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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洪案抗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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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cfp529 發表於 2013-8-5 13:54:3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張致華 於 2013-8-5 00:22 發表
不必要在禁閉一詞打轉,根本就是會錯意,禁閉室裡面區分悔過室(士官)禁閉室(士兵)
洪員是分配置於悔過室,請問何來抗命!顛倒是非連這基本都搞不清楚,怪哉!

部隊操課高溫紅旗不操課,所指的部隊是針對團體單位,禁閉室 ...

學長:
     值星管理部隊問題,謝謝學長提供網站說明!!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軍官士官專長任職規定如左:
一、以主要專長任職為原則。
二、當主要專長缺乏時,得以次要專長任職。
三、未具主要專長或次要專長者得以進入資格實施在職訓練任職。
教官及專業技術性職務,仍必須以主要專長任職,且其專長應達到完全資格之水準。
第 90 條
士官之經歷管理,旨在培育領導與熟練之專業技術人才,以在同一單位任職與經歷發展為原則,並依其所具專長與考核考績成果之運用,區分為領導與專業技術士官。
第 91 條
領導士官,依其所具專長分配基層單位任職,並依其役期長短與任務需要,歷練幕僚或教育職。專業技術士官,依其所具專長分配任職,以培育各類專業技術人才。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3 條
軍官、士官之任職條件如左: 專長:以主要或次要專長任職,必要時得以在職訓練任職。
第 5 條
軍官之主官、主管職務及士官之領導職務,其人選得依需要預為建立候選名簿,以備選優任職。
第 12 條
上校以下軍官、士官之轉任,應受他軍種或官科專長教育合格後,准轉任與原官相當官階之官。但轉任後,非經核准不得回復原軍種官科。
第 18 條
軍官、士官兼職如左:
一、不得兼任軍職以外之公職或業務。但法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為應軍事需要,在不妨礙本職任務下,得命兼任其他軍職。


結論:專業技術士官是否可以代理領導士官,答案是不可以除非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未具主要專長或次要專長者得以進入資格實施在職訓練任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5 條--軍官之主官、主管職務及士官之領導職務,其人選得依需要預為建立候選名簿,以備選優任職。

[ 本帖最後由 cfp529 於 2013-8-5 13:56 編輯 ]
byronliao 發表於 2013-8-5 14:52:2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8哨 cfp529 的帖子

業務士不得背值星班長,這點沒有錯,是正確的
小弟82-83年擔任業務士期間,確實有這規定,
當年也曾引用這條,拒絕過連長要求背值星班長,

再來談所謂的淺規則一詞,
部隊並沒有淺規則,正確說法是(變通方式),
隊伍中,總有滿編與缺額情形發生,
班長職位滿編,溢額怎麼辦?
當然只能從業務士的缺先佔著,

那缺額怎麼辦?
領導士官頂著,等有人人下來,再交接,
這都是所謂的變通方式,不然呢?
班長太多,沒人辦業務..軍隊還要運行嗎?

再來談談憲兵身分,憲兵並非全軍擁有軍司法警察身分,
這點只要當憲兵就該牢記,其身份限於憲兵隊人員,
一般憲兵營..憲兵連..排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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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致華 發表於 2013-8-5 17:27:0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1哨 cfp529 的帖子

第 18 條
軍官、士官兼職如左:2.為應軍事需要,在不妨礙本職任務下,得命兼任其他軍職。
這也說明了!也是可以背值星的,端看單位主官如何選擇法條因應
如同我一樣,領導士兼業務士
更是我提到的,裁軍裁過頭了,裁的亂七八糟,軍隊人力吃緊,還管的了你是業務士還是領導士嗎!募兵不足加上基層士官嚴重缺額,一人當兩人用更是屢見不鮮
曾有段日子,憲兵還有以兵代士的狀況出現,完全符合法令與任官制度嗎?
也曾有兵代士的上兵教訓剛下部隊的下士,結果以侮辱上官罪移送法辦的案例
別忘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見得都是違法,而是如何規避法條的侷限
好比你說逃漏稅,我說節稅......
 樓主| cfp529 發表於 2013-8-5 18:39:5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張致華 於 2013-8-5 17:27 發表
第 18 條
軍官、士官兼職如左:2.為應軍事需要,在不妨礙本職任務下,得命兼任其他軍職。
這也說明了!也是可以背值星的,端看單位主官如何選擇法條因應
如同我一樣,領導士兼業務士
更是我提到的,裁軍裁過頭了,裁的 ...

