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問題
看了幾天榮民證申請問題後更是霧煞煞各位前輩可否直接說明民國幾以年前入伍.自願留營過一次.且超過3年半可申請嗎? 79年2月9日之前入伍者
詳細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http://www.vac.gov.tw/content/index.asp?pno=255
壹、製發對象:持有退伍除役令證或視同退伍證明書者之下列人員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指服現役滿十年,或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役,先後合計滿十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生計艱難,指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身心障礙而失去工作能力,無法謀生。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所稱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指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至同年十月六日參加臺海保衛戰役,經國防部核認有案者。
為適應國軍待退員額之需求,並配合安置能量,對於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列人員,輔導會得視實際情形,另定輔導安置之順序。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入營服役者,其所需服現役之年限,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依法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士兵,係指持有退伍(役)除役等有關令證之左列人員:
一、常備軍官、士官服役滿十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二、預備軍官、士官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役,先後合計滿十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在現役期間,作戰受傷或因公致傷、病成殘,於退伍、除役後,經鑑定需長期醫療或安養者。
四、軍官、士官服現役期間受撤職處分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其服役滿十年者。
五、常備兵志願轉志願士兵,或於志願士兵服役條例施行前,經核定退伍、除役或停役者。
六、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至同年十月六日直接參加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經國防部核認有案之作戰官兵,及直接參加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之作戰官兵。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九日本細則修正發布施行前已入學之各軍事學校學生,於結(畢)業依規定服役期滿退伍者,其輔導安置仍依照原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至同年十月六日直接參加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之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經國防部核認有案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起,視同為參加上開戰役之退除役官兵。
為適應國軍待退員額之需求,並配合輔導安置能量,對於前三項所列人員,輔導會得視實際情形,另定輔導安置之順序。
貳、申請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退伍令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及最近 3個月2吋脫帽半身照片1張。
參、洽辦單位:本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 本帖最後由 張致華 於 2012-11-23 14:50 編輯 ] 那小弟85年3月25日入伍89年11月2日退伍就無法申請對嗎?
我是入伍後簽的忠貞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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