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四條有寫到:
易科罰金就是短期有期徒刑的替代執行方法, 沒有錢繳納罰金, 只好入監服刑,
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緩刑」因為被告所犯之罪可宣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但被告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曾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 法官認為被告以暫不執行時, 會宣告緩刑,
判決主文若宣告有期徒刑六月, 易科罰金以一日多少錢折抵, 但是無緩刑之宣告時, 未能繳納罰金, 只能入獄服刑喔
另外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有易科罰金的標準 (罰金不見的都一樣)
之前太電案, 被告就創下台灣易科罰金最高記錄, 一天折抵1000多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