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jole 發表於 2006-4-22 23:39:06

原帖由 紅土伯 於 2006-4-22 23:16 發表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警察局分局長以上長官,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為一級司法警察官,一級司法警察官可以不待檢察官指揮主動偵察犯罪。並不完全是『服從檢方指揮下去辦案』。


我有查了一下刑事訴訟法,229,230,231(這是所有刑事訴訟法內有提到憲兵的地方)
已經沒有所謂營長以上為一級司法警察官這項條文了...
這三條法規是目前憲兵隊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法源依據...
看起來憲兵司令與203指揮部指揮官不在內...所以可以直接抓人?不需檢察官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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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刑事訴訟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229 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
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
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第 230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
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憲校正期生 發表於 2006-4-23 00:26:23

關於解決這事的方法?

當然這事實是李上尉個人的行為,而今他已為他個人不當的行為付出了最基本的代價,不過,憲兵隊的官長是不是該好好想一下呢?
我們整部刑事訴訟法整個就是以"檢察官"為"偵查主体"其他所有的.....在此我就不一一列出相關字號了.......都是偵查輔助機關,如今憲兵隊得罪了"偵查主体"就像大水沖了龍門廟一樣,這也難怪檢察官有了給"耍"了的想法,還讓我們的憲兵娃娃罰站更給"請"到垃圾筒(這是報載的詳情請參閱),我想該如何修補這曾關系?不然,檢察官如果來個"檢察一体"明令憲兵隊不准進地檢署!那這個隊長還有203的指揮官就準備喝西北風了!但現今的檢察官有的還真的很難搞,以前我們(憲調組)在弄的"吃吃喝喝"的那一套已不管用了,現在這個樣子誰還敢跟憲兵隊出去?我想,...........換個隊長或指揮官以示誠意吧!
(上述為個人意見)..................

再來就看檢座或檢察長買不買帳了..........
不然,就等看警察還調查局的表現吧,說不定檢座就用這二個單位來整(查)憲兵隊,那真的就糗了!說個小故事吧.....曾有個警務分組長讓檢座官屢叫不來,檢座就開傳票叫法警送去給他,結果他還是不來.......拿了一堆公文說很忙......檢座就請隊長告訴他,我這什麼票都有,明天早上0800我等他,不來的話我這還有拘票...搜索票.....更有押票(以前還不用聲押的時候),看他要什麼票?

後來,這個警務分組長就來了..........不到15分鐘。
這個檢座還酸了分組長一下.........原來憲兵隊還挺有效率的嗎?

無間道 發表於 2006-4-23 07:42:47

回應憲校正期生學長

李上尉 在本期有兩位同名同姓<皆與李登輝他爸同名>一位是南部原住民沒錯 但上報的這位好像是平地人學長可能是認識黑黑的那位

mp486 發表於 2006-4-23 08:35:14

原帖由 jershiou 於 2006-4-22 20:35 發表
連檢方也公然的和憲兵槓上,要憲兵全面退出所有相關案件的偵查
牽扯層面之廣恐怕是李姓上尉當初所始料未及...
雖然個人對於這位軍官的行為(如果確實有犯行的話)也無法認同
不過
若因為這事件讓檢方跟憲兵司令部槓上
該負責的應該是盧台生個人喔~~

唉~~
憲兵單位在打擊犯罪這方面已經繳了好幾年白卷
好不容易最近開始要大展身手
竟然又出這種大包
若是跟檢察官槓上
憲兵大概又準備"冬眠"去了吧....

[ 本帖最後由 mp486 於 2006-4-23 08:43 編輯 ]

Infantry 發表於 2006-4-23 09:31:14

如果報載屬實,此一問題最嚴重的不在於該上尉的行為,而在該中將的行為。

第一線執法人員犯法固然令人遺憾,但位高權重的憲兵司令,此舉顯然破壞犯罪偵查之完整,就算沒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絕對有,而且恐怕對憲兵造成的傷害,更甚於該憲兵中尉。但看國防部長有沒有這種認識。

台灣雖已是民主法治國家,但總好像還是表面上的,形式上的,欠缺內涵上的,實質上的要素。一位憲兵司令,竟然如此干預正在偵查中的犯罪,為了憲兵的面子,大落落地破壞偵查中的犯罪案件,反而造成憲兵形象大跌。好一個憲兵專業將領,我想就是柏榕鐀在位,也不敢如此吧!

按新修定的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納入警政署長觀之,顯然排除憲兵司令。換言之,憲兵司令不是司法警察官。但憲兵司令或可依軍事審判法第58條第一項第一款,解釋為軍法警察官,即使如此,要下令逮捕自己所屬的憲兵,也是基於協助軍事檢察官偵查犯罪。

所以憲兵司令要認清楚,只要涉及犯罪偵查,他就只能在旁邊稍息站好,一切以犯罪偵查主體的檢察體系(不論軍事或非軍事)為主。因此這個案子,假設憲兵司令的理由存在,應該的做法是立即報告管轄軍事檢察署,由該軍事檢察署和台中地檢署研判,何時該逮捕這位李上尉。

如果台灣還算是個上軌道的國家,那麼依我之見,檢察體系最大的那位,雖然前些日子難產,但總還有個代理現職的吧,應該要有以下行動:

1.公開譴責憲兵司令破壞犯罪偵查。
2.下令管轄憲令部所在地之地檢署,分案偵查憲兵司令有無違反刑事法律。
3.立即拜訪最高軍事檢察署檢察長,瞭解憲兵司令所持理由是否存在。