學長:
    條文要看完全文,為應軍事需要是泛指戰時或是演習等軍事活動;不然項目一寫好玩的嗎?
    但是不重要,軍中有很多淺規則,這點不可否認,只要遵守遊戲規則幾乎都可以順利退伍。
byronliao 發表於 2013-8-5 22:45:4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4哨 cfp529 的帖子

軍中一切都是軍事需要,難不成是民生必需?

軍中沒〈潛〉規則存在,是要你學會變通,
沒有一樣事情,會如同教案一樣按部就班,
難道當兵遇上問題,還舉手發問,遇上與法規牴觸時,
翻教案,或尋求大法官解釋?

這跟出社會相差無幾,不需要去咬文嚼字,鑽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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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致華 發表於 2013-8-6 01:12:38 | 顯示全部樓層
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
洪員背值星並並違反開版所構成的抗命罪論處
任職條例屬於專業技術士官,可否背值星有不同的見解之處
若領導士官不足時,值星班長一職,能夠讓士兵去背嗎?
畢竟!基層士官的缺額,才是部隊永遠的痛

說穿了這都不是重點!重點在於是否能適應環境與順應環境
所謂的潛規則,也並非全軍適用,會隨駐地/勤務/環境而有所變化
換個角度想想:當初竄改體鑑成績,該單位依法嚴辦(偽造文書)拒背值星(抗命罪)處理
或許!事情就不會如此的悲劇收場

可曾想過,旅部連的士官快退伍了,好歹到單位至少8個月,與旅部軍官團多少都會有業務接觸
怎麼就劈哩啪啦的一夥都蓋章送禁閉呢?就沒人替他說點好話嗎?又不是更基層的連隊與旅部太遙遠
人死不能復生,痛定失痛的檢討各項管理模式與作為,也是必須應該的
前任的總統以任官收買軍心,現任的總統是軍人為武夫,國家兩任的元首,才是搞爛軍隊的禍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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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MADISE 發表於 2013-8-6 05:11:35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許久未上來論壇,才疏學淺,但針對此事件有粗淺的看法,與各位分享!

我只想説,國防部的報應來了!你再裁啊!把軍中憲兵都裁光,任憑部隊關起門來亂搞!
版上很多曾經身為配賦於陸軍的軍中憲兵前輩,軍中憲兵退出後,最高興的莫過於陸軍了!

再也沒有外人看著,出了什麼紕漏,也不怕有人回報憲令部!

如果説軍中是個小社會,配賦的憲兵連排,就等於是該處所的警察隊與派出所,功能是一樣的!
如果一個社會,把派出所給撤了,那會是怎樣的一個狀況?

軍中憲兵沒了,地區憲兵隊沒了,憲調組沒了,軍中犯罪誰來辦?!政戰?!桃檢?!四不像!
政戰系統更是沒有偵辦的資格!因為根本不具軍司法警察身分!

個人是非常肯定過去憲兵的養成教育訓練,在執法與執勤上,有一定的水準與原則!
現在的旅,等於是過去的師,過去的542旅有沒有憲兵我不敢肯定,但是,楊梅師過去是有憲兵連,
禁閉室也是由憲兵負責,除了自殺的,過去幾十年,被操死在憲兵負責的師禁閉室,屈指可數!

為官者,如果昧著良心做事,我相信,一定會有報應!一連串錯誤的政策,最後還是會讓軍隊自己嚐到苦果
何謂骯髒的政客?!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為了一己私利,一黨私利,擅改國防兵役結構!

