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報導並非是一個平衡報導,遣詞用字均有所偏頗!
上兵階,有可能是心態上是老鳥,所以會讓排長出入列四次,而還是無法做到基本要求,已可見他無視軍中倫理!
請試想,如果老鳥已經可以無視排長的階級,那排 ...
學長:
這想法有點怪? 老鳥無視排長的階級,那排長要如何帶其他菜鳥新兵?
管不動時該員軍官可以提報"違抗命令罪",老鳥若是有謾罵軍官還有"侮辱長官上官罪",
若是老鳥動手打軍官也有"對長官施暴脅迫罪"... 軍官權力大多了,何必與小兵計較,還說要整死他,不合理! 原帖由 cucu 於 2012-9-25 12:35 發表 原帖由 bmw5568 於 2012-9-25 14:56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不管是那一方都是輸家,雙方皆留下不名譽的軍旅生涯,中尉因此付出代價,而上兵也成為其家人心中永遠的痛,希望國軍謹記此案例不要再發生了:shy:
唉!! 其實當兵忍一忍就過了,何必輕生呢!!
自殺根本解決不了問題,只會帶給家人更多的傷痛。
[ 本帖最後由 cfp529 於 2012-9-25 15:21 編輯 ]
回覆 9哨 cucu 的帖子
我贊成CUCU學長的見解!現在部隊中得上兵已經不是以前的義務役士兵了!都已經是志願役士兵才對!如果是志願役士兵而本身的抗壓性如此小那還真的不是國家的福份!一個國家以高薪任用的志願役士兵!連基本的不對禮儀都不懂!光入出列可以搞了四次還搞不好??請問這個部隊還有何戰力丫???為什麼會是排長(值星官)再做打掃區域分配丫?值星班長呢??打掃分配到班兵的工作不是應該是值星班長的事嗎??怎麼會是值星官呢??該單位明明是有士官的丫??該單位的士官未免也過得太爽了吧!
另外該單位的輔導長又在做甚麼呢??不知道Wind-R學長有沒有印象!當年在第一連集合場練刺槍術時一個班長就因為一個小動作被連長指正然後因為不願向連長道歉(因為他自認沒有錯寧願關禁閉也不願道歉)結果當天就被連長交代人事士送簽呈給關到禁閉室了!
如果說該名排長的處罰有問題士官也大可向輔導長反映丫?該名士兵也可以跟連級幹部反映丫?甚至是0800不是也都被大家打到爆了嗎??怎麼這件事在該名士兵身上他卻不敢用呢??是否另有隱情呢??
以法論法!該名排長的處罰並未直接造成該名士兵死亡(背槍打掃也好!抱10多支木槍也好..這些都不會造成該兵熱衰竭等死亡情形對吧!)既然如此何以要將該兵自裁的舉動跟該軍官的判刑刑度做一連結呢??誠如煙排說的!在法庭上是要看證據的!主體客體再加上構成要見方可構成違法的事實!要說不當管教是可以但是要說"凌虐部屬致死罪"未免也太過了吧
以上純為個人想法供大家參考參考....
到底殺人的是誰
首先要聲明,誰也不在現場,所以這種推論是根據報導內容。我相信報導內容除開對於軍中文化的不了解,以及有可能斷章取義的選擇性刊登該單位人員的看法,其實可能與事實相去不遠。那麼中尉有無殺人,有一萬個理由說他沒有。判七年,算他倒霉。
中尉排長有無不當管教?罰勤,罰勞動,言語上的檢討指正,長官對部屬的脾氣...這些,都還在正常範圍內,有點過分,但是誰也不能說他有「犯罪犯法」,頂多只是進行時無法拿捏尺寸。軍方要把這種案子移送法辦,門都沒有;立法院要是不爽,趕快去立法,定一部「軍中合理管教法」,把這些東西都安上罪名,你看看以後還有多少人願意去考軍校!
