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勤務暫行實施要點
為了讓大家更加瞭解消防工作特將消防勤務PO上來讓重弟兄們瞭解一、為健全消防勤務實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消防機關執行勤務,依本要點行之。
三、消防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
四、消防勤務機關,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單位及規劃監督單位。
五、消防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為消防勤務基本單位,由分隊長或隊員負責
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水源調查勤務。
六、責任區之劃分,應參酌地區特性、消防人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及末來
發展趨勢等因素,適當規劃之。
七、消防分隊為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責任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八、消防中隊為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揮、督導及執行。
九、消防大隊為勤務規劃監督單位,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
務執行單位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勤務。
十、消防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關,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
,必要時對重點勤務,得逕為執行。
十一、消防勤務種類如下:
(一)防災宣導:實施災害之防救宣導,督導防火管理業務,違法爆竹煙火之
取締。
(二)備勤救災救護:服勤人員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
勤救災、救護及災害調查。
(三)消防安全檢查:對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
之檢(複)查。
(四)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救災救
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值勤台值守之,負責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
案及維護駐地安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材之保養、
檢查。
十二、勤務實施時間如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入時至二十四時
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消防局定之。
(二)服勤人員每日勤務八小時,每週合計四十四小時;必要時,得酌情延長。
(三)服勤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由消防局視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定之。
十三、勤務規劃監督機關對勤務執行單位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
時間之分配,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
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其夜間在勤人數,除主管外人數在五人以下之
分隊,消防局得視情形將值班改為值宿。
十四、勤務執行單位,應依勤務基準表,就轄區特性及消防人力,按日排定勤務分
配表執行之,並陳報上級備查;變更時亦同。
十五、消防局或大隊設有特種勤務隊(組)者,應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行各該專
屬勤務。
十六、各級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下級機關及
人員,執行各種相關勤務。遇有重人災害或其他事故時,得報請上級機關協
助。
十七、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隊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大(中)隊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由消防局或大(中)隊實
施。
十八、勤前教育實施內容如下:
(一)檢查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直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消防局視所轄勤務單位實際情形,規定其實施力式
、時間及次數。
十九、勤務之督導及獎懲:
(一)各級消防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力法及考核勤務績。
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二)重大災害、專案或特定勤務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二十、直轄巿、縣(市)消防機關應擬訂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陳報其上級消防
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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