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的﹝談軍事審判權﹞
是民國85年,司法官46期所寫的論文,
與現今差了7年左右,難道台灣司法一直沒進步?有點懷疑
學長您好:此論文係民國95年所撰,您文中年度應係誤植,而我國刑法曾於當年進行幅度頗大之翻修,其中也包括陸海空軍刑法與新出爐之軍事審判法等特別刑法在內亦因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36號解釋認有諸多條文違憲而拉皮整容。法令,尤以位階最高之憲法與其次之法律(係指立法院通通過、總統公布者而言)為維持法安定性原則以便人民有所依循,通常不易更改,7年時間實在很短;惟為適應社會變遷與時俱進,故有司法院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與統一全國法令見解以資因應。揆諸近十年來我國民、刑法皆有脫胎換骨、煥然一新之更迭與修訂,然實務上,有相當成分因審級較高之高院、最高院(包含軍事院檢)職司檢察審理者,思維仍活在三十年前、甚至五十年前之舊知,故於實務運作上,常與國民感情、人道趨勢多所扞格,而有恐龍法官之罵名,洵為可嘆!
[ 本帖最後由 auditorkimo 於 2013-7-29 07:14 編輯 ]
回覆 8哨 SmokeyLT 的帖子
不只可以引用外包,而且還可以聘請外勞。遴請外國傭兵,幫臺灣打仗、打天下。
可以的話,請他們自備武器,臺灣人出錢、出地方給住,大不了再貼錢給他們。 人治凌駕法治,民粹強姦民主,個案影響通案,這是我國目前很糟糕的狀況,而且持續進行中!
國家的基本體制從上到下,被破壞的淋漓盡致,為了個案,凡事都可改,因噎廢食,非常要命!
洪案該檢討的是部隊中,危安事件的應變處置流程與監察通報機制,包含各項移送懲處的控管。
少數人的個人行為,卻導致整個軍事審判法與軍檢院含軍監所通通突然被裁撤?!荒唐至極!
民間司法醜聞無須小弟在此贅述,誤判,恐龍,冤案,收賄,大有人在,怎不見政府把法院給廢了?
一會兒人民不相信司法,這會兒司法又是包青天!這是哪們子的邏輯與標準!
無限上綱的結果,就是洪案那幾個涉案的倒楣兼白目的軍士官,進入民間司法,馬上收押,如果證據確鑿,也必定被科以最重之刑度~因為,法院必須做出符合對社會與特定人士期待的判決!悲哀!
公平?正義?剛正不阿?~可以很確定的跟各位報告,是神話!也是天大的笑話!
最近很火紅的政治事件,如果發生在一般小老百姓與基層公務員身上,必定被移送法辦!
上級規範下級所有全體公務人員,凡是遭遇關說,不論對象為何,均要詳實載明登錄,以求自保,
並可證明自身清白,搞了老半天,義正嚴詞,規範的對象竟僅限於下級公務員,玩假的!
千萬又別說選出這些人,是老百姓自己犯賤活該,我們選他們出來,包含總統,中央民代,我們選他們出來,並沒有叫他們去幹這些事,挾民意得橫行無阻,真好用!
軍人犯罪,普通法院來偵辦,在我看來~不倫不類!現役軍士官怎可與一般罪犯關押在一起?!
該廢的人與機關很多,卻把最不應該廢的軍檢院監所給廢了!叫軍院檢擔這個屎~真是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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