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戰】軍法公報時間,盜賣械彈是找死的行為唷!
記得各大軍械庫都會貼上,"安全士官或衛兵盜賣械彈,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還在服役或是還沒當兵的弟兄,可別以身試法唷!憲兵的法槍,會等著你唷....轉貼自雅虎新聞,http://tw.news.yahoo.com/050601/19/1waqi.html
偷賣火箭彈 退役中士判無期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郭良傑卅高雄報導盜取3枚國造66火箭彈及私藏販賣軍用子彈的聯勤二彈庫退役中士陳毅中,昨天被高雄地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140萬元。
法官判決指出,陳毅中(26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退役前,在聯勤山二彈庫廢彈處班擔任中士彈藥士時,將7枚火箭彈未依報廢程序處理,於當年十月間,侵占其中3枚火箭彈,並委託同在聯勤二彈庫服役的學弟蔡宗鴻(國防部軍事法院審理中),以私人轎車運送出營外後,再轉交給同案共犯楊智仁(另案審理)負責找尋買主。
[ Last edited by MP269C570T on 2005-6-1 at 12:22 PM ]
[ 本帖最後由 MP476 於 2006-1-28 21:27 編輯 ] 請問一下,什麼是併科罰金?
是要被關也要罰錢嗎?
或是說可以罰錢就不用被關了? 應該是被關而且還要付錢
真慘:htwl: Originally posted by 冰之饗宴 at 6-1-2005 13:49:
請問一下,什麼是併科罰金?
是要被關也要罰錢嗎?
或是說可以罰錢就不用被關了?
Originally posted by Hua at 6-1-2005 14:41:
應該是被關而且還要付錢
真慘:htwl:
站長Hua學長所言為大正解:clp:
拆開來會比較容易懂
併行科處罰鍰
法官量刑有五種選擇:
ㄧ、有期徒刑或拘役 Only
二、罰金 Only (此即為「或科」)
三、有期徒刑或拘役 + 罰金 (此即為「或併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範例部份 請學長入內查找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決書查詢
例如:
鍵入 "械彈" or "兵役"
本案詳情請參照如下列四份判決書
相關共犯參照【94,訴,277】
序號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裁判案由
1 93,重訴,93 940414 貪污治罪條例等
2 94,訴,277 940331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3 94,聲,379 940216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4 93,重訴,93 940214 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字號】 93 , 重訴 , 93
【裁判日期】 940214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毅中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
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陳毅中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毅中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
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
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陳毅中涉嫌於擔任聯勤第二基地儲備
彈藥庫第二分庫中士彈藥士,負責軍中彈藥、廢品之管理期間,侵占國造六六火
箭彈七支,復因缺錢花用,委託蔡宗鴻將其中三支火箭彈轉交楊智仁出售。經本
院訊問被告並審閱相關卷證,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陸
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等之罪嫌確
實重大,且均為最輕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
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蔡國卿
法 官陳君杰
法 官 楊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裁判字號】 94 , 聲 , 379
【裁判日期】 940216
【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毅中 .
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陳毅中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
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
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復分別自同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
押二月在案。經查,被告涉嫌於擔任聯勤第二基地儲備彈藥庫第二分庫中士彈藥
士,負責軍中彈藥、廢品之管理期間,侵占國造六六火箭彈七支,復因缺錢花用
,委託蔡宗鴻將其中三支火箭彈轉交楊智仁出售。經本院審閱相關卷證,認被告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等之罪嫌確實重大,且均為最輕法定本刑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屬重大危害社會治安事件,目前若非予羈押,尚難期被告得順
利於審判程序中到庭接受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
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
,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君杰
法官楊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裁判字號】 94 , 訴 , 277
【裁判日期】 940331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評元 .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3年度偵字第19827 號、93年度偵字第21568 號、93年度偵字
第2322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文
柯評元幫助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 那位中士真是糗大了,盜賣械彈賺的錢都要吐出來,搞不好還倒貼,然後又要被關無期徒刑......,真是歹路不可行!:htwl: Originally posted by MP269C570T at 2005-6-1 12:21 PM:
記得各大軍械庫都會貼上,"安全士官或衛兵盜賣械彈,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還在服役或是還沒當兵的弟兄,可別以身試法唷!憲兵的法槍,會等著你唷....
轉貼自雅虎新聞,http://t ...
該員應是因職務之便得以盜賣軍火,一般安官與衛兵大部份能做的..就是械彈大放送..攜械滿膛後狂掃不順眼的人事物...這也是死刑!!...千萬勿試... Originally posted by Hua at 2005-6-1 02:41 PM:
應該是被關而且還要付錢
真慘:htwl:
大大阿......這是應該的.要不然大家都可以拿出來賣了.
真心話......
都要給人家關那麼久了,還會在呼那一點錢嗎?我就要來一個法律常識了.......
依中華民國刑法"昜科罰金"最多只有6個月,也就是說如果不想給關就要準備錢去昜科要多少呢?900一天也就是900元*180天(六個月)=162000元
所以那個士官如果想繳錢最多也只能交162000元
但他都要給關無期了.........他會繳嗎?
但不繳就要關多一點了1400000/900=1555天........
我想這一千多天......就算小費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憲校正期生 at 2005-6-1 07:17 PM:
都要給人家關那麼久了,還會在呼那一點錢嗎?
我就要來一個法律常識了.......
依中華民國刑法"昜科罰金"最多只有6個月,也就是說如果不想給關就要準備錢去昜科要多少呢?900一天也就是900元*180天(六 ...
恩....讚喔大大你是不是有給他算過阿.......這麼清楚...給你拍拍手... 正所謂殺頭的生意有人做 . 賠錢的生意沒人做 .
如果法槍伺候 . 那是對他太好了........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