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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持假槍要砰人 男子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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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oop_Red 發表於 2006-5-31 21:44: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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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虔 / 台中報導

廿六歲男子林漢宗與人發生爭執時,持模擬槍朝著對方,作勢欲射擊,雖然該把槍並無改裝、毫不具殺傷力,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法辦。

    警方調查,林某之前與女友吵架時,女友的蔡姓鄰居曾去勸解,引起林某不滿;前天傍晚林、蔡二人在台中市國光國小附近不期而遇,林質問蔡為何當時要多管閒事,兩人因而起爭執。一言不和下,林先持電擊棒、鐵管與高爾夫球桿的蔡對峙,林在自車內拿出一把看似真搶的模擬槍比著蔡,作勢欲射擊,蔡連忙躲開,林離去後蔡立即報警,沒多久警方即在合作街逮補林某,並起出該把模擬槍。

    林坦承曾持模擬槍比著對方,雖然經查那把槍並無改裝、毫不具殺傷力,但目前法條修訂後模擬槍若拿來行之不法,亦觸犯槍砲條例,林因而被移送法辦。

台中市警察局表示,政府於九十四年五月二日即公告查禁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的模擬槍,且不得再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及意圖販賣而陳列,公告前即擁有者必須向官方報備、列管才能繼續持有,且不能持之行於不法,否則即觸犯槍砲條例罪。

很多原型的玩具槍、模型槍、道具槍都被歹徒用於暴力犯罪上,從一般的恐嚇、傷害、搶奪到強盜、擄人勒贖有很多案例,就因為它的外貌與真槍神似,常讓被害人誤以為就是真槍而被歹徒輕易得逞。有鑑於此,治安單位多方反應下,由內政部與經濟部會銜,於九十四年五月二日公告查禁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的模擬槍,禁止製造、販賣一直到持有、寄藏甚至陳售,亦即玩具槍店陳列販賣的玩具槍絕對不能改造成具殺傷力。從字面上當然經過申請核准持有、以及不能改造成具殺傷力的模擬槍不在此限,不過就算手中持有的是經過核准的槍枝,但絕對不能行之於不法,雖然不具殺傷力,但也不能用來嚇人、傷人,只要用於不法,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新聞訊息引用自2006/5/30 中國時報 / 中部綜合版C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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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有這樣無知的人,讓我們這些生存遊戲玩家,玩得很辛苦,但也足以顯示出台灣所謂的民主社會是如此是非不分,唯一可喜的是,法條的修正,使玩具槍有了明顯的定義,我們不再背黑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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