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全部評分
檢舉
兵役法第十條 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兵役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
本版積分規則 發表回覆 回覆並轉播 回覆後切換到最後一頁
禁閉室|手機版|Archiver|後憲論壇
GMT+8, 2024-11-15 07:12 , Processed in 0.063423 second(s), 8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ROCMP.org sinc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