感到蒙羞與委屈的正直軍人,你們要怪,就去怪那些政客,是那些政客讓軍人走到無地自容的這步田地!
至於電視上名嘴所形容的所謂大魔頭,還有佐憲天皇,那也是你陸軍自己培育出來的!不是嗎?!

真正好的人才,在軍中是很難生存的,唯有像佐憲天皇之流,才能在歷任少將旅長的考核栽培之下,日漸壯大,到最後,栽培了十幾年的陸軍鬼眼士官,回報給諸位長官的就是∼賠上了整個軍人的形象與尊嚴!

這不是報應,那是什麼!?

我很同情大多數默默奉獻付出的職業軍人,為了生計也好,嚮往軍旅也好,戮力從公,奉公守法,
但對於那些有權利的高階將領決策者,我只想説,你們是讓軍人蒙羞的始作俑者!你們為了官位,
自己不要臉,卻拉著所有軍人跟著你們賠上了尊嚴!

這件事不會有真相,為什麼?!因為要掩護少數幾個人,後續幾十個人通通撩下去跟著犯罪,辦的下去嗎?
牽扯越廣,真相越會掩蓋!看看尹案,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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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MADISE 發表於 2013-8-6 06:03:54 | 顯示全部樓層
拒揹值星?!如果是由該管連長認定洪員確實抗拒所交付之命令,那當然是可以檢具相關事證人證,移送軍法!該單位從頭至尾並未對洪員抗命罪有所處置,而是事後牽拖搪塞之説詞,完全與本案無關!

現在才來牽拖告發洪員曾有抗命之犯罪行為,好吧!人死了,在法律上無法追訴,這叫做不起訴處分!

再來是269旅,是否有違抗紅旗警戒不得操課之命令的問題!那就要把紅旗警戒的電話記錄或公文拿出來看,違反規定與抗命,那可是天差地別,就如同禁止攜帶照相手機入營,當初也是由電話記錄與行文發布,
如果真要擴大解釋,那光是攜帶照相手機被查獲,不也等同是抗命罪?!

行政命令與軍令是完全不同的!紅旗警戒屬於行政命令!禁止攜帶照相手機入營屬行政命令∼無誤!

真正解釋抗命罪,應該是事涉軍情軍機及軍令,已達阻滯或危害部隊運作,抗命罪的構成,可能是在戰時或演訓時,才比較有機會!部隊在一般時期,很難構成抗命罪的要件!

以上是小弟向一位曾任職上尉憲調官的同事請教後,在此向各位分享。
LeoSheen 發表於 2013-8-6 08:35:1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RMADISE 於 2013-8-6 06:03 發表
拒揹值星?!如果是由該管連長認定洪員確實抗拒所交付之命令,那當然是可以檢具相關事證人證,移送軍法!該單位從頭至尾並未對洪員抗命罪有所處置,而是事後牽拖搪塞之説詞,完全與本案無關!
現在才來牽拖 ...

1.沒錯,依據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規定,所謂抗命就是(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 ... 0120001&FLNO=47
其中構成要件之一(與軍事有關之命令),國防部早有解釋:大致上就是【與作戰或軍事訓練有關的命令】,並且對於【軍事訓練】亦有明白說明,包括基本教練及戰鬥教練等課程在內都是軍事訓練的範疇(以上是我以前有接觸過的解釋 ,現在有否更新解釋,我不得而知)。
2我國替代役制度濫觴就是因為發現多起(耶和華浸信會)信徒入伍後,寧願被以(抗名罪)法辦也不願拿槍出操的事件。為了幫這些因為宗教因素確實情有可原不適合入伍服役者解套而產生;當然現在的替代役制度已經變成有點像公務機關的廉價勞工或逃避兵役的途徑了。

[ 本帖最後由 LeoSheen 於 2013-8-6 08: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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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yuhsiung 發表於 2013-8-6 12:08:3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張致華 於 2013-8-6 01:1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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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領導士官不足時,值星班長一職,能夠讓士兵去背嗎?
畢竟!基層士官 ...

所以542旅一定鬧鬼! 我就不信拒揹值星跟篡改體測成績都沒送軍法,連悔過都沒送,
反而會為了攜帶照相手機才要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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