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屋宇、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六、持有兇器之人,意圖滋事,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五條(使用警械之事先警告)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事先警告。但因情況危急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使用警械勿傷及致命部位)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從上列條例反紅的部份,來看朱世凱的作為
完全沒有過當之處啊
回覆 11哨 王奇 的帖子
報告學長:就法條上來看,朱員應無過當。
但台灣現行的環境,出事了輿論先譙爆你,少部分長官撇清甚至會說重話,認真的執法人員就顯得無助了。
日前過肩摔檳榔西施的員警,當時不也是人人喊打嗎?但後來經法院判決無過當行為,反到西施被判妨礙公務。
但事過境遷,後來也不太會有媒體、長官、民代去關心。事後雖平反獲得正義,但當時卻是被罵到臭頭.... 傳媒只會瞎起鬨:Q
新聞看看就好!我完全不相信國內的新聞,都當成娛樂新聞來看:htwl:
長這麼大了,誰對誰錯,應該分得出來,實在不敢相信傳媒!
回覆 12哨 MP269C570T 的帖子
Dljs3Fboj-4這段影片是前一陣子在網路火紅的片段,還是國家地理頻道所拍攝,片中的美國員警才不管你有沒有危險性,為了自身值勤安全,先掏槍對準嫌疑車輛再說,要是這影片的場景是發生在台灣,我看值勤的員警恐怕被政客與媒體批到「不知道爸爸媽媽是誰?」 原帖由 MP269C570T 於 2011-7-12 23:54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報告學長:
就法條上來看,朱員應無過當。
但台灣現行的環境,出事了輿論先譙爆你,少部分長官撇清甚至會說重話,認真的執法人員就顯得無助了。
日前過肩摔檳榔西施的員警,當時不也是人人喊打嗎?但後來經法院判決 ...
所以現在輿論講的話,都不大有人聽
別看現在網路上,一面倒支持朱員啊
所以真正做事的人不會被埋沒的
至於顏如憶,她不是被揭發她賣淫嗎??
要我是那個警員欒丞,我一定會幸災樂禍的啊 我還是一句話,這個社會裡面,當許多人都在遊走法律邊緣時,當然不希望警察權力伸張。
我們小百姓是沒用的啦!我們最多開車超速,違規停車,就算被開單,也還是希望警察強大點,把壞人都掃蕩光。
但是就有那種有錢有勢的人,他們貪污,洗錢,圍標,上街頭違法集會遊行,鼓動煽惑群眾暴力,賄賂,勾結黑道...這些人,才是有影響力的,他們才不希望警察強大;最好警察都不抓,社會治安亂沒關係,反正他們可以請保全或隨扈。 提供給各位一個這樣的消息
有人在臉書上發起聲援朱世凱的網路聯署
標題為"聲援合理自我防衛的員警,抗議不明事理的恐龍家屬"
我相信在論壇上也有轉職警察的弟兄
基於憲警一家的立場
請各位全力予以支持!! 支持開槍員警~其開槍行為符合用槍時機用槍要領!!
用槍時機:
1.受暴行脅迫,非使用武器不能抵抗或自衛時。
2.群眾暴動,非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3.對所警衛之人員、物資、處所受危害脅迫,非使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4.對警衛之土地、場所建築物受襲擾或擅闖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5.要犯逃脫,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用槍要領:
1.如非情勢異常急迫,應先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之。
2.經警告後已有畏服之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3.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
4.如非情勢確有必要應儘量避免傷及其致命部位。
5.武器使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營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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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服役時背的,與警方用槍時機用槍要領應是最相近的(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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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被拿著西瓜刀追砍,應符合用槍時機的第一條,受暴行脅迫,非使用武器不能抵抗或自衛時。該員被追砍失足跌倒,嫌犯還是持刀追砍,關於此點,符合用槍時機此點應無異議。
用槍要領,第一條,以當時之情形,已嚴重威脅到執法人員的生命安全,,此已屬異常急迫,依用槍要領第一條,即便沒有先對空嗚槍,也符合用槍要領。
但依報載,該員警有對空嗚二槍,所以第一條沒任何異議,第二條,我不相信該犯經警告後有畏服之情況,所以該員警之行為亦符合用槍要領第二條。
關於第三條,該員警並無因使用武器而傷及他人,所以亦符合。
關於第四條,該犯已經持刀如此接近員警,並揮刀威脅員警生命安全,此情況個人認為符合第四條,不必去避免偒及其致命部位
關於第五條,該警員使用武器後,據報載他自己也驚慌失措呆坐在地上,畢竟在學校在軍中,使用武器打的是靶而不是人,所以初次開槍殺人會產生心理障礙,而該員警之同伴回來看到時,亦通知該所及警網,所以應符合用槍要領第五條。
不管怎麼看,我個人是支持員警開槍,
當年服役時,查哨官查哨玩捉迷藏,口令問三次沒回答就拉槍機開槍了,
更何況這種已經危害到執法人員人身安全的狀況!
最重要的是,該犯家屬明知其有嚴重精神疾病,為何不強制送醫而留在家裡?擺一顆定時炸彈在家裡很威嗎?
而且110接獲報案是該犯強行攔下送羊奶或報紙的人,已犯強制罪,員警趕到處理時,該犯已對他老爸動手,屬傷害及強制罪,最後持刀襲警,屬殺人未遂、恐嚇、妨害自由、妨害公務等罪。
不要跟我講什麼死者為大這種屁話,我只能說,這叫死有餘辜!
. 警察.警察.有事就找警察
報案出勤慢.幹橋怪警察
出事找警察.民代罵警察
瘋子亂坎人.掏槍保自我
誰可皆平安.全都怪警察
誰想當警察.全都為了家
誰想開槍打人.誰想開槍殺人.又是誰可以為持治安
立委?民代?瘋子?記者?家屬?
怪誰阿!只能怪自己吧!千萬別再牽拖別人...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mIV9SLHMSk&feature=related
1988年警方執法鐵腕! 刀殺傷力沒槍大嗎?
要是一刀刺中心臟
或是割斷頸動脈
那殺傷力也不大嗎 ?
[ 本帖最後由 柯羅 於 2011-7-13 11:2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