好,管教的部分不應該起訴的,這點我想沒有什麼存疑,該中尉排長被起訴了,一定是有什麼問題。沒錯,人死了,這就是問題。
人死了,一定要找人下水。沒錯。軍中自從蔣仲苓以來,就沒有「意外傷亡」這回事了,只要死傷,就是有人為的錯誤,管你是親手殺人的,還是死的人自己在外面飆車死的,總之單位的長官逃不了關係,一定要「連坐處分」就對了。
有人說,是這位排長「百般辱罵,羞辱,不顧死活的處分士兵」。有嗎,記者只挑一句最尖銳的話用來報導,其他的呢?士兵是否做得好,排長是否有責任糾正,就算處罰很重,但是背個四公斤不到的槍罰勤,算是很嚴重嗎?我要我國的士兵可以背四十公斤還能上戰場,那才是正常要求吧,四公斤算個屁。你馬子扭傷腳要背她去醫院,也不只四十公斤,不要在那裡靠么,那麼嫩,那麼軟,憑什麼當一個軍人。
掃廁所,有很羞辱嗎?每個人都要大便,不管你是林志玲還是郭富城,每天都要製造一坨糞,這坨糞也絕對不會因為你是什麼了不起的公子大爺少奶奶而變成香的。廁所是每個人必須要使用的場所,看不起廁所就是看不起大便,那你不要大便好了,過三天憋死你,難道也要怪排長不好??
以上之所論,先證明澄清一件事情,「中尉排長給士兵的處罰很嚴厲,很機車,但是絕對不是能力所不及。」這點,是辯論的主要關鍵,如果不成立,就不必辯論了。如果說這中尉是叫小兵扛著電線桿掃廁所,或是叫小兵脫光衣服到操場溜鳥,那可以說是虐待和羞辱。叫人去出公差打掃廁所,到底算什麼羞辱?
(寫到這裡,有人會說,人都死了,幹嘛檢討他,有必要對往生者這樣嗎?我對這種問題的回答就是,他是自殺的,是一個罪人,是一個拋棄自己的責任的現役軍人,是擅自毀壞國家工具的人,沒有一點值得同情的地方。)
好,進入主題,這個人根本是自殺的,和他人是否有關?也就是問,到底中尉有沒有殺人??
先假設有,中尉是殺人的;怎麼殺?「把他逼死的」。
你要怎樣把人「逼死」?我對於「逼死」的認知有以下要件:
1.加害人對於被害人主動施以逼迫之壓力;
2.被害人的認知,認為沒有逃避之可能;
3.加害人主動提示被害人,要求他自行了斷生命,不必再掙扎。
在這裡,「加害人」的定義不見得是一個人,也包括群體犯或是主從犯。
所以,如果我們假設是中尉把人逼死的,只能說他有合乎1.的條件。至於2.和3.的條件,坦白講,不是中尉排長幹的,而是整個連隊幹的。
如果人是逼死的,那麼
1.排長施加壓力在士兵身上;
2.被害士兵的認知來自於誰?除了本身的認知外當然就是一堆擠在旁邊看熱鬧的人,我們都年輕過,當這種事情發生的時候,旁邊說風涼話的人才是最可怕的吧?!
3.誰主動提示被害人去死的?誰讓被害人無法開脫,認為死是唯一解決方法的?是中尉排長?還是在旁邊看熱鬧的弟兄?
我相信是「排長和全部看熱鬧的弟兄」,「一起」把他「逼死」的。
如果說全部狀況就是排長把這位仁兄關起來,然後自己進去對他百般凌辱,結果士兵在裡面自殺死了,那可以說純粹是排長犯的罪;在公開場合,排長不可能作威作福到那種逼死人的地步;反而整個連隊的人員,幾十雙眼睛看著,加上冷言冷語,加上一些揶揄的話(呵呵,你死定了!...哈哈,這次輪到你了...哼哼,等死吧,你一定會被排A操死的!...不如自己去死算了!...)才讓該員感到無望,而去自殺的。當然,這種冷言冷語,絶無證據,要法辦也不可能。
合理的推斷,要是該員是被「逼死」的,那麼旁邊的人一個也逃不掉,每個都是共犯。光靠一個排長,我不認為可以逼死人。
如果不可能有這麼多共犯,也不可能起訴所有共犯,那麼排長也沒有被起訴的合理性。殺人或是過失致死都算不到他的頭上。他下令處罰,處罰的內容並未逾越合理的範圍,或說還不算不合理;就算不合理還有很多申訴管道。該員會感到「羞憤」,絕對不是因為中尉排長的關係。排長是長官,士兵是屬下,屬下在長官面前被處罰並無可羞憤之處;反而是在同袍面前才會感到羞憤。
所以造成羞憤的原因,推論起來應該是連上的同袍,和他地位差不多的人;這些人沒有投注溫情,沒有給予鼓勵,反而看笑話的很多,這才造成羞憤的情緒。
以上的推論若是合理,那麼就產生以下的問題:
1.中尉排長按照本身職權所做管教士兵,是否過分,有待商榷;至於有無凌虐部屬,以上已有推論,應該不算是凌虐部屬。其所加諸部屬的處罰,也不是構成部屬死亡的直接原因。
2.若論間接原因,那麼全連都是共同犯,因為要逼死一個人,必得使其相信走投無路,沒有一個人可以倚靠,人生絕望如此,才會走上輕生一途。
3.若全連皆為共同犯,則應當全連一同起訴,斷無起訴中尉排長一人之道理。
4.若只起訴中尉一人,則直接間接證據全部來自於現場目擊者;然而現場目擊者則全部都是共同的嫌疑犯;為何可以接受其他共同嫌疑犯的證詞,來證明中尉排長有罪?這些人的證詞難道可以信頼?難道不會利益衝突?
