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104期第5隊或110期的憲兵進來
大家好...我是彭清芳(金芳)的家屬.
他是我的大伯.
聽家裡的親戚說當時在民國60年到65年間在五股憲兵學校當隊長.
帶104期第5隊和110期交通隊的
後來因為被部隊裡的老兵陷害.
然後被關在新店軍人監獄.
關了一段時間就死在新店軍人監獄.
在家裡家人幫他留下的遺物和照片.
看到當時大伯穿雄糾糾的憲兵服感覺大伯好可惜喔.
還有大伯在226營的營長邵尚高送給他的匾額.
後來聽一位當時一起和他關在監獄的同房說.
我大伯是被人用筷子插脖子刺死的.
這位同房是關到前幾年才出獄的後來也聯絡不上了.
我想找當時和我大伯彭清芳一起當兵的人想了解當時的情形.
因為家中的長輩當時都不敢說出來或向政府申述.
彭清芳(金芳)新竹縣人41年次
[ 本帖最後由 內灣人 於 2010-9-3 04: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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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法官釋字624號:凡自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九月一日冤獄賠償法施行後,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之案件,合於冤獄賠償法第一條之規定者,均得於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該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第一條(冤獄賠償之範圍)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或檢肅流氓條例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收容。 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曾受羈押、收容、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 三、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收容。 四、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留置。 六、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前,曾受留置或感訓處分之執行。 非依法律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如果你認為有不公之處,可依冤獄賠償法提起訴願
希望對你有用 40年次左右的前輩
幾乎是不會上網的
更何況您要找的是特定的梯次
這樣是無異大海撈針
還是參考致華版主的建議
用行政訴訟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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