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ronliao 發表於 2007-2-13 00:02:44

原帖由 bala@syr 於 2007-2-12 23:30 發表
學弟阿且聽學長一句話
憲兵跑去管警察的事
總有一天又會被警察擺道..
報告學長,我國憲兵就是大陸法系,所以能這樣作沒錯,
軍中憲兵制度才是突變的,當年學習美國海洋法系,
卻不倫不類(美國海洋法系,軍中憲兵由各軍種獨立訓練所屬憲兵)如:陸戰憲兵、空軍憲兵..等,
台灣卻是憲令部包辦三軍憲兵,又兼軍司法警察!

我國警察制度也不同於美國(美國各州有獨立制度,是聯邦制)有些地區甚至可以任命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人當警長,
我國是採單一窗口招募警察,分發主導全在中央

我國憲兵急須轉形,是廢除或更專業、更多元化,司令辦演重要角色
在治安與交通都須要援手時刻,最有能力與擁有現成裝備的大批憲兵部隊是不可獲缺的幫手(已現有法令就可行)
憲兵制度的先驅者----法國國家憲兵←請參閱

[ 本帖最後由 byronliao 於 2007-2-15 01:46 編輯 ]

痴人 發表於 2007-2-13 15:14:17

回覆 #11 byronliao 的帖子

我覺得憲兵投入治安及交管工作並不適當
因為這些都是警察的職權
憲兵不應該負責這些勤務
而且警察局中還有「一大堆」的替代役役男
閒閒沒事

因為
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
軍人過於投入人民的生活圈並不恰當

想像一下
如果你出國到某一個國家
路上看到一堆憲兵在處理治安和交管
第三世界或政情不穩的國家多有此現象
你對這個國家的觀感如何?


又...術業有專攻
軍人接受的訓練是殺敵衛國
不是來管理人民的
而軍人好用之處
就是價廉、服從性又高
又可以在最短時間動員
例如救災...

政治人物樂此不疲
卻忘記本身的職責
警力不夠應該向上級尋求保警支援
而不是找憲兵應急

byronliao 發表於 2007-2-13 21:07:40

痴人兄您好
我國憲兵制度,您可以詳細閱讀獨具特色的各國憲兵←請點閱

中華民國憲兵是融合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憲兵制度的國家,主體仍是大陸法系(以法國為主)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裡,憲兵依然擁有司法警察身份,可正當支援民間警察事務:loveliness: (除非廢除該法)
您或許到過歐洲或東南亞旅遊,隨處可見憲兵支援民間警察勤務,會不會覺的不恰當?一樣的法唯獨台灣不行?

我國交通交給替代役,您覺的成效如何?大家紅燈還不是一樣照闖:L
非正常兵役,替代役男心態就是不行!
小弟個人非常反對現行替代役制度,大多是學無所用,亂亂攪(雖然也有人很認真,但.....:L )
不知您覺的如何才能有效、又快速改善國內交通與治安?很希望聽聽您高見:loveliness:

另外您提到...術業有專攻
軍人接受的訓練是殺敵衛國(憲兵不是專門殺敵的)而是來管理軍人與協助人民
這就是憲兵好用之處,就是價廉、服從性又高,又可以在最短時間動員(套用您的話):loveliness:

痴人 發表於 2007-2-14 10:11:44

回覆 #13 拜倫兄

拜倫兄所言甚是,點閱「各國憲兵」之文章後
有幾點看法:
1.日本和匈牙利的憲兵都是志願役,排除義務役
2.法國的憲兵首長是文人出任
why?
現今我國要當一個合格的警察
需進入警校接受兩年教育後,通過特考取得公務員任用資格,才能成為真正的警察
而我憲兵的結構,多為義務役弟兄,受訓四個月後就能服勤,是憲兵太優秀,還是警察太無能?

又為何法國的憲兵首長要由文人出任?
我想是軍人的天性服從命令這點天性,需要文人來節制避免野心份子濫權

又憲兵依法具有司法警察任務
這點是不容否認的,也有必要,否則JASS兄怎麼抓逃兵?

然而,憲兵司法警察的身份,一般而言,如果標的是「人民」並不會主動行使
而是配合檢察官或警察行使
憲兵是支援的性質,不會是主動性質
換句話說,一定是警察或檢察官在旁才行使

因此,台南市的憲兵協助交管
比較好的作法
是憲兵值勤時,一定要有警察在場
這才是「支援」,也才名正言順

當然
依法憲兵要獨立行使也可以
這是社會觀感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一個偉大的國家,法律是最低的要求,社會觀感是進步的表徵
:handshake

byronliao 發表於 2007-2-14 23:09:04

好問題,這就是憲兵轉型關健期!

