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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文章] 虐殺洪仲丘今偵結 大咖逃重罪 戒護士成替死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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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wang 發表於 2013-7-31 06:58: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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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蘋果日報電子版)虐殺洪仲丘今偵結 大咖逃重罪 戒護士成替死鬼
凌虐致死 戒護士可處無期 正副旅長 范佐憲 違法施懲最重僅1年刑
2013年07月31日

洪仲丘冤死第28天
【綜合報導】陸軍下士洪仲丘冤死案,軍方昨證實,軍高檢將趕在8月4日洪告別式前,於今天正式偵結起訴,並將召開記者會說明。知情人士透露,涉案的542旅、269旅軍士官中,在禁閉室操練洪仲丘的戒護士陳毅勳將以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凌虐部屬致死罪遭起訴,最重可能面臨無期徒刑。而同在禁閉室烈日下對洪進行最後操練的戒護士李念祖,軍檢認定他觸犯《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也面臨5年以下徒刑。

至於542旅旅長沈威志、副旅長何江忠、士官范佐憲等人,則將被以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及《刑法》職權妨害自由罪起訴,分別面臨1年以下或5年以下徒刑。此結果顯示,長官所犯的罪名,明顯比小兵還要輕。

洪案涉案人現況桃檢研判軍方無滅證
律師歐陽弘表示,陳毅勳未來若遭判凌虐致死成立,根據《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規定,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他表示,其他相關涉案者,若有教唆等行為,即便不是直接凌虐,也有一定程度涉案、是共犯,也同樣犯了凌虐致死罪。
另由軍方函送桃園地檢署,有關269旅前政戰主任陳毅銘涉嫌湮滅證據罪,經桃檢連日對禁閉室監視器影像的比對、分析和現場模擬後,研判是線路老舊、鏡頭故障,以及疏於維護等因素所致,無「滅證」之虞,也可望在近日公布結果。知情人士透露,全案可能最終將以查無實據偵結,被綠委指控下令刪除監視器檔案的陳毅銘,除了被調職的行政懲處外,全身而退的機會很大。
軍檢認為,不論是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等人,在洪仲丘進入禁閉室期間,並未要求或教唆戒護士加重洪的操練強度,因此不構成凌虐部屬或致死的共犯,所以相對而言,沈威志等人的責任主要是沒有遵守新修訂的「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援引規定有誤。

洪家:不要小兵頂罪
對於軍檢今可能起訴的結果,洪仲丘姊姊洪慈庸昨表示,軍檢辦案起始點太晚,到後面才如火如荼偵辦,家屬希望在告別式前能有一個說法出來,但也不希望因時間緊迫而潦草辦案。洪慈庸說,要等起訴書出來後才願表示意見,她也強調,「希望最後不是找幾個小兵頂罪,這是家屬與全國民眾都不樂見的結果。」洪慈庸說,送禁閉程序不當本該追究,軍方送禁閉若合程序,就不會發生此事,至於急救送醫過程疏失也該追究,但不應把責任全推到義務役醫官呂孟穎身上。
「1985行動聯盟」發言人邱先生則說,還未看到起訴書,所以不便評論,但他們對軍檢沒信心。
藍綠立委也對軍檢偵查結果沒信心,綠委蕭美琴質疑,從獲得的訊息可看出全案環環相扣,很多人參與共犯過程,若把所有責任推給戒護士,並不合理,家屬一定無法接受,也無法服眾,她批評,「軍檢現在似乎不太在意自己及國防部的公信力,這結果讓人失望!」


一人扛罪無法息眾怒
綠委趙天麟也批,外界所掌握資訊就是一個集體作為,若把所有事情只由一、二人當代罪羔羊,這種官官相護、大事化小,企圖掩蓋及集體凌虐、滅證,社會不會接受,只會招來更大民怨。
藍委馬文君也痛批,陳毅勳凌虐洪仲丘是事實,但若要由陳一肩扛起,社會大眾無法接受,軍檢只靠幾個人證、自白,沒調查清楚就對案情逕下結論,想快速結案,但沒有真相,難以對社會大眾交代。
不過資深國防立委林郁方則說,調查局和桃園地檢都蒐證,他們沒必要包庇軍方,所以沒有「官官相護」問題,應該要相信他們偵辦的結果,沒有滅證。至於軍檢起訴罪名,林郁方也說,看不出陳毅勳等人是真的有心要整死洪,只能說陳忽略洪的體能無法負荷,「這些罪名不能說不重,將軍和旅長大好前途就葬送,可能還要坐牢。」
洪家律師團表示,部隊強調上令下從、學長學弟的倫理關係,所以偵查和審判結果不易受公眾信服,希望等立院《軍事審判法》修正案完成後,讓本案成為第一個適用新法的案件,要求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先下令暫緩起訴處分。

