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gyver 發表於 2009-5-29 22:01:27

漫談海巡署的勤務

......
所以海岸巡防法才會在給予司法警察身分的同時,又在另一條下了但書,就是只有在執行查緝走私、情報時,才可在海域、岸際以外的地方執行司法警察工作。

說來奇怪 好像前幾天有看到海巡抓外籍新娘賣淫的新聞說

9527 發表於 2009-5-30 0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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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來奇怪 好像前幾天有看到海巡抓外籍新娘賣淫的新聞說

這部份你可以參閱海岸巡防法第八條、第十條、刑訴第229條~231條。
而第八條指的『管轄區域』是指海岸巡防法第二條。也就是我提的但書規定,這部份能在管轄區域外則是利於情報處。

yu-chi 發表於 2009-5-30 10:55:13

其實走私丟包方法比比皆是,隨著科技進步而防不慎防.
最主要的情資來源是情報佈建
否則既使私梟被捉到也只能算是運氣好罷了

小sam 發表於 2009-5-30 12:30:00

原帖由 yu-chi 於 2009-5-30 10:55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其實走私丟包方法比比皆是,隨著科技進步而防不慎防.
最主要的情資來源是情報佈建
否則既使私梟被捉到也只能算是運氣好罷了

報告長官:
以前的黑金剛.最令海巡官兵頭痛..
他們都會藏在出海口附近...
根本不會從港口進出..
一但他們到了海上..
岸巡人員根本沒皮條..
河搜組的也抓不到
他們的船太快了...
岸際雷達..常鎖住他們...
他們會在岸邊徘徊...
一定住不動...
大批海巡人員..就去抓人...
私梟也很大方的丟兩包香菇.讓你撿..
等到大隊人馬一到..他們馬上開走...
到另一頭卸貨....

如同長官細心的發現冥紙一般..
很多情報都來自埋伏.步巡.機巡..
只要有走私偷渡..
一定會有異相..
例如:
1.人車定點集結..
2.不用箱型車.用改裝的轎車(拆掉後座)
3.計程車變多
4.三五成群的機車男.變多
5.101P被蓋台
6.漁村某戶人家早早熄燈(有指標意義.細節不談)
7.漁村某戶人家燈火通明(也有指標意義.細節不談)
8.半夜出現賣燒肉粽.燒酒螺變多..態度變超好

太多了.....講不完

我要說的是...這些都是埋伏.步巡.機巡..的功勞

所以雖然很辛苦..
但一線海巡人員都是默默在付出..
我也曾經淋一夜的雨..
也掉到涵洞裡.腳鮮血直流..(當去支援.對地形地物不熟)
被瘋狗浪打過.差一點落海..
也差一點掉到10公尺以上的海溝..
我想以上經驗..幾乎每一個海巡人員.多多少少會遇到..
甚至生命受到私梟的威脅....
這些是非海巡人員.所無法體會的..

每當有人問我說..
你當什麼兵?
我答:海巡..

別人一定說:喔...打茫喔...

"卡好大水餃咧"....

9527 發表於 2009-5-31 19:20:43

海巡的砲當然不能亂打,在要使用艦砲時,必須要經過署長的同意才行。不止是台灣如此,美國的coast guard要使用到砲的時候,也是要經過國務院的許可,日本海上自衛隊要求在使必要行動時,也是要內閣總理大臣承認才行(自衛隊法§82)。在使用武器時都是有先發射小口徑的空包彈、信號彈或是飛越船首的實彈等程序才行。

民主時代軍人就該退居其後,過於專政掌權的單位,易無法無天,欠缺制衡。整體而言,國家還是要考量整體財政狀況,若海巡署編制一萬五千多人全是公職人員的話,那大筆的人事經費必然又是天文數字,而軍人是最便宜的進用方式,因此海防一線由軍人來守算是最經濟的,而海上則由需要較專業的警察人員、海關來擔任,這個是無可厚非的,因為專業的建立是需要時間來累積的,專業文官比較能符合政府在這方面人材的訓練投資。

asun 發表於 2009-5-31 19:42:32

原帖由 9527 於 2009-5-31 19:20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海巡的砲當然不能亂打,在要使用艦砲時,必須要經過署長的同意才行。不止是台灣如此,美國的coast guard要使用到砲的時候,也是要經過國務院的許可,日本海上自衛隊要求在使必要行動時,也是要內閣總理大臣承認才行( ...

