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生活規範重點
軍人生活規範重點壹、服裝穿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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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服穿著一般規定:
(一)軍人服裝應依個人型號領用,大小必須合身,嚴禁擅自修改,不合身者必須立即更換。
(二)領到服裝後,需按規定將血型、兵籍號碼、書寫(印) 於規定部位。
(三)軍服應洗滌清潔,熨燙平整,按規定配帶領、肩、臂章、兵籍名條,不得擅自描繪或車繡(領、肩、臂章及兵籍名條不可有脫線褪色及模糊不清之情形)。
(四)皮鞋應隨時擦亮,膠鞋要清潔,鞋帶第一道由上向下,餘由下向上穿,並由外壓內交叉方式繫結,穿著長統鞋褲腳統一用鬆緊帶繫於鞋統外,成燈籠狀,不可穿著非制式鞋襪(長統皮鞋嚴禁私自加裝拉鍊)。
(五)穿著雨衣或夾克時,應配備齊全,鈕釦扣好,攜行時應摺疊整齊,夾於左脅下方或折疊成長環形狀,右肩左脅攜行,如背背包時,則按規定紮於背包。
(六)官兵著軍服時,室內須脫帽,室外須戴帽。
二、特殊時機穿著規定:
除運動及勞動服務依需要規定赤膊外,其他時間禁止赤膊。
施工、體能訓練及休閒運動等之著裝規定,由各單位主官自行規定之。
穿著軍服,雨天應穿著雨衣,不得撐傘。
參加重要慶典、餐會或集會時,其服裝穿穿著應遵照主辦單位規定行之。
三、注意事項:
1.官、士、兵、學生離營外出,均需注意服裝整潔、儀態端莊, 不得進出不正常之場所。
2.穿著野戰服於操課時間內,除實施體能訓練外、運動、構工及裝備保養時間外, 不分官兵均應穿著長統鞋(嚴禁私自裝設拉鍊),並將褲腳統一紮在鞋統外,成「燈籠狀」。
3.夾克之穿著,視氣溫狀況,由營區指揮官規定,其拉鍊應拉至距領口十公分處。
貳、軍人禮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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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則:
1.低階向高階敬禮。
2.職務低者向職務高者敬禮。
3.同級或同職者互相敬禮。
4.敬禮者必須向受禮者注目。
5.著便服彼此能辨識時亦應行適當之敬禮。
在個人禮節方面-免行軍禮之時機:
1.在機場、演習場、工作場、娛樂場、圖書室等場所因敬禮而妨礙任務之遂行或影響當時之秩序。
2.正在修理所、機庫、船塢、車場、砲場、醫院、炊爨等處所進行作業時。
3.正在擔任駕駛、交通指揮、衛戌步哨或緊急任務時。
4.正在操作兵器或射擊。
5.身體受傷,不便行禮時。
6.正在廁所、浴室、盥洗室、理髮室等處履行私務時。
7.暴風驟雨或夜暗判別不明時。
參、軍人敬禮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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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正
2.舉手敬禮
3.持槍敬禮
4.托槍敬禮
5.提槍敬禮
6.端槍敬禮
7.挾槍敬禮
8.背槍敬禮
9.肩槍敬禮
10.鞠躬敬禮
11.握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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