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有關於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第 8 條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核予記大過一至二次之懲
處:
一、匿名誣告長官,經查獲者。
二、無事實根據,恣意譭謗或控告長官者。
三、超級報告,有損軍訓人員榮譽,情節重大者。
四、不接受指揮督導者。
五、濫用職權,欺矇長官,壓抑部屬者。
六、參與賭博,經憲警或長官查獲者。
七、挑撥離間,搬弄是非,損害軍訓人員榮譽及團結者。
八、體罰學生,行為粗暴者。
九、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嚴重影響軍訓人員榮譽者。
一○、擅離職守,以致發生事故,無人處理者。
一一、經理財物,有顯著疏忽,招致較重損失者。
一二、與人鬥毆,有失師道尊嚴者。
一三、涉足不正當場所,有違十項革新指示者。
一四、對重大事故,處理欠當,以致影響學校安定或招致其他重大損害者
。
一五、向本單位或本單位以外之機關團體,散布不實文件,嚴重損害軍訓
人員之榮譽者。
一六、利用職權,向學生、工友及所屬借貸財物或虧欠,挪用公款者。
一七、擔任學生團體活動之領隊,對學生安全未善盡維護之責,以致造成
重大傷亡者。
一八、對服務單位之上級主官 (管) ,態度傲慢,行為粗野,有損軍訓人
員之榮譽者。
一九、對交付之重要任務,因顯著之疏忽,未能達成者。
二○、個人直接經營商業、股票或兼職兼課,曠廢公務者。
二一、管理學生宿舍,疏忽職責,以致發生學生聚賭,風化案件及其他
不良之特殊事故者。
二二、對部屬重大過失隱瞞不報,經檢舉查證屬實者。
二三、具有其他重大惡劣之事蹟者。
之
二○、個人直接經營商業、股票或兼職兼課,曠廢公務者。
請問一下識法只要是說服兵役之本人擁有個人直接經營商業的話就會依法行事嗎?
但是如果非本人的話也是否算在內呢?
比如說: 本人之配偶擁有個人之私人公司也否算在內呢?
或者是本人支配有若將經營權之轉移入本人名下之中的話那本人是否也會被依法行事呢? 看清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這條款是針對高中以上教官來的。
起碼都是少尉以上,等你當到教官再來擔心吧 你所題的問題小弟查了一下好像與你無任何關係
因為你尚未服役.就算你服役這些軍訓人員之獎懲種類
好像也牽扯不到
除非你到了以下單位才有可能
軍訓人員係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總教官、主任教官及教官。
教育部學生軍訓處、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軍職人員,具有獎懲之事蹟
者,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回覆 哨長 隨風 的帖子
你的問題不清不楚的,要當上學校教官~有那麼簡單嗎?首先:軍人具備公務員的身分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只要符合上開之規定,配偶擔任不礙事:titter:
回覆 哨長 隨風 的帖子
比如說: ............本人支配有若將經營權之轉移入本人名下......這為公務人員服務法所規範之外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十三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原帖由 anil 於 2010-6-10 09:48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比如說: ............本人支配有若將經營權之轉移入本人名下......
這為公務人員服務法所規範之外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十三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 ...
anil學長:
是公務員服務法而非公務人員服務法喔,差一個"人"差很多。
隨風學長:
公務員服務法是上位階的法律,當軍人或公務員就不要想經營事業,對納稅人看來真的觀感很不好。
回覆 哨長 隨風 的帖子
小朋友, 個人覺得你可能想太多了.1. 軍公教人員, 如真的要從事副業. 基本上只要不出事又低調一點. 說真的, 誰能奈你何?
2. 試想如果副業做的不錯. 在收入及時間上已超過你本業. 請問你是要兩者兼顧還是取其一
者?
3. 如果副業做的不好, 其所付出的與你所獲得的不成比例, 你還會繼續做下去嗎?
4. 真會有問題是你大張旗鼓到處宣揚, 才有可能會有你所提問的情形發生.
不過一切的可能等你為軍公教人員, 又同時有其他事業再來考慮吧. 不過我想到時你自然就會心有定論, 不須來問我們了.
[ 本帖最後由 pcy 於 2010-6-10 17: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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