報告9527兄:

別國小弟不知道,但美國的海岸防衛隊平時是歸國土安全部管轄,戰時歸國防部指揮,與國務院無涉。國務院等於我國的外交部,而海防隊通常都在美國近海。

SEIBU AKD 發表於 2009-5-31 19:52:51

原帖由 9527 於 2009-5-31 19:20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海巡的砲當然不能亂打,在要使用艦砲時,必須要經過署長的同意才行。不止是台灣如此,美國的coast guard要使用到砲的時候,也是要經過國務院的許可,日本海上自衛隊要求在使必要行動時,也是要內閣總理大臣承認才行( ...

所以說囉.這年頭.恢復到過去軍方守海防的方式.似乎也是行不通的..因為現在講民主.講法制.軍方已經不像過去可以獨斷專行.不過....砲不能亂打.這點版大言之有理..小弟可以完全認同.至於槍不能用.小弟就認為軍方有矯枉過正之嫌.規矩太多.變成執法者絆手絆腳...過去軍方的用槍時機不是都規定的很明顯了.....
所以說..國軍會變成軟腳蝦.大病貓...不是沒有道理..國家就先不挺了...這樣還會有戰力可言...守海防...算了吧...還是窩在營區裡面當紙老虎算了...

9527 發表於 2009-5-31 20:56:33

原帖由 asun 於 2009-5-31 19:42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報告9527兄:

別國小弟不知道,但美國的海岸防衛隊平時是歸國土安全部管轄,戰時歸國防部指揮,與國務院無涉。國務院等於我國的外交部,而海防隊通常都在美國近海。
DHS是否指揮海岸巡防或是相關業務的管轄,我也不是很清楚,DHS的情報主任是統合情資單位,相關業務管下管海防也不是不可能。
至於是否為國務院這問題,你可以參閱下一魏靜芬教授最新的海洋法一書的相關專論篇章,就我閱讀後所得知,是由國務院同意沒錯,但原諒我一時間沒辦法指出是書的頁數,但這本書對法巡相關法規及海洋法分析的很清楚,當初我也是看這本書及自修才考上的。
使用武器有一定的程序,如揭示船(國)旗、命令停船、接近、緊追、登臨…等,也包含了要使用武力時的比例原則,而當要使用到「砲」時,就不是單純的海上警察權的層面,因為這時就是國際、外交的事件。比較有名的國際案例是1981年的『丸中丸號』事件(p50),coast guard在阿留申列島射擊對日船無效後,亦是要通報國務院後,由其運用外交手段解決,而該案最後是由日本政府、船東來命令船長停船,是否要使用武力是專業判斷,但國際、外交層面不是第一線人員可決定的,在必序上仍是要經許可。

yu-chi 發表於 2009-5-31 21:02:04

回覆 24哨 9527 的帖子

學長
理論歸理論可別到海巡之後把他奉為圭臬
海巡目前最大口徑的是20機砲
等你有機會到海巡服務時或許你會發現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
也不會有之前洋總局的人拿著槍被手持菜刀的大陸漁民脅持到大陸去

[ 本帖最後由 yu-chi 於 2009-5-31 21:06 編輯 ]

9527 發表於 2009-5-31 21:03:50

原帖由 何先生 於 2009-5-31 20:44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關於這點..小弟也有同感..在海巡署..岸巡官兵們是最弱勢的一群..工作份量最重..也最辛苦...但薪資待遇地位卻是最低...無論天候何其惡劣..都得要24小時不停的守在那廣闊而漫長的海岸線上..不只是要面對氣候無常的 ...

學長你講的這點,我也有同感,一樣在巡防區辦公的人,軍職、警職、文官、海關…符的錢都不一樣,我記得軍人沒有加班費,只有二十元還是多少的餐費而以,而警職、海關、文官就有,同工不同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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