這讓我想到梅格.萊恩主演的電影「火線勇氣」(Courage Under Fire),裡面直昇機被擊落,夜間時候機槍手試圖叛變,打傷了機長;次日救援來臨,機槍手冷血的把上尉機長拋棄敵後任其陣亡,調查的人員發現每個生還者的供辭都不一樣,爲什麼?因為他們都是叛變的共犯!共犯是不會說出實情的。
現場如何,必須要靠沒有利益糾葛的人來提出,不能光問那些可能在旁邊看熱鬧,同時也參加「逼死大兵」活動的同連弟兄。可是本案,似乎大家都參與了,也就是說,沒有人可以證明自己不是逼死士兵的原因之一。
這個案子,從報導來看,只能說是人情的冷落殺死了士兵。中尉排長,真的只是倒霉;案子根本潦草起訴,一看就知道是軍方又在息事寧人,找個倒霉鬼頂缸。 中尉排長太晚入伍,而且,擔任排長前,看了太多古早的軍教電影!
我只能說,二十年前,他絕對不會被判刑,
二十年後,他只能大喊:冤枉啊~大人!
有名的金東夜襲營區事件,該營區最高指揮官被打到重傷住院,
各位可以去查查糾眾的那位現役者,判的刑度!輕到離譜!
父母還可以去道歉說:年輕人不懂事,小孩子不懂事!
我只能說,現役的軍官長官們~你們辛苦了!自求多福吧! 原帖由 ARMADISE 於 2012-9-28 04:20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中尉排長太晚入伍,而且,擔任排長前,看了太多古早的軍教電影!
我只能說,二十年前,他絕對不會被判刑,
二十年後,他只能大喊:冤枉啊~大人!
有名的金東夜襲營區事件,該營區最高指揮官被打到重傷住院,
各位可 ...
台灣的司法現在根本就是鼓勵犯案!!
之前還在討論偷竊案等微罪不罰....若是此案通過,全台灣宵小一定沿街放砲;歡欣鼓舞!!
我覺得....還是彼此的尊重最重要
78年2.3月間,正在忠貞營區整訓,快要結訓時,突然發生直潭連事件o一位剛下部隊的士官198期,因不滿學長對他事事的要求,及在部隊前羞辱他,造成全排對他的孤立,引發心生不滿o於夜間上哨領取槍械時,持65步槍及手榴彈,當場將軍械士格斃,再跑到安全士官處,也將安全士官擊斃,再跑到2樓寢室,拿65步槍掃射及丟手榴彈,o,....事後聽班長説,人是在水場圍牆邊找到,找到他時他是坐在地上,整個人發呆及發斗,.......當初如果多一點尊重.....就不會有這2條人命的犧牲.....還賠上自己的一條生命o凡事多想一下下,回頭看時,一切都會是美好的o[ 本帖最後由 jiungo.5197 於 2012-10-19 15:54 編輯 ] 原帖由 SmokeyLT 於 2012-9-26 11:12 PM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首先要聲明,誰也不在現場,所以這種推論是根據報導內容。我相信報導內容除開對於軍中文化的不了解,以及有可能斷章取義的選擇性刊登該單位人員的看法,其實可能與事實相去不遠。
那麼中尉有無殺人,有一萬個理由 ...
小弟也認同排仔的說法::sppt:
整個案件根據種種分析之後小弟也同樣有點疑慮
1.整個連隊也不是排長一個值星官說了算(除非獨立排)
2.連隊本身也有管道可申訴
3.連隊尚有連長 副連長輔導長 可往上申訴
4.如未獲連上長官重視 也可撥打現今的申訴電話
現今的軍隊申訴管道暢通無阻軍中人權也獲得比以往舊式年代更多觀注
一碼歸一碼事情仍然要回到最原始的真象
這樣才是所謂的公平吧
[ 本帖最後由 a122b357 於 2012-10-14 23:1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