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es 發表於 2005-5-2 20:43:42

【用槍】程序&時機


用槍程序
1.如非情節異常危險應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之。
2.經警告已有屈服之狀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3.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
4.如非情節有必要,儘量避免傷其重要部位。

用槍時機
1.受暴行脅迫,非使用武器不能抵抗或自衛時。
2.多數人集合暴行,別無其他鎮壓方法時。
3.對所有警衛之處所,物質、人員,非使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4.要犯脫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 Last edited by Morries on 2005-5-2 at 08:47 PM ]

mp338 發表於 2005-5-3 15:35:24

Originally posted by Morries at 2005-5-2 20:43:

用槍程序
1.如非情節異常危險應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之。
2.經警告已有屈服之狀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3.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
4.如非情節有必要, ...

好像跟以前一樣.沒有變.

可是當年長官私下加上一條.

遇危險.先開槍反擊.再對空鳴槍.

指職軍官第四期 發表於 2005-7-6 10:09:55

Originally posted by mp338 at 2005-5-3 15:35:


好像跟以前一樣.沒有變.

可是當年長官私下加上一條.

遇危險.先開槍反擊.再對空鳴槍.

現在是改成.....

武器使用時機~
1生命身體受暴行脅迫,非使用武器不能抵抗或自衛時。
2多數人集合暴行,非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3對所警衛之處所、物資、人員受襲擾危害,非使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4要犯脫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武器使用要領~
1如非情勢異常急迫,應先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之。
2經警告已有畏服之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3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
4如非情勢確有必要,儘量避免傷及其致命部位。
5使用武器時,其得以使用武器之原因,行將消滅或以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6衛(哨)兵使用武器後,不論傷人與否,均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及戰情中心。
7若使用武器不當,因而傷人或致死者,使用武器之衛(哨)兵得視其危害程度,依相關法令辦理。

六合 發表於 2005-9-4 14:57:37

武器使用要領~

1如非情勢異常,應先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之。

應加    遇急迫危險.先開槍反擊.再對空鳴槍.

about531 發表於 2005-11-20 18:53:17

說真的用槍時機,是我下部隊出勤站哨要背的,後來漸漸離我遠去,因為待退的那時光真好呀!!哈哈~~

sharka 發表於 2005-11-20 20:15:05

當年連長也是這樣講
先開槍然後再對空鳴槍
不過第一顆都是空包彈,先對人開槍反而不會有所影響吧?除非對方嚇到.........

kksula 發表於 2005-12-25 22:43:33

不是先拉拉柄兩次或拉滑套兩次= =?

空包和假彈都很會卡彈..囧.

用槍時機倒背如流ing..

(老闆逼的)

施純佑 發表於 2005-12-25 23:01:10

這些口令不能只背來讓人督導的
遇到狀況
先打再說
管他第幾槍
警覺性要高
以免真正遇到狀況時手忙腳亂
尤其站夜哨時、稍有風吹草動
就要徹底了解
當兵太白目的話
槍不知何時會被搶
尤其經常性的特別勤務
每個哨位距離那麼遠
又在馬路邊
身上的槍枝要是遇到有心人
開車將你撂倒、搶槍
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byronliao 發表於 2006-4-10 18:31:16

開槍要賠?

原帖由 指職軍官第四期 於 2005-7-6 10:09 發表
7若使用武器不當,因而傷人或致死者,使用武器之衛(哨)兵得視其危害程度,依相關法令辦理。 員警嘲諷:以後誰敢開【TVBS新聞 】

刑事局警官被指控用槍時機不當,法院判決警官敗訴,理由是專業訓練只憑經驗,不能採信,消息傳開,讓許多在第一線衝鋒陷陣的員警不敢相信,開槍抓人,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如果官兵抓強盜,竟然還要賠錢,以後誰還要冒險開槍。

子彈不長眼,警匪交戰拼的是性命,警察開槍抓壞人,什麼才叫做正確的時機,答案很簡單。

但是這一套行之有年的訓練,法官卻說不行,槍擊要犯王明助,被警方開槍打傷腿部,要求賠償勝訴,因為法官認為,警察槍枝專業訓練,沒有依據。

不過翻開警察槍械使用條例,上面明明寫著,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就可以使用槍械,但是真正與歹徒正面對峙,根本沒時間反應,只能靠自己。

時間不對被罵,使用不對也被罵,基層員警大罵,開槍抓賊要賠錢,以後誰還敢用槍,警方配槍,除了抓壞人,也是要保護自己,如果反應太慢,再加上限制太多,最後送醫急救的人,可能就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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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是本末倒置 !...亂了 :L

gigilin 發表於 2006-4-10 21:22:42

原帖由 mp338 於 2005-5-3 15:35 發表


好像跟以前一樣.沒有變.

可是當年長官私下加上一條.

遇危險.先開槍反擊.再對空鳴槍.


當年中心的長官是說,遇危險時,先將空包彈放掉,然後發揮自己所受的訓練,迅速的將對方放倒!
記住,保住自己的性命最重要............: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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