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262 發表於 2014-10-17 12:31:20

憲裝與憲砲已經經營了相當長的時間積蓄有一定的戰力,應該保留!平時可支援特勤警衛任務或突發狀況;戰時擔負防衛首都的任務,不可輕言裁撤!而且更應該加強裝備與訓練;尤其是近距離的城市作戰和夜間作戰。國軍只剩下幾支勉強湊出來的打擊部隊還要再裁嗎!憲兵應保有三大主力部隊──憲裝、憲砲、和維護元首安全的211與憲令部警衛隊。

ycs1017 發表於 2016-3-18 17:18:05

憲兵指揮部應該在現今要把「憲兵勤務令」作修正,
在立法沿革民國57年4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9條條文
(憲兵服行司法警察勤務,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後就沒有修法。
綜觀---自己的憲兵自己救,憲兵指揮部應主動修改憲兵勤務令,讓憲兵本身的路更寬廣。
看看下列的 憲兵勤務令是否適宜。
「憲兵勤務令」
1.中華民國40年3月1日總統令公布同日施行
2.中華民國57年4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9條條文
第一章   隸屬職掌
第一條
(隸屬及職掌)
憲兵隸屬於國防部,掌理軍事警察,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兼理司法警
察。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則服行其所定勤務。
第二條
(指揮者)
憲兵關於職務之執行,凡屬於軍事警察者,受參謀總長之指揮。屬於司
法警察者,受法務部長之指揮。
第二章   配置與配屬
第三條
(配置地區)
全國各政治區、各軍事重要地區,徥配置憲兵部隊。
第四條
(憲兵隊之設立)
配置各地區憲兵部隊,依勤務需要,得於重要城市設立憲兵隊,並冠以
各該城市名稱。
第五條
(戰時作戰配屬憲兵之指揮)
戰時作戰配屬憲兵部隊,關於職務之執行悉受作戰軍司令官之指揮。
第六條
(配置、配屬之決定)
憲兵之配置與配屬,由參謀總長定之。
第三章   勤務範圍
第七條
(憲兵勤務)
配置憲兵應服行之勤務如左:
一、防護軍機、協助保護有關國防建設--如港口要塞、國防工事、交
      通場站、重要礦廠及其他有關軍事設施等。
二、糾察陸、海、空軍軍紀、風紀,維護軍譽,促進國軍健全。
三、警衛最高統帥及軍政長官。
四、防止軍民糾紛,促進軍民合作。
五、輔助推行兵役法令,調查在鄉軍人。
六、防止並查察軍人犯罪。
七、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
八、戒嚴地區執行戒嚴業務。
九、戰時有關動員輔助事項。
十、奉令執行特種勤務。
十一、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八條
(配屬作戰憲兵之特別勤務)
配屬作戰軍憲兵,除服行第七條各款勤務外,並服行左列各款勤務。
一、戰區軍民紀律、秩序、治安之維持,並保護軍事設備、軍事物資之
      安全。
二、監察有關紀律、秩序、治安各項命令之實施。
三、蒐集服勤地區一般情報。
四、防止取締一切有關不利作戰行為之事項。
五、其他有關陣中勤務之事項。
六、偵查敵間,並調查敵軍一切不法罪行,及因戰爭損失之生命、財產
      等有關資料。
第九條
(憲兵服司法警察勤務之遵行法令)
憲兵服行司法警察勤務,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
,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章   勤務處理
第十條
(服勤信條)
憲兵服行勤務時,應恪遵和平,勇敢、廉潔、慧敏之信條。
第十一條
(軍人違紀行為之處理)
憲兵對於軍人之違紀行為,應當場糾正,必要時對於士兵得加管束,並
迅即通知其原屬部隊領回處理,或逕行處理。但對官長應以有禮貌之態
度,詢明職級、姓名及其所屬,通報原單位處理。
第十二條
(部隊違紀之處理)
憲兵對於部隊違紀,應列舉事實,通報該管長官處理。
第十三條
(軍人犯罪行為之處理)
軍人之犯罪行為,經偵查終結後,應送交該管長官或就近有軍法權之機
關審判。
第十四條
(人民犯軍事案件之處理)
普通人民犯軍事案件者,除特別法令規定送軍法機關審判外,仍應送當
地法院辦理。
第十五條
(管區狀況之處理)
憲兵不論平時、戰時,對管區內之狀況,蒐集有關之資料,提供上級之
參考,或通報有關機關
第十六條
(災害及重大事件之處理)
憲兵服務時遇有左列事件,除報告所屬長官外,應即分別逕報當地軍政
長官。
一、重要機關或軍事建築物等,發生災害,或有足以發生災害之虞時。
二、關於軍隊及軍人之重大事件。
三、其他足以影響社會治安秩序之重大事件。
第十七條
(憲兵部隊長之勤務(一))
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對處理軍風紀案件,應就近通報其原屬長官,同
時須按月彙送當地最高軍事長官參考。
第十八條
(憲兵部隊長之勤務(二))
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應與駐軍之各級主官密切連繫,並得隨時建議有
關軍風紀之改進事項。
第十九條
(便衣)
憲兵服行勤務,如有必要得著用便衣。
第二十條
(憲兵職務上行為之違法)
軍隊軍人對憲兵職務上行為如確認有違法時,得列舉事實,通知其所屬
長官辦理。
第二十一條
(武器之使用)
憲兵執行職務時,非遇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武器。
一、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脅迫,除用武器,別無適當防禦方法時。
二、群眾暴動,非依適當方法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三、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公私場所建築物,或人民生命財產受危害之脅迫
      ,非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四、對於要犯脫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第二十二條
(服勤禮儀)
憲兵於服務中,除特別時機外,需按軍禮條例行禮,並注意服裝整齊,
態度嚴肅。
第二十三條
(職務保密)
憲兵對於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相關法令之擬定、核定)
憲兵服務實施細則,及其他必要之規章,由憲兵司令部擬定,呈參謀總
長核定之。
第二十五條
(施行日)
本勤務令自公布日施行。

