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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後備憲兵對『陸一特』之精神表示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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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致華 發表於 2011-3-9 19:24:2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4哨 hcwu 的帖子

依據學長發言的邏輯來研判
國防部僅以一張薄紙的行政命令
就讓部分的人因抽籤而當了陸一特
這張行政命令就以現在的時空背景來看~~至今都無錯誤
也就是法律上站得住腳,當然更別提賠償問題

當然爭取權利是這些前輩的自由,也是民主社會追求公平正義的目的
倘若行政命令有錯,哪請教學長,現行兵役法規定必須服役1年10個月
為何現在役男都當1年兵就退伍了,這也是一張行政命令的決定
以前行政命令方式有錯,現在就可以視為合法的,兩者之間差距太大了吧
國防部要是承認錯誤,這些未滿法定役期的退伍軍人,這下該如何是好呢?

國家財政困窘是事實,用來補助陸一特我也贊成,因為此惡例先開
我憲兵三年半士官退伍金可循此案例申請,我們樂觀其見
但是!可能嗎?比照志願役薪俸,說真格的這種話說出來,還真替這些前輩感到汗顏
要你簽打死不簽,要錢時卻要比照辦理,說明了就是只要錢咩
我認識的陸一特空特(鐵漢傘徽)的上等兵,他只說了一句:恁爸卡衰!
沒洗手抽到3年兵,無啥好怨嘆,如此豁達的說法,真令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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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yhsu01 發表於 2011-3-10 08:04:11 | 顯示全部樓層
"恁爸卡衰!沒洗手抽到3年兵,無啥好怨嘆!!"

小弟佩服這位學長!!
話說我當年高中畢業時也是抽到3年兵----------海軍陸戰隊1號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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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r 發表於 2011-3-10 08:34:48 | 顯示全部樓層
現在兵役已改到將近一年左右~
表揚(或可能補償)3年期的陸一特之後!
再過來是我們這2年義務役的退伍軍人是否也要納入下一梯次被表揚的對象了呢?再過來是一年義務役?志願意要不要?
南勢埔管理員 發表於 2011-3-10 12:21:1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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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ald 發表於 2011-3-10 12:32:2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rockyhsu01 於 2011-3-10 08:04 發表
"恁爸卡衰!沒洗手抽到3年兵,無啥好怨嘆!!"

小弟佩服這位學長!!
話說我當年高中畢業時也是抽到3年兵----------海軍陸戰隊1號籤:" />:" />


我也抽到海軍陸戰兵6號籤!當時真是歡聲雷動!只好去考憲兵士官。

80年我也踢過中心護旗兵,30步槍還真重!支援中心護旗兵有個好處,

就是不用跟著部隊ㄧ直踢,只有正式分列式才須出現!踢ㄧ次就送旗!

後面學兵連被長官訓斥要加強訓練,則不關我們的事!


如果我們有碰到!您應該是那位很帥的排長吧!

[ 本帖最後由 Ronald 於 2011-3-10 12: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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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勢埔管理員 發表於 2011-3-10 12:45:3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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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Sheen 發表於 2011-3-10 13:31:5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14哨南勢埔管理員:

14哨南勢埔管理員的論點我多數認同,
不過南勢埔管理員提到的:【…..然而「陸一特」較一般法定兵役役期多了一年,卻未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或授權….】這一點我則有不同看法。

我認為「陸一特」士兵當三年兵是於法有據,不是以行政命令。

1.「陸一特」士兵在部隊的第三年,是以「臨時召集」的方式實施。
(簡單的的說就是:在服滿兩年的陸軍一般兵役期,轉為後備軍人身分後,同時被以「臨時召集」方式實施為期1年的臨時召集。)

而「臨時召集」是後備軍人五大召集之一,
是依據兵役法而實施,並非以行政命令。
即使經過幾次修訂之後,這個法源仍然存在,
就是兵役法第 37 條二款

兵役法第 37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
    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
    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2.事實上,歷年來引用這個兵役法第37條召集的後備軍人是不計其數的,
差別的只是期間長短不同而已。
就以「臨時召集」來說,除了「陸一特」之外,
常見的是因病或因案停役,停役原因消滅後的「回役」,以及「博愛動員」中的「臨時召集」案。
另以現在還在實施,很多人常以未能被召集而引以為憾的「教育召集」為例,
以前一次召集就是1個月(很多人是這樣被召了好幾次)。

3.如果「陸一特」當3年可以用制定(補償條例)來補償。,
那麼,
歷年來所有參加過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的人,
是不是都該比照辦理?

4.當然如果這是政府違法,用(補償條例)來善後,我個人認為應該,
那些政要「怕使國家財政崩潰」的說法,根本不是理由,
如果只是擔心產生「使國家財政崩潰」情況,定個較低補償金額不就得了?

5.問題是,「陸一特」的實施是依法實施,如果還要「補償」,
那這個政府就太太鄉愿了(雖然我們的政府從以前到現在常在鄉愿 )。

至於「陸一特案」是「政治操作」或「法律事件」?
相信每個人心裡都有一把尺,也都能給自己答案,
限於板規就不要去討論它了!

[ 本帖最後由 LeoSheen 於 2011-3-10 15: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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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勢埔管理員 發表於 2011-3-10 15:58:2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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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Sheen 發表於 2011-3-10 17:26:2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8哨 南勢埔管理員 的帖子

南勢埔管理員:【…既然可以以法律規定海空軍必須服役三年,為何不規定陸軍也是三年?….】

我認為只要依法定程序修訂完成後公佈施行,當然怎麼修都可以,
不過……這篇主題是「嘉義市後備憲兵對『陸一特』之精神表示致意,
大家不都是在討論「一特兵補償案」有關嗎?
說到哪裡去了?
南勢埔管理員 發表於 2011-3-10 18:32:5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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