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cajole 發表:
我有查了一下刑事訴訟法,229,230,231(這是所有刑事訴訟法內有提到憲兵的地方)
已經沒有所謂營長以上為一級司法警察官這項條文了...
刑事訴訟法新<->舊法,從來沒出現過<憲兵營長>一詞。只有在86年修法時增列<警察總隊總隊長>為司法警察官。
學長指的是<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第二條第三款<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有"協助"檢查官之責,當然為刑事訴訟法所指之司法警察官。
原帖由 Infantry 發表:
按新修定的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納入警政署長觀之,顯然排除憲兵司令。換言之,憲兵司令不是司法警察官。但憲兵司令或可依軍事審判法第58條第一項第一款,解釋為軍法警察官,即使如此,要下令逮捕自己所屬的憲兵,也是基於協助軍事檢察官偵查犯罪。
這個看法有點出入,被排除的僅有舊法的第一款<縣(市)長>為司法警察官。所以原第三款的憲兵隊長官就變成第二款。第二款警察部份為配何現行警察法規與行政現狀,因此刪除警政廳長與警務處長文字。所以原立法理由不變。憲兵司令依據"調警條例、刑訴法"當然為司法警察官。
只能說憲兵的法治精神還有待教育。擲地有聲的是您以下這段鏗鏘之詞:
『只要涉及犯罪偵查,他就只能在旁邊稍息站好,一切以犯罪偵查主體的檢察體系(不論軍事或非軍事)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