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不會送錯地方了?
國家安全法第8 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
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 ...
依民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新修正「新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一項第10款:
第76 條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
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一○、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刑法
第 三三 章 恐嚇擄人勒贖罪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移送軍高檢偵辦是正確,但依個人經驗,妨害秘密罪及侵佔遺失物部份,軍高檢應會以不具軍法審判(理)權為由處不起訴處分,交具審判權之地檢署偵辦,僅以 恐嚇部追訴 「王少校!」你是不是當兵當到頭殼壞掉啊!
王少校啊!」你竟然天才到自認為記憶體是夠用的,
你還愧為偵防分隊長,就憑這種三腳貓的濫伎倆,
嘆啦~無言!:T331:
當你下這個爛決定之際,你從沒想到~
你已拋棄了自己的尊嚴,你更不削憲兵的榮譽!
你從沒想過~這案子萬一東窗事發了,
教過你的師長、你的父母、你的妻子、你的小孩,
都要陪著揹負你的羞辱和不名譽!
一、二十年之後,你的小孩會去上網,
都還會看著你當年的無知所犯下的醜聞!
不過,現在落網了也好,
不必等到他哪一天爬上了更高階,
去犯下更大的案子、危害更多的人!
真的!當兵當太久了,有些人真的是會當到頭殼壞掉,
而且,有時候這身老虎皮一穿上,病情會更為加重!
暈頭轉向,搞不清楚自己現在是誰?
才會官兵扮起強盜來!
所以,這種屬於無法自律的人,
週遭必須經常要有正常人來導正他!
希望你接受完法律應有的處罰之後,
能夠從心開始、從新出發!
也奉勸,現在還在鬼迷心竅、計畫犯案的現役弟兄們,
想「貪」之前,請先仔細想想這群落網者的下場吧! 憲兵的軍風都被他給破壞了,學弟們在去年八八風災的表現就被遺忘
如果他加入後憲協會絕對沒有會長會收他的,常言道色字頭上一把刀自己克制不住讓鳳山鐵衛學弟矇羞,改天他就自己自裁吧 真丟臉
什麼的憲兵少校
知法犯法又是執法者
我個人認為要加重其刑 上週末有和朋友討論到此話題....他認為本案"內情"不單純.....(真正的動機!!)
當然...拿自己的"尊嚴"開玩笑...真的是..."頭殼壞去了"!!!!
有時學弟心想....現今時下的社會中堅們(偶承認偶也是)....
心中的那把道德尺是為何呢???*少校的薪資應也有快5萬吧....
拿自己"一個月"的薪水跟自己的"30年"未來開玩笑:funk:....這.....
學弟不懂並困感中....:htwl: 93那天...我一早起床到飯店的餐廳用餐時..被同事們一直虧
後來看到那報紙的頭條...頓時整個臉黑了一半
那天我還在高雄啊:chr: 本來那天晚上展覽結束後打算去鐵衛找前營長哈啦聊天的
結果那天的新聞之後...完全沒那個心情了:drl:
2號開展時我還帶著後憲的小帽在展場閒晃的...
3號後...就把小帽收起來了:smk: 一位少校軍官的月薪會比我們這些士官兵的月薪還要少嗎?真不知心裡在想些甚麼還打電話給被害人勒贖,搞到現在自己的前程已經毀了 撿到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本來就該歸還別想要去佔為己有 是你的東西就是屬於你的 不屬於你的東西千萬別想要去佔有它當心惹上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從王少校看憲兵隊
鳳山隊「王少校事件」在9/3見報之後,幾天下來學弟覺得還是有些問題需要釐清和處理:1.鳳山隊甚至22個憲兵隊,目前還暗藏多少顆未爆彈即將引爆?
2.正值精O案執行在即,憲兵能再負荷幾顆未爆彈?
3.司O部積極展開內部自清,能夠即時確實發現這些未爆彈嗎?
4.除了王少校本身接受法律及行政上的處罰之外,哪些人受到了連坐處分?
5.這些受到連坐處分的人,能真正了解為何會被連坐嗎?還是自認為只是受到政策與組織上的牽連?
6.司O部才剛結束全軍幹部講習,講習成效已被「王少校事件」所推翻,這種講習方式還值得延續嗎?
7.全軍幹部已深切體會到憲兵當前的嚴峻與艱難處境嗎?
後憲的指正,總希望能成為前線改革的動能,
部隊經營固然是現役幹部的責任,
論壇如能集思廣益提出一些合理具體可行的方法,
難道不就是論壇亟欲發揮的最大功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