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409 發表於 2005-11-14 12:52:15

何謂現代化緊急救護系統

所謂「現代化緊急救護系統」,係指於緊急傷(病)意外事故、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災難時,民眾
   向「119」 報案,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透過靈敏的報案通訊指揮系統,派遣最近之救護車及具
   有證照的急救專業救護人員儘速到達現場,立即實施急救措施,遇複雜或嚴重病情,可透過無線電
   與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責任醫院急診部聯繫,獲得醫療指導,並於送醫途中給予持續急救照顧,待
   抵達醫院,急診部門醫師已先獲知大概病況,可及時接手作緊急醫療。

   緊急醫療服務系統   
   緊急救護業務實施主體
   目前我國雖於衛生機關、醫療院所、消防單位中均設置救護車,但實際從事災害事故現場傷病患之
   急救、護送、至醫院急診部門到院前之緊急救護業務,全由消防機 關負責執行。
   民眾遇有事故、急難均以119電話,透過本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執行緊急救護。另於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配置緊急醫療派遣員負責:

       一、受理緊急救護申請。
       二、派遣、指揮救護人員施行救護送醫業務。
       三、聯絡醫療機構 接受緊急傷病患。
       四、協調有關單位執行緊急送醫業務等工作。
   消防局執行緊急救護之源起
   我國早期消防工作係以火災之防救為主,並未負責救護工作,惟因火災發生時,往 往有人員傷亡情
   形發生,為了保障救災人員及災民生命安全,救護車於災害現場待命服勤,實有其必要性。
   是故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消防警察大隊於民國五十七年受美 軍顧問團贈送二輛救護車,開始執行救護
   車支援火場勤務,

   由於消防單位救護車輛出勤迅速、機動性高、聯絡通訊便利,對於緊急傷病患,能發揮立即送醫救
   治效果,使得民眾對於消防救護工作愈加肯定與讚揚,更殷切翹盼擴大救護服務範圍有鑑於此,台
   北市警察局消防警察大隊擴大為民服務領域,於民國五十九年三月開始以「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
   救護者」、「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孕婦待產者」及「其他緊急傷病者」為服務範圍。
   並於民國六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由該大隊與衛生局、社會局共同擬定「台北市緊急傷病救護辦法」
   ,明定緊急救護服務範圍,由衛生、警政單位權責分工,責任醫院之指定與配合事項及相關救護業
   務之管理; 台北市政府施行救護工作以來,頗獲民眾好評,是故台灣省亦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頒佈
   「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為民服務緊急傷病送醫執行要點」,高雄市政府亦 於七十一年三月頒佈「高
   雄市救護緊急傷病辦法」。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消防法修正案,第一條即將「緊急救護」列為消防三大任務之一,今日,
   救護工作亦成為各縣市消防局三大任務工作之一。

   由以上的敘述,可知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早期因火災出勤外,其後乃是為便民服務而普及執行。
   從世界各國消防人員擔任火災防救進而擔負緊急救護工作,其演變軌跡相似。
   緊急救護範圍   
   依據八十五年緊急救護辦法第三條規定: 緊急救護係指緊急傷病患(指1、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
   。2、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3、孕婦待產者。4、其他緊急傷病患者。)或大量傷患之現場急救處理
   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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