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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 海軍兩士兵強盜殺人 軍法重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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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昊 發表於 2009-7-21 14:11: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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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聞社記者孔繁嘉台北廿一日電)國防部今天表示,有關海軍一六八艦隊一兵曾紹慈及梁伯羽涉嫌於九十八年四月十日夜間潛入民宅,共同強盜殺人案致黎女死亡、阮女重傷,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今日宣判,認曾、梁二人構成刑法第28條、第332條第1項「共同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各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以資懲儆。


 國防部再次強調,「整飭軍紀、弊絕風清」一直是國軍持續要求的重點工作,凡查有現役軍人涉及不法,不分階級、身分,將本毋枉毋縱原則,一律查辦到底,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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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新聞只有一個感想~~人要守法!不要犯罪~尤其是軍人身份更不該也不能犯罪!
這兩名友軍得到日新山莊慢慢熬了~如果無期定讞~至少得在山莊內熬個20年吧!
青春都浪費了!算是一個警惕
流光舞月 發表於 2009-7-21 14:34:32 | 顯示全部樓層
可恥,海軍的軍紀早已蕩然無存了.
這樣的士兵留著何用?等待20年後出來繼續禍害社會嗎?
結夥搶劫唯一死刑,還致人於死,真不懂這些均法官在想什麼?
這種士兵應該拖去槍斃,然後把行刑的照片廣發全軍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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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安 發表於 2009-7-21 14:35:32 | 顯示全部樓層
殺人越貨犯罪事證確鑿者; 非死刑而以無期徒刑似乎留下了未來假釋可能的伏筆, 當然絕對尊重司法如是判決, 但可否有所讓現役警惕又或警惕程度為何, 或許仍有待觀察, 然國家律法本就是保護守法, 為何得要在觸犯之後; 造成無辜傷亡損失, 就算是什麼代價如重判死刑也仍挽回不了受害生命, 何況只是判決該二犯終身監禁?!

所以; 初始教育與平時教育, 法治與訓練是同等重要, 希望現役軍人時時自我警惕自我約束在心中在行為, 切莫造成了大憾則是死刑也不足惜, 更希望國防部高司決策者要醒來; 不要再放縱於因為濫人權而失了掌兵權, 致今軍人; 武德淪喪, 軍紀敗壞, 痛定思痛, 崇法務實, 才是國軍大計, 要募兵?! 免了吧~ 好好整軍飭紀好再來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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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舍 發表於 2009-7-21 15:51:47 | 顯示全部樓層
為什麼不是死刑?
那死傷的那兩位受害者就活該死好嗎?
直屬長官好像也沒事喔?
照這種判刑標準
當初軍史館那位強姦殺人的蠢兵
是不是犯案犯太早了
晚個幾年
或許不用提早被槍決

[ 本帖最後由 阿舍 於 2009-7-21 15: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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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 發表於 2009-7-21 16:15:4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哨長 夢昊 的帖子

現在的軍法判決 感覺判的比以往來的鬆
甚至有些鬆過頭了
要是在民國50~70年代 這兩位男主角肯定被抓去打靶
治亂世 不用重典
難怪世道炎涼 治安敗壞
wsw968 發表於 2009-7-21 16:17:27 | 顯示全部樓層
無期徒刑?不應該是死刑嗎?也是啦,判了死刑也不會執行。人權嘛...幹!被害者的人權在哪?

後年,民國100年又有特赦減刑了。要殺人放火,強姦搶劫,坑矇拐騙的請趁早,被抓還有赦免,判死也不會執行!

在此呼籲所有被害者及家屬,全力向政府施壓,要求徹底執行死刑!
byronliao 發表於 2009-7-21 16:53:5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5哨 JY 的帖子

挺學長
我今天才知道中華民國軍人可以結夥搶劫,強盜殺人,還罪不致死
哪天軍人就可以上街遊行、罷免政府,甚至罷工了
過幾年軍人就能學泰國直接叛變,推番政權了
這樣的民主真偉大,軍人與軍閥沒兩樣
sp028091 發表於 2009-7-21 17:53:10 | 顯示全部樓層
有時真的會覺得說:難道好人就該死嗎? 為什麼還要跟那些做奸犯科的人講人權!!!   人權是給人用的!!而那些「畜生」沒資格談人權吧?  

而那些口口聲聲提人權至上的人們!就不要哪天那些事件發生在你家人身上!!我看~~你們是否還會提人權至上??

[ 本帖最後由 sp028091 於 2009-7-21 18:16 編輯 ]
wenrin 發表於 2009-7-21 17:55:25 | 顯示全部樓層
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今日宣判,認曾、梁二人構成刑法第28條、第332條第1項「共同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各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以資懲儆。


現在軍法已經沒那麼嚴厲了嗎 ? 要使用刑法...

我記得當時(快20年了吧)蘇建和案(汐止吳家命案),其中犯案者有一人為當時現役海軍陸戰隊軍人,那時候還沒來得及看到案子的發展,這位現役軍人就被槍決了,軍法審案速度之快,軍法之嚴厲,令人毛骨悚然...

是不是現在人權高漲,軍人已經沒有死刑了呢 ? (據說好像是這樣的。)

軍人是合法擁有武力的人,若不加強管制,軍法如果不比其他法律嚴謹且有高規格罰則,如果又隨隨便便,恐怕會治軍不嚴,遭殃的也恐怕會是老百姓。
S171236 發表於 2009-7-21 18:08:35 | 顯示全部樓層
無期的判決似乎是法官對社會及人權團體都能交待的過去的一種判決,

又不用像判別人死刑那樣有心理負擔

無期似乎是僅次於死刑之下最重的刑罰,但是台灣有一種不好的制度叫"假釋"

服刑刑期滿三分之一,只要所方認為表現良好,就可以假釋

殺人可以假釋,強姦可以假釋,販毒可以假釋,什麼都可以假釋

判個6年,關個兩年就出來了,這樣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嗎?

我不是法官,不能判他生死,但是還是老話一句

不剮不足以平民憤,振朝綱

[ 本帖最後由 S171236 於 2009-7-21 18: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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