我國合格警察制度這幾年才逐漸建全,
以前很少員警願意通過特考取得公務員資格,

我國憲兵的結構,仍是義務役弟兄為主,且目前受訓1個月多後就能服勤,這非常不妥......後續再討論,
這幾年自願役招募,已取代義務役職缺的,這是好的開始,自願役本職學能都強過以往

另外國內執法者態度是憲兵優秀..還是警察無能?
警察制度的不完善與監督功能都待提升,
警察長時間在同駐地任職,與地方關係成為最壞的結果,
員警出事大多是與地方關係複雜,而事後處份又雷生大雨點小,惡劣員警擁有前科,卻依然在執法
這點軍人就不同了,有嚴謹的軍法約束,並非憲兵優秀

軍人服從為天職,但軍系將領長久以來建立的龐大力量,也需要文人部長來節制避免濫權:handshake

又憲兵依法具有司法警察,配合檢察官或警察?可不可以主動偵察辦案?要警察或檢察官在旁才行使職權?
這幾點以下法令很清楚規範,依法憲兵可獨立行使職權,如下:

憲兵勤務令
第一章 隸屬職掌
第1條:憲兵隸屬於國防部,掌理軍事警察,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兼理司法警察。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則服行其所定勤務。
第2條:憲兵關於職務之執行,凡屬於軍事警察者,受參謀總長之指揮。屬於司法警察者,受法務部長之指揮。

第三章 勤務範圍
第7條、第七項: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協助檢察官偵查之司法員警官)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員警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員警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員警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員警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第二百三十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二百三十一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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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應不是社會觀感問題,而是全民對法律認知問題;
小國寡民更須要全民深知法律,而不是處處談法與情或法外開恩,
憲兵形象深受過去白色恐怖與戒嚴引響,導致百性對憲兵誤解甚多:handshake

[ 本帖最後由 byronliao 於 2007-2-14 23:11 編輯 ]

haohung 發表於 2007-3-3 15:39:45

現在兵役役期逐漸短,受訓的時間亦縮短,如真要支援警察交管,仍須多加訓練才行!

notus1126 發表於 2007-3-3 16:57:52

大家的熱烈討論是不是受了近年來憲兵的負面消息影響了呢??:L
憲兵協助疏導交通應該是全民的之福才對阿?? 如果他們有正確且有效的指揮交通前提下.
否則一味的要區分職責是不是有點自私一點呢??
那我也認為既然軍人應該英勇殺敵的話,那助割收成也不應該嘍?? 應該是農委會去就好啦....

大家還是回到互相幫助的層面上去吧......:handshake

s4259374 發表於 2007-3-4 12:50:01

921時我已經退伍一年多,當時在霧峰服務!
第一次看見平日衣著筆挺的憲兵弟兄皮鞋不光亮(還有灰塵)、打陸軍綁腿、戴眼鏡執勤,
在台中市南屯地區指揮交通!
因為921大地震將台中縣市電力震斷,
l交通號誌不運作,警察不知跑哪去,
陸軍、海陸弟兄去挖屍體,
就只有麻煩憲兵弟兄交管了!
辛苦啦!
國難當頭,共體時艱,
我也是被學校號召到學校搶救圖書館危樓裡的圖書!

[ 本帖最後由 s4259374 於 2007-3-4 13:37 編輯 ]

colinkao1 發表於 2007-3-15 15:53:59

嗯…這樣真的很好…可以提升憲兵的形象
也可以訓練弟兄們的交管及臨場表現…
真好…真好

conan 發表於 2007-3-15 16:38:15

原帖由 大風吹 於 2007-2-12 01:13 發表
記者黃佳琳卅南市報導

近日來民眾不難在交通顛峰期間發現,一個個服裝整齊、儀態優美的憲兵弟兄,站在馬路上協助交通指揮。市警局交通隊長薛順太表示,此次憲兵投入南市交通維護工作,不僅展現軍警熱忱服務 ...

首先我不贊成憲兵弟兄作交通指揮
因為
解嚴以來
已經有很多人在罵台灣"軍人干政""警察國家"
"踢正步"也被視為威權國家的表徵
結果要憲兵協助指揮交通居然也是這批人?

憲兵雖然具司法警察身份
但也僅限於刑事訴訟法及軍法範圍

交通指揮本該由警察來執行
不是誰的服從性比較好
誰指揮的比較好就由誰來執行(其實很多警察不會也不敢指揮交通)

交通指揮也是執行公權力的一種
本就該依法執行
而不是交給憲兵交給義交來執行
在法治國家是不對的!!!(反正每天喊民主..也沒聽說我們是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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