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23 無間道 的帖子
真的嗎?一個期上有二個同名同姓?那就最好不是我認識的那一個!謝謝你,這一、二天都不敢打電話給李**,如果不是我認識的那一個那我就敢打電話了!不接受檢座指揮的案例
小弟擔任調查官期間曾緝獲三把改造手槍<兩案>移送某地檢 經承辦的檢察官比對手邊的案子 發現這些槍來源相同 於是發了一張指揮書給我 要求本組持續偵辦 <該檢座有將上手人名 綽號 工廠可能所在位置 告知本人> 當我興高采烈回報中校組長時 確被潑了一盆冷水 他說現在司令部要求重點工作是查緝逃兵 將我數落一頓 說我不懂看重點工作殊不知數月前他還告訴我 辦案就要辦大案 後來我只好親赴該檢座那裡道歉 說本組人力不足 難承重任 該檢座也非常挺我 表示會將案子交給警方 倒是旁邊的另一位檢察官把我揶揄了一頓 小弟只差沒在他面前捏蛋自殺 高喊憲調組萬歲 讓他見識我革命軍人的氣節 從此我也沒那個臉去找那檢察官指揮辦案 洪指揮官是我以前的營長,後來三民主義講習班的指導長官;) 原帖由 kyslin 於 2006-4-23 12:33 發表如果憲兵隊逮人持的理由是﹕現役軍人涉及犯罪呢﹖而且強調是憲兵單位自己發現偵察的呢﹖如果檢查官沒有要求憲兵協助調查﹐這樣憲兵隊就不需要檢查官指揮才能辦案吧。如果是憲兵單位自己主動辦案﹐應該通常也不會報 ...
我想你所說的有一些正確,但有也有些好像可以討論一下!
當然憲兵可以針對現役軍人發動偵查,但你說的就是指在軍事檢察官的指揮下,但這事是由中檢發動偵查,憲兵後來加入專案小組,也就是說憲兵隊已加入專案小組就不該"單打獨鬥"特別是犯罪成員有現役軍官幹部,我想憲兵隊當然是刑事訴訟法中的司法警察(官),但在偵查民人有關的案件上還是要回歸到刑法,不然就算你捉了人在24小時內還是要移送到檢察官手上吧,現在檢察官可有對案件的"核退權"也就是你捉的人在移送書中有一些地方解懌的不是很清楚的地方檢察官就有退給憲兵隊,並請在時限內補呈資料,這一來可真是會忙死人的,真的我還是覺得,我們憲兵隊還是要在協調連繫上多用一點心,事件終會過去,但我們工作及任務的使命感還是要有所堅持,說白一點,人在屋簷下不得不底頭!
回復 #34 憲校正期生 的帖子
長官說的對~軍人並不一定是由軍事法庭審判, 依照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裡規定...軍人在平時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如逃兵或盜賣軍品)才會由軍事法庭審判, 還有就是戰時軍人犯罪才會由軍事法庭審判,
平時軍人犯罪, 並不能適用軍事審判程序, 而是用一般刑法審判程序,
所以這次事件讓憲令部頭大了
受教
原帖由 cajole 於 2006-4-22 23:39 發表我有查了一下刑事訴訟法,229,230,231(這是所有刑事訴訟法內有提到憲兵的地方)
已經沒有所謂營長以上為一級司法警察官這項條文了...
這三條法規是目前憲兵隊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法源依據...
看起來憲兵司 ...
謝謝指教,腦袋瓜記的是過去式。
這是楊愚蠢的德政
原帖由 無間道 於 2006-4-24 17:58 發表小弟擔任調查官期間曾緝獲三把改造手槍<兩案>移送某地檢 經承辦的檢察官比對手邊的案子 發現這些槍來源相同 於是發了一張指揮書給我 要求本組持續偵辦 <該檢座有將上手人名 綽號 工廠可能所在位置 告知本 ...
孟司令的某位楊姓侍從官幹到參謀長之後,才初次管到調查組一般性業務,從那時起,他就要求與軍人無直接關係的大小事,通通不要管,奈何,調查組仍有許多東西,參謀長官太小管不到,等他升任司令,就沒有他管不到的事,從此以後,憲兵辦非軍人的案件,會被罵『管閒事』。
不過,最短命(任期)的司令任內,司令的官太大,只能看到調查組一般性的業務,很多大事,都是參謀長或是副參謀長直接核批。 此案件.小弟持以下看法...
a.刑事訴訟法第1條.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
罰。
b.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2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第4款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c.排除刑事訴訟法229.230.231條.憲兵軍司法警察身分...
c.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d..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4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
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e.中華名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f.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手槍)、彈藥者,處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g.現役軍人所犯的行為 , 如果是對軍中有上下隸屬有相互關係才是屬 陸海空軍刑法 處罰的範圍 , 如果行為人是在外殺人或是強姦或是強盜 , 皆論以普通刑法論之 , 只不過是移送軍事法庭審理.
觀以上法條.所觸及均為5年以上之本刑.再加上(有逃亡之虞).基於上述2各理由.小弟認為憲兵依法依據不無不妥.頂多只能說是作業疏失.溝通疏失..但檢方答應憲兵加入專案小組也應負起.指揮疏失.行政疏失的責任.不要光只是大怒.....應該先行自請處份.再來檢討處份下級單位.才是有擔當對往後相互配合才有幫助.(學學司法體系大家長.某院長.他也只不過借個汽車旅館上廁所.就辭職下台). 原帖由 憲校正期生 於 2006-4-23 17:23 發表
真的嗎?一個期上有二個同名同姓?那就最好不是我認識的那一個!謝謝你,這一、二天都不敢打電話給李**,如果不是我認識的那一個那我就敢打電話了!
報告學長,應該不是您說的那位沒錯!學弟有認識的人現在在苗栗隊,他告訴我那位李中尉不像原住民、膚色也沒有黑黑的,所以您可以放心了......
他還有告訴我,之前就有懷疑為何這位長官似乎蠻有錢的......只能說身在調查組,在交往複雜的情況下,一旦把持不住很容易就走上不歸路了:htwl:
[ 本帖最後由 steven 於 2006-4-27 16:51 編輯 ] 有沒有人知道這件事的後續發展呀?!
好像沒有再在媒體上看到相關的報導
司令部的大頭應該會找人去向檢察官緩頰吧
沒有更進一步的報導
是不是算是好消息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