mapo 發表於 2016-3-26 15:24:25

雖然很不捨但不得不承認時代一直在變,時空背景已不同,或許將來憲兵這個名詞只能存在你我的心中了

andechen 發表於 2016-3-26 20:31:24

如果國軍繼續裁,我看台灣就真得完了?

如果國軍繼續裁,我看台灣就真得完了
則鄰國都會很高興
今天裁憲兵,明日裁掉國軍...

邱明宗 發表於 2016-4-11 00:22:53

憲兵二字頭的營,碩果僅存,可以用指頭算出。
二字頭的連和二字頭的排已經不存在。
如繼續裁撤,心中永遠的支持憲兵。

any29354358 發表於 2016-4-11 01:30:38

憲兵當中有二字頭的營大概剩下天下第一營的211吧...
同時就連憲兵隊也大量的遭受裁撤,很多營區也都不再使用,最多只是一兩位人員留守罷了(例如,堅實營區和興德里營區),目前看來仍舊還會有營區要被裁撤。

155262 發表於 2016-4-13 14:10:43

堅石營區早就變成停車場      當初大台北地區憲兵配賦的車輛極多      裁編或者說是募不到兵      現在車比兵還要多      等到汰除年限一到通通當廢鐵賣

jiungo.5197 發表於 2016-4-30 02:28:24

報告學長 ”堅石營區”? 跟”堅實營區” 是否相同?
報告學長 ”堅石營區”? 跟”堅實營區” 是否相同? 

155262 發表於 2016-4-30 10:17:45

抱歉      是老朽ㄧ時失察打錯字了       堅實營區      多謝      您指教      謝謝      並問候      您安好

jiungo.5197 發表於 2016-4-30 12:01:55

託學長的福一切安好 也祝學長 事事順利 心想事成 
我知道您是一時不查才打錯字 不過以您這個活字典 來説 從您口中說出 我還真的信以為真的 覺得真有堅石這個營區 最後 我去旁邊撐著∼∼∼我好大的膽子∼敢糾正學長∼我∼我∼不想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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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完整版本: 如果憲兵繼續裁,你願意捨棄什麼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