洪仲丘案大事記
6/23 原定7月6日退伍的陸軍542旅旅部連下士洪仲丘休假返營,被查獲違規帶照相手機和MP3。
6/28 洪被送往桃園陸軍269旅營區關禁閉7天。
7/03 洪出操後高燒昏迷,送醫隔日凌晨不治。
7/09 542旅部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輔導長吳翼竹、士官長陳以人、上士范佐憲及禁閉室7士官出席洪頭七法會;陳、范下跪痛哭。
7/11 國防部懲處陸軍司令李翔宙等26名軍士官,其中12人移送軍檢偵辦。
7/15 國防部第二波懲處269旅副旅長黃天任等10名軍士官;翌日542旅副旅長何江宗遭收押。
7/18 徐信正、范佐憲遭收押;翌日陳毅勳亦遭收押。
7/20 3萬人響應「公民1985行動聯盟」號召包圍國防部。(圖)
7/21 洪家質疑有80分鐘錄影畫面消失,但軍檢長曹金生僅說:「完全沒有畫面。」翌日立委至269旅勘查禁閉室,質疑監視器遭挪動。
7/26 洪解剖報告出爐,法醫石台平認為死因是「他為」,即「他殺」。
7/28 542旅旅長沈威志改列被告,但獲交保。
7/29 國防部長高華柱請辭獲准,由副部長楊念祖接任部長。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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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安倍挾著龐大的民意支持作大幅的經濟改革,造就日本失業率下降,因為這樣的作法符合日本國民大部份人的期望。
軍方這個結果並不令人意外,但會造成此結果還是由國人自己決定的,民智未開又何須怪東怪西的呢?因為軍中改革並不是只有一位下士可以,是需要一鼓龐大的力量而不是一雙螗臂,改革陋習不是義務役的戰場而是在職場,洪家人說洪姓士官是正直的,但其他義務役士官兵就不正直嗎?平安入伍、平安退伍才是真的。
picard47at 發表於 2013-7-31 11:36:08 | 顯示全部樓層
從事實而對應的判決,看不出這個判決的大問題。洪案在司法上只能追究直接責任,這跟「問題背後的體制問題」無關,台灣很多人到現在還搞不懂這點。

這篇報導繼續是標題殺人,一群外人依舊是一堆心中的定見成見,他們只管判決是否合於自己的心意,而不管跟事實是否相符。

[ 本帖最後由 picard47at 於 2013-7-31 11:39 編輯 ]
SmokeyLT 發表於 2013-7-31 11:51:13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個新聞標題又是聳動亂講,首先「虐殺」必須有犯意,「虐」可能是有,但是絕無虐殺的犯意,這點根本就是無稽之談。故意殺人之犯意要是能夠找出證據,那我算他高明。

然後「大咖逃重罪」這個「逃」字也有問題,逃的意思就是本來會判重罪,他利用種種方法卸除此責任,這實在也是未審先判之語,高級長官絕不會有虐殺之犯意(小小一個下士絕不會勞動長官來主使虐殺),所以根本不會成立這個罪,那怎會有「逃」?若有人能夠真的找出直接證據證明高階長官有直接虐殺之犯意,那我算他高明。

「替死鬼」更好笑,替死鬼意味著他們是無辜的,但是替別人擔負了責任。這樣講似乎戒護士都沒有責任,因為都是長官幹的,負責下手的人只是聽命辦事,所以被以重刑起訴是代長官背過。這樣講法,若有人能夠用證據證明,那我算他高明。

一個標題犯下三個嚴重邏輯錯誤,這,我算他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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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 1人氣指數 +1 收起 理由
kabes2209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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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ard47at 發表於 2013-7-31 12:05:1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mokeyLT 於 2013-7-31 11:51 發表
這個新聞標題又是聳動亂講,首先「虐殺」必須有犯意,「虐」可能是有,但是絕無虐殺的犯意,這點根本就是無稽之談。故意殺人之犯意要是能夠找出證據,那我算他高明。

然後「大咖逃重罪」這個「逃」字也有問題,逃 ...


不稀奇了,以台灣新聞媒體的水平,不下這種標題材奇怪。

台灣的新聞首先要看標題與內文邏輯是否相符,其次看標題本身是否胡說八道。

在台灣已經到了看到任何一份報紙都沒有拿起來閱讀的慾望的地步。

[ 本帖最後由 picard47at 於 2013-7-31 12:06 編輯 ]
wenrin 發表於 2013-8-1 07:38:33 | 顯示全部樓層
慢慢的,台灣會不會訂出以下這些法律...
1.人氣指數衝頂的媒體記者可直接轉任司法官。
2.任何案件受害人家屬在司法未審結,具言論民事刑事及任何法律上的豁免權。
3.軍隊中的任何傷害,包括為國作戰捐軀,家屬均可申請國賠,賠償金額不得低於一億。
4....

