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aaa0828 於 2010-8-11 21:35 發表 學長!學弟以下之言論若有不對,敬請指教 憲兵依據法律是具有軍司法警察身份(條文不再贅述) 但是要有軍司法警察的身份 一定是指憲兵隊的憲兵(包括隨隊連的阿兵哥) 憲兵學校及司令部、指揮部的大大小小的官 依法律解釋都不是軍司法警察 問題來了 憲兵203指揮部不是憲兵隊,他是屬於機關單位 根本不具有軍司法警察的身份 1.該單位是以什麼身份去緝毒? 2.該單位是緝毒有功單位,代表203指揮部緝毒成效卓著,一個不具軍司法身份的單位,獲得緝毒有功單位,適法性有待商榷。 3.若是該單位沒有軍司法警察身份而去緝毒,是否違法? 以上學弟淺見,若有不對,敬請各位學長指教!謝謝!
至於學長所說 現在202也跟台北憲兵隊在一起 因為台北市營舍爭取不易,202沒有營舍可住 他是借住在台北隊 就跟204一樣 204原本跟高雄隊在一起 因204指揮部不具軍司法警察權 所以204才會搬到鐵衛營區
檢視全部評分
檢舉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憲兵服行司法警察勤務,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2條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 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 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官。 三、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由該管首席檢察官陳請上級檢察長官或法務部,或由該管法院院長陳請上級法院或司法院,轉請其該管長官予以獎懲,該管長官應即切實辦理函復。
原帖由 aaa0828 於 2010-8-12 22:07 發表 學長您好! 1.調查組在我還沒退伍之前就已經被裁掉了,現在憲兵部隊沒有調查組這個名詞了。 2.隨隊連的官兵是配屬在憲兵隊之下,憲兵隊長當然有權調派,那每日的勤務派遣表,是指揮官批可的嗎? 3.實際案例,以前辦案,我需要武裝憲兵將嫌犯押解到地檢署,都是直接告訴連長,我要幾個兵力,連長就馬上辦,以我這個分隊長都可以直接指揮武裝憲兵,隊長為何不能? 4.憲兵學校、司令部、指揮部、砲兵營、裝憲營是否具有軍司法警察權?我只能說各自表述吧! 以上若有不對地方,敬請學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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