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紀最佳司法案例
有一位北卡Charlotte的律師買了一盒極為稀有且昂貴的雪茄,還為雪茄投保了火險。結果他在一個月內把這些頂級雪茄抽完了,保險費一毛也還沒繳,
卻提出要保險公司賠償的要求。在申訴中,律師說雪茄在「一連串的小火」中受損。
保險公司當然不願意賠償,理由是:『此人是以正常方式抽完雪茄。』
結果律師告上法院還贏了這場官司。法官在判決時表示,他同意保險公司的說法,
並認為此項申訴非常荒謬,但是該律師手上的確有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保單,
證明保險公司保證賠償任何火險,且保單中沒有明確指出何類「火」不在保險範圍內。
因此,保險公司必須賠償。與其忍受漫長昂貴的上訴過程,保險公司決定接受這項判決,
並且賠償美金一萬五千元的雪茄「火險」。最精彩的地方還在下面:
律師將支票兌現之後,保險公司馬上報警將他逮捕,罪名是涉嫌24起「縱火案」!
由他自己先前的申訴和證詞,這名律師立即以「蓄意燒毀所投保之財產」的罪名被定罪,
要入獄服刑二十四個月,並罰款美金二萬四千元。
以上為真實的故事,並且獲選為「近期犯罪律師競賽獎」的第一名∼
轉貼:http://www.unitedfishingnet.com/bbs/show.asp?id=7416&bd=72&totable=1 有趣 也有智慧
然
荒謬的並不只是要保人和被保人
荒謬的包含了是法院法官(陪審團亦同 若有的話)
概一
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的契約”
誠實及信用是構成要件裡比重極大的兩個部份
依憑的絕非只有白紙黑字的契約,契約之前尚有兩造之間的關係、前置作業、動機......都要納入考量的......
且也不應以保險契約內未有”除外條款”(如下),而會有所改變其原始動機不純正,已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的事實。
但是該律師手上的確有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保單,
證明保險公司保證賠償任何火險,且保單中沒有明確指出何類「火」不在保險範圍內。
因此,保險公司必須賠償。
因為
1.保險公司相信客戶不會進行"道德風險"相關的動作,來從保險公司”東”錢出來
(保險公司的錢換個立場講,等同全體保戶的錢,自然有義務對所有的理賠,進行良善的審查。)
2.客戶相信當自身所投保的標的物,符合理賠要件進而提出理賠要求時,保險公司不會拖拖拉拉不給付理賠金。
(大眾心態=>吃銅吃鐵又兼吃”阿魯米” 、收保費很趕、很急、晚一點就催收,但是要求理賠時找一大堆理由不賠)
所以
法官應本著 【本保險契約明顯違背了最大誠信契約原則,亦和社會大眾良善風俗相駁斥、違背;故契約的訂定,無效。】 來做處理......
以上 個人拙見
[ 本帖最後由 Morries 於 2006-4-26 13: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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