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憲進 發表於 2010-9-3 12:13:46

原帖由 Morries 於 2010-9-3 06:38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資料出處:自由時報

憲兵少校 前天陞官 昨送軍法 撿到手機不還 勒索少女5萬 ...
五萬元,區區一個五萬元斷送了美好前程。
重點是咱們憲兵又上報啦!
而且還是還是在頭版頭條負面新聞哩。
丟臉丟盡了!

溪湖後憲忠貞590 發表於 2010-9-3 12:53:08

曾幾何時,以前我們引以為傲的憲兵忠貞軍風,
到了現在已經越來越不為人所津津樂道,
那個三軍表率的驕傲與使命感到哪去了?
一早看見這則新聞,我想都不用想馬上一定又會在論壇上面
讓各位學長痛心疾首,但是,儘管我們在這裡大聲砲轟,
義憤填膺,那又如何?
不能作為一個優秀的現役憲兵,管你是官士兵,懇請司令部要趕緊
加快腳步一一剔除,不是不給機會,但是這個社會又有誰會給憲兵機會?
憲兵沒有一直犯錯的本錢,不然等到哪天真的被縮編或解編,
就更沒有人會同情了!
至於本次犯錯的軍官,我只想建議從重量刑,
身為憲兵又是軍官,依照陸海空軍刑法加重其刑1/2應該不為過吧!

大盤帽 發表於 2010-9-3 13:13:31

回覆 11哨 簡憲進 的帖子

好像只有那家報紙擺頭條?
基本上,如果咱憲兵有很正面且光榮的新聞,那家報紙應該也不會拿來擺頭條..
但如果哪一天,有哪個已婚現役國軍高官涉嫌營外召妓,上了八卦週刊..猜想他們又會擺頭條吧?!
想被擺頭條,還是需要看是啥身份背景的:L

所以,這件事是很丟臉沒錯..但個人覺得,倒也不需太在意那家報紙的刻意彰顯..
還是那句老話...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sharka 發表於 2010-9-3 13:52:55

雖然今天報紙有這消息,不過年代新聞卻也有憲兵機車連的介紹,包含那位女排長。
一個話題,不同方式闡釋,就會有不同的感受。

簡憲進 發表於 2010-9-3 15:02:14

原帖由 大盤帽 於 2010-9-3 13:13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好像只有那家報紙擺頭條?
基本上,如果咱憲兵有很正面且光榮的新聞,那家報紙應該也不會拿來擺頭條..
但如果哪一天,有哪個已婚現役國軍高官涉嫌營外召妓,上了八卦週刊..猜想他們又會擺頭條吧?!
想被擺頭條,還是需要 ...

基本上學弟我是比較不會看自X、聯X、中X...等黨報
學弟我目前大概只看國語X報(陪小孩看的)
跟【唯恐天下不亂、天天在唬爛+血腥又噁爛】的水果亂報!:xd: :xd:

大盤帽 發表於 2010-9-3 15:15:08

原帖由 簡憲進 於 2010-9-3 15:02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基本上學弟我是比較不會看自X、聯X、中X...等黨報
學弟我目前大概只看國語X報(陪小孩看的)
跟【唯恐天下不亂、天天在唬爛+血腥又噁爛】的水果亂報!:xd: :xd:
管他什麼報..我現在根本就不看報:loveliness:
看電子新聞或看電視新聞,輕鬆又方便..
畢竟每個月也都要交網路和第四台的費用,沒必要再花錢買報紙.
除了需要報紙來墊東西或吸油或擦玻璃或塞包裹的時候,我會在假日買張數最多的水果報來用..:titter:
說到黨報..現在市面上應該有兩種主要分類..因為現在的台灣,有兩大政黨..您說是吧?!:xd:

ufan0224 發表於 2010-9-3 15:32:51

會不會送錯地方了?

國家安全法第8 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
            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六十一條
         第 61 條    (裁判免除)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
            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
引用:王盈傑昨已被依恐嚇取財、侵占遺失物、妨害秘密等罪,移送軍事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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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

第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61條第六款)
第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六十一條第一款)
第 318-1條(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上開各罪都是刑法第六十一條案件 ,被告雖為現役軍人依法 依國安法第八條第二項不能軍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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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軍刑法案件辦的不多,有請方家指正。

pcy 發表於 2010-9-3 15:53:40

回覆 17哨 ufan0224 的帖子

不是報導錯誤, 就是上面的要求自己來處理. 從警察手上把人弄走.這種心態不是今天才有的. :L

真的是送軍檢, 可能有適法性的問題.不但憲令部有問題, 恐怕連警察也有問題. 萬一監察院發覺恐怕有大包了.

andy-168 發表於 2010-9-3 16:00:53

~~憲兵隊長~~

剛剛看到T台在播憲兵分隊長勒索一事~~記者正訪問憲兵隊隊長~~仔細一看鳳山隊長為我於202特車連時第二排的排長陳志航〈正60期〉~~~~可惜碰到這事~~他可能要被處分了~~

pcy 發表於 2010-9-3 16:04:14

回覆 19哨 andy-168 的帖子

不太懂.

該少校是分隊長, 又再訪問隊長. 到底鳳山隊是什麼個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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