各位可以繼續好好想想發揮想像力,還有哪些法律可以訂立造福國人...
痴人 發表於 2013-8-1 08:04:3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wenrin 於 2013-8-1 07:38 發表
慢慢的,台灣會不會訂出以下這些法律...
3.軍隊中的任何傷害,包括為國作戰捐軀,家屬均可申請國賠,賠償金額不得低於一億。 ...

小弟接力:
4.大兵死亡的真相,由家屬說了算,軍方的調查和審判,都是官官相護,不足為信
5.
張致華 發表於 2013-8-2 01:06:25 | 顯示全部樓層
洪家律師團表示,部隊強調上令下從、學長學弟的倫理關係,所以偵查和審判結果不易受公眾信服,希望等立院《軍事審判法》修正案完成後,讓本案成為第一個適用新法的案件,要求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先下令暫緩起訴處分。

這位律師當咱們立法院效率很好是嗎?如果法案都不審,那還要不要偵結呢?
換個角度看事件,這位律師心態才是可惡,未偵結時避免串供,可以先行扣押在看守所
這些人刑度不論軍法或刑法都是輕罪,除了陳姓戒護士比較重之外
一旦偵結起訴後,法官依律及比例原則,決會如同今晚裁決:交保

不起訴民粹要發作了,軍法局做也錯不做也錯,這位律師可真是手段高明
回歸普通司法偵辦,不必偵結就可交保候傳了,我還真想看看誰還要抗議司法不公
不要最後變成:成也民粹,敗也民粹
張致華 發表於 2013-8-2 09:03:04 | 顯示全部樓層
虐殺洪仲丘今偵結 大咖逃重罪 戒護士成替死鬼

今天所有媒體的版面,都是如此聳動的標題
原來:亂象來自媒體   咱來看看國防部的說法:
本院102年囑重訴字第001號陳毅勳等「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等案,經合議庭於今日14時30分訊問被告陳毅勳,及聽取檢、辯雙方意見,勘驗102年7月3日被告涉犯「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案之錄影檔案,認陳毅勳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2項「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等罪嫌疑重大。
被告訊問時雖行使緘默權,惟此乃軍事審判法賦予被告之權利,縱被告102年7月3日上午涉有要求禁閉(悔過)生操作多項高強度之體能訓練項目,僅給予短暫休息,在洪仲丘反映體力無法負荷時,仍執意要求洪仲丘繼續操作,及未能即時提供洪仲丘飲水等事實,然軍事檢察官偵查中已傳訊相關人員到庭作證,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其次,被告羈押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依法停職,惟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仍具現役軍人身分,依法應辦理復職,本院並函請被告所屬單位注意被告心輔及正常作息,且應隨傳隨到,故尚難認有逃亡之虞;再者,本案雖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刑徒刑之罪,按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方符合羈押必要性」之意旨,認無羈押必要,命以新臺幣15萬元具保候傳,並命被告休假時,應每日10時前至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到,如無故未按時報到,合議庭將重新審酌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
本案合議庭將確遵法定程序,公開公正進行,務期毋枉毋縱,發掘真相,落實保障人權及訴訟權益。
軍事法院是以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准允交保
結果媒體卻寫:大脫逃,好歹這些一干人等也有聘請律師,怎會變成如此不堪的說法呢?
阿士 發表於 2013-8-2 13:20:50 | 顯示全部樓層
有啥重罪可言,兵不乖違反規定,高官只是沒有完備程序,就送他去關禁閉,我又沒有教唆或是直接下令要操死他,他只是送他去關禁閉不是送他去刑場。
戒護士也沒有存心致洪員於死的意圖,如果做那幾下就算是虐殺,那們們當年被虐殺沒死數百次了,只能說他常識知識不足,又沒有依規定按表操課,無法判斷個人身體狀況忽視生理反應造成死亡,他不是所謂的替死鬼,而是主要造成洪員死亡的主因。
在法律上實在都無法判他們重罪,這一點無法符合被害家屬的期待,但是法律就是如此!...無奈啦!
所謂事出必有因,因為你要退伍了,以老賣老忽視危險,常常認為看多了作多了沒啥大不了,就是這種心態造成悲劇,以前不是常聽說,退伍前八字輕要小心點,什麼都是假的,平安退伍才是真的!!......這句話最中聽啦!

[ 本帖最後由 阿士 於 2013-8-2 13: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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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ronliao + 1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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