了法院就不歸法警管了,累死的只是當地警察人員,所以法警算不算是警察?當然算,但只是在法院裡而以,而且法院雖是屬司法院、地檢署屬法務部,而法警確是全屬於法務部編制,而非法院編制,但確又在法院內維持秩序,這也是值得討論的。
[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06-9-18 22:13 編輯 ] 報告sharka學長:身為軍法官之子,若說對法律完全沒概念,我是怎麼也不會相信的,呵呵。
另外謝謝9527學長的回應,再向學長報告,法警編制請參照法院組織法,一切依法辦理。
法警的受訓方式,我在本文有提過,現行是先至到司法人員訓練所接受短期課程後,馬上分發至單位以實務訓
練四個月的方式,完成養成教育。
而且因為訓練所目前業務繁重,許多新進法警是直接先下單位,再另外安排回所上課。
實務訓練的方式,採邊做邊學。
這個方式有其優點,例如與實務結合;但缺點也不能說沒有,像體技類課程,是很難在法院中全部完成的。
偏偏法警身為司法警察,工作內容常與強制處分有關,院外執行公務乃家常便飯。
赤手空拳至被告家中執行拘提,有時遇到整間屋子坐滿流氓,不要說使用強制力了,連防身都是一大問題。
或是解送人犯,萬一被跑掉,馬上觸犯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即使是過失也要被判刑。
以上種種,皆說明法警訓練的重要。 一般人常把法警,與校警或駐衛警混為一談。
一般警察任務在維持公共秩序,主要是犯罪發生前的工作。
像交通整理、犯罪預防、公共秩序維持等等。
以開立交通罰單、犯罪預防宣導、巡邏、守望等手段,來完成上述任務。
犯罪發生後,則進入檢察官的職權範圍,由檢察官負成敗之責,由檢察官主導偵查活動。
所謂由檢察官負成敗之責,指檢察官依偵查結果提起公訴,若敗訴亦由檢察官承擔。
故偵查活動的主導權,落在檢察官身上是必然之事,我國法制亦明訂檢察官具偵查主身分。
而偵查過程中,勢必需要各種作為以為配合;例如拘提犯嫌到場接受訊問、或解送人犯、維持偵查審判秩序、
警衛司法機關、逮捕人犯等。
這些工作不可能由檢察官一人獨自完成,也沒必要由檢察官事事躬親。
所以法律創設出司法警察人員概念,以協助檢察官辦理上述事務,並在相關法令中具體賦予特定公務員司法警
察人員的身分,要求具有司法警察人員身分之公務員,需接受司法官命令,協助偵查犯罪。
我在原文中提到,院外司法警察人員只有在辦理司法警察業務時,檢察官才有指揮命令的立場,原因即如上。
該等人員本職各異,並非只有掌理司法警察業務;如憲兵亦有軍法與軍事警察二大業務,若稱該等人員於辦理
非司法警察業務時,仍需受司法官指揮命令,亦不合理。
簡言之,一般警察之所以能拘提被告、逮捕通緝犯、協助偵查犯罪,並非源自本身的警察身分,而是因為一般
警察亦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這個概念,就如同一般警察能協助偵查軍法犯罪,並非因為其本身一般警察的身分,而是因為軍事審判法賦予
一般警察亦有軍法警察人員的身分。
而不具一般警察身分的司法警察人員,如岸巡查緝員,持檢察官所簽拘票,於拘提被告時要求被告:「我是警
察,請配合拘提」亦無違法。
蓋此時所執行業務,係司法警察拘提業務,所謂「我是警察」亦指司法警察,並非一般警察。
法警既係配屬於院檢之專職司法警察,辦理院檢之各項司法警察事務乃屬當然之事;警衛司法機關或維持司法
機關秩序,僅係法警事務之一部,且係司法行政權之一環,故由司法機關主管,一般警察無權涉入。
就如同軍法、軍事警察事務亦非一般警察有權涉入,道理相同。
校警與駐衛警則不然。
此二種人員之設置,係為輔助一般警察權之行使,屬於警察權之輔助機關,主要任務係協助維持特定範圍秩
序;必要時亦需接受警察機關之指揮協調,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協助特定範圍交通整理;與司法權或司法行政
權之行使完全無關,校警與駐衛警更不具司法警察人員身分。
其亦非公務人員,乃由各學校機關,依相關辦法送警察機關審核後,自行任用。
<駐衛警>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80106
<校警-以台北市為例>
臺北市立中小學校校警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jsp?LawID=P05K1002-19960826&RealID=05-11-1002
以上,報告完畢。 原帖由 jp2006 於 2006-9-19 15:14 發表
....赤手空拳至被告家中執行拘提,有時遇到整間屋子坐滿流氓,不要說使用強制力了,連防身都是一大問題。
或是解送人犯,萬一被跑掉,馬上觸犯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即使是過失也要被判刑。
...
請問jp2006兄' 這類情形常有嗎?(指由法警直接拘提) 實務上應是由檢察官開出拘票直接由轄區警員拘提,或由法警持拘票 ,請轄區警局派員共同至被告府上協助拘提,第二點有相關法令,轄區員警不得拒絕。
由法警直接至被告家中拘提的情形可能有,但我相信很少(目前實務上)。
由法警"直接"拘提,小弟所知約莫兩類: (錯誤處煩請jp2006兄'不吝修正)
一、於地檢(院),因被告另涉他案,開庭偵審後, 由他股檢察官另行開立拘票,在被告出檢署、法院前將被告拘提。
二、於執行處所執行期滿,另涉他案由檢查官開立拘票, 待法警持拘票至被告執行的監獄(所)拘提被告。
法警的職場危機通常在往返 "監所<-->檢察署"之間,以往成功脫逃案例都不少 ,jp2006兄應該很清楚了, 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