[ 本帖最後由 Infantry 於 2006-4-23 10:48 編輯 ]

mp486 發表於 2006-4-23 10:09:19

Infantry學長這篇文真是擲地有聲啊~~
憲兵二0三指揮部政戰主任蕭明仁上校回應說,憲兵是從自己管道得知李金龍涉及販賣槍枝,且涉及一起擄人勒贖案,由憲兵司令部成立專案小組,主動逮捕移送偵辦,否認故意和檢方作對,阻隢檢警偵辦行動。
........
參加專案會議的憲兵表面上同意,卻於前晚八時許抖露李金龍涉案的秘情,憲兵二0三指揮部指揮官洪源在少將到台中地檢署溝通兩、三個小時,要求王檢察官提前捉人遭拒。
如果報載屬實
二0三指揮部指揮官在事前真的有到過台中地檢署"溝通"
那麼二0三指揮部政戰主任的說法
很明顯就是自打嘴巴
那麼~中檢會有這麼大動作的反彈
也真的是情有可原
只能說~這些官的頭殼裡不知道是裝什麼東西?!
是太平日子過太久了
都不曉得怎麼跟檢察官配合辦案了嗎?!:htwl:
如果這些都是真的
雖然個人身為後憲的一員
也必須支持中檢的作法
最好把幾個不長眼的官兒們換掉吧

不過
對於"參加專案會議的憲兵"(應該是憲調官吧)
個人是抱持同情態度的
若事情越演越烈
他(她)少說也會被追究"洩密"的責任
衰啊....

[ 本帖最後由 mp486 於 2006-4-23 10:10 編輯 ]

老潘 發表於 2006-4-23 11:58:46

原帖由cajole 發表:
我有查了一下刑事訴訟法,229,230,231(這是所有刑事訴訟法內有提到憲兵的地方)
已經沒有所謂營長以上為一級司法警察官這項條文了...
刑事訴訟法新<->舊法,從來沒出現過<憲兵營長>一詞。只有在86年修法時增列<警察總隊總隊長>為司法警察官。
學長指的是<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第二條第三款<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有"協助"檢查官之責,當然為刑事訴訟法所指之司法警察官。
原帖由 Infantry 發表:
按新修定的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納入警政署長觀之,顯然排除憲兵司令。換言之,憲兵司令不是司法警察官。但憲兵司令或可依軍事審判法第58條第一項第一款,解釋為軍法警察官,即使如此,要下令逮捕自己所屬的憲兵,也是基於協助軍事檢察官偵查犯罪。
這個看法有點出入,被排除的僅有舊法的第一款<縣(市)長>為司法警察官。所以原第三款的憲兵隊長官就變成第二款。第二款警察部份為配何現行警察法規與行政現狀,因此刪除警政廳長與警務處長文字。所以原立法理由不變。憲兵司令依據"調警條例、刑訴法"當然為司法警察官。
只能說憲兵的法治精神還有待教育。擲地有聲的是您以下這段鏗鏘之詞::handshake
『只要涉及犯罪偵查,他就只能在旁邊稍息站好,一切以犯罪偵查主體的檢察體系(不論軍事或非軍事)為主。』

kyslin 發表於 2006-4-23 12:33:01

如果憲兵隊逮人持的理由是﹕現役軍人涉及犯罪呢﹖而且強調是憲兵單位自己發現偵察的呢﹖如果檢查官沒有要求憲兵協助調查﹐這樣憲兵隊就不需要檢查官指揮才能辦案吧。如果是憲兵單位自己主動辦案﹐應該通常也不會報告檢查官才行動。

我想這個案子如果如報上所書﹐應該追究的是為什麼憲令部不肯配合等到時機成熟而非得提前逮人不可﹖應該是不是為積效的原因﹐而是怕讓檢警抓走了李姓軍官﹐憲令部就無法插手﹐甚至在媒體曝光﹐到時後國防部要撤查檢討相關單位的失職﹐會有一干相關長官受到牽連所致吧﹐所以顧不得放長線釣大魚﹐也不惜得罪檢警吧。

老潘 發表於 2006-4-23 12:57:23

原帖由 kyslin 於 2006-4-23 12:33 發表
如果憲兵隊逮人持的理由是﹕現役軍人涉及犯罪呢﹖而且強調是憲兵單位自己發現偵察的呢﹖如果檢查官沒有要求憲兵協助調查﹐這樣憲兵隊就不需要檢查官指揮才能辦案吧。如果是憲兵單位自己主動辦案﹐應該通常也不會報 ...
所以報導有合理懷疑憲兵鑽法律漏洞跳過專案檢查官,不是以<販槍專案>逮補,而是以<勒贖>,
而且搞不好檢查官追究到後來司令部還是沒事,因為乃合法偵辦"軍中刑案"..難怪檢查官會氣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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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 張宏謀批駁這項說法只是軍方的藉口,因為軍人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及恐嚇取財屬地檢署偵辦職權,只有擄人勒贖、搶奪才屬軍方管轄,軍方編了持槍勒贖的藉口來自縛李金龍,居心叵測,用意全在自家人關起門來做好清理打掃的工作,以免軍方醜聞外揚,高官為此下台。

mp486 發表於 2006-4-23 12:59:15

原帖由 kyslin 於 2006-4-23 12:33 發表
如果是憲兵單位自己主動辦案﹐應該通常也不會報告檢查官才行動。
提出一點個人的小小淺見
除非面對的是現行犯
或是很單純的現役軍人涉案
否則一般來講
不管偵辦什麼案件
不報告檢察官是無法發動偵查的喔
現在不管要請什麼票(搜索票、拘票...)
都要先經過檢察官這一關(然後再經過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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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完整版本: 上尉販槍 憲兵先逮人 檢方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