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報到
各位學長ˋ學弟好:小弟第一次報到,在此再向各位學長問好,我以前待過2個營(217Bˋ321B),其實感覺都差不多,只要自己的本分做好,到哪裡都一樣,當兵本來就是要磨練的,平平安安的退伍才最重要的.
忠貞589T
[ 本帖最後由 Park 於 2006-10-8 21:41 編輯 ]
回覆 #31 Park 的帖子
恩,是阿這個主題是我提問的
現在由我來做一下做後的回答吧
===
到3x1營之後
知道總共有x個連
第x連是機動連,駐地不定
第x連在高雄
第x連在屏東
而第x連有一個單位在澎湖
說操也還好
由於支援憲兵隊勤務吃緊
又剛好遇到很多學長都準備退伍
所以體能上不置於花很多時間來操練
反而是衛哨勤務車巡之類對於新兵比較需要花時間去瞭解吧
所以
即將來到3x1營的學弟們不用太緊張吧
雖然這裡學長學弟制稍重
但是大部分的人都還是很好的
放心囉
感謝各位對這個帖子的關心阿
呵呵
感謝各位
施純佑提醒:部隊移防的時間是屬於機密,內文已代為修改
[ 本帖最後由 施純佑 於 2006-10-10 20:27 編輯 ] 原帖由 noviakuo 於 2006-10-10 18:37 發表
恩,是阿
這個主題是我提問的
現在由我來做一下做後的回答吧
===
到3x1營之後
知道總共有x個連
第x連是機動連,駐地不定
第x連在高雄
第x連在屏東
...
報告學長:部隊移防的時間是屬於機密,請儘速修改,因為您的言論可以推敲出時間
根據陸海空軍刑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F0120001
第20條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
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條 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前條第一項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
第22條 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3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
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
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 本帖最後由 施純佑 於 2006-10-10 20:25 編輯 ] 【管理團隊規勸警告】
請勿問及或提及現役部隊駐地番號,或者意圖洩漏現役軍機者, 將可能觸及陸海空軍刑法(洩密罪)或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茲謹摘錄國家法律相關網站查詢如以下四個藍字連結, 敬請參考!
洩露現役軍機幾乎等於是通敵行為, 法網恢恢, 請勿以身試法, 敬請落實全民國防, 全民保防, 依據國家律法禁止於任何公開場合問及或提及現役軍機, 敬請合作, 謝謝!!
1)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2)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3)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國防法規
4)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
【摘錄陸海空軍刑法】
(以上略)
第20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條
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前條第一項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2條
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3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略)
[ 本帖最後由 寧安 於 2006-10-10 20:33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