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藍霹靂馬 發表於 2010-6-1 17:39:15

學弟呀!你馬咖差不多!

真是太丟我們憲兵的臉了,

這種老鼠屎一粒就把我們給通殺了,真是令人沮喪,唉!

近年來,每次出現我們的新聞,壞的居多,好的少之又少,怎麼回事呢?難道現在的訓練,都不重視榮譽感嗎?

裁撤了算了,丟人現眼。

429T 發表於 2010-6-1 18:47:26

如果真的如報上所說.....拜託!...判重刑好嗎!...無言...:smk:

jamestsai89 發表於 2010-6-1 20:11:41

今天一整天看著這新聞不停的播,有種很想哭的感覺 ...... 真的很痛心 .......

313營中尉人事官 發表於 2010-6-1 20:42:41

不知道各位曾經歷練調查組的老大哥怎麼看??

帥姓跟林姓立委真的懂憲兵嗎??放砲沒關係,要講出方法,不是為放砲

爭取鎂光燈。

尤其這位帥立委,還官拜中將,軍中有多少問題積腐已久,難道從民國初

年就在寫紙上作業的制度不需要改進嗎?

另外我們自己的大家長有為本軍改革過什麼?

報紙報導也有誤,憲兵隊無權發傳票,但看起來紙上作業格式是真,但不知

官章是被嫌疑人使用還是真隊長被誤導,若屬實應該嚴辦。

說本軍是軍、司法警察平時以軍法為主司法為輔,問題是我們真正懂法條的人有多少?翻翻憲兵隊的採證工具又有多少?會使用的人又有多少?

雖說自廢武功,心理不捨。

但成天惶惶終日,所為為何?不如回歸戰訓本務,這些在上位者才不會仗勢

有司法警察身分而胡作非為,苦的還不是下面人。

MP269C570T 發表於 2010-6-1 20:48:00

小弟今日透過管道,取得憲令部公開發送給媒體的新聞稿如下:


有關6月1日媒體報導「愛上已婚越女,軍官遭敲詐」乙情,本部澄清說明如后:
一、      本案緣於鄭姓中尉涉嫌「妨害婚姻、家庭」,經被害當事人委託吳姓友人向花蓮憲兵隊告發所生。
二、      有關本部所屬黃姓士官長「未持搜索票強行蒐證」違失部分,本部已於5月28日依法送辦。
三、      報載吳員偽冒憲兵調查官透過及綽號「豆漿哥、林姓退休警員勒索」乙節,經查為吳員等人於鄭員在憲兵隊偵詢後,藉機聲稱可花錢擺平此事,絕非憲警黑白兩道勾結,特此嚴正聲明。渠等行為,現正依法偵辦中。
四、      對於本案肇生,本部深表遺憾,全案已由國防部東部軍事檢察署偵辦中。本部將以此為案例,加強調查人員訓練及教育,以防類案再生。


從新聞稿及小弟側面得知,小弟的看法如下:

越籍新娘與其夫因尚未辦理離婚手續,依照我國民法還是具有夫妻關係。即便夫妻之間有什麼問題,或是家暴情事,鄭姓軍官就與越籍新娘同居,在法律上已觸犯妨礙家庭罪。

越籍新娘的丈夫,因鄭員為現役軍人故前往花蓮隊告發,憲兵隊依法受理,並派調查士調查。這沒有什麼問題,但問題點在於,憲兵隊只有發出約談通知書 (約談通知書不是拘票,甚至不具備強制力),黃員未向檢察官申請搜索票,即強行蒐證,已經是違法搜索。

違法搜索的嚴重性,在小弟87年於憲校受預備士官訓時,教官已經講授其嚴重性,教官甚至教導我們遇到違法搜索時的應付方式。我認為黃員不可能不清楚事情的輕重,再者現在也不是十幾二十年前,人權的保障更為完善,違法搜索更要負上相關的行政責任與刑罰。

以前曾聽聞調查組不整訓,原先我以為調查組軍士官在受過調查軍官班、調查士官班等訓練後,沒有向警方一樣有常年訓練做法令與戰技的保持訓練。今日還特別問一位曾在101組服役過的學長,他表示以前每年都有例行的情工訓練,針對搜索票申請、搜索技巧、筆錄製作、偵訊技巧、擒拿術、手步衝日夜間射擊、攻堅訓練等課程,無分官士集中授課。其中戰技部分,還是由特勤隊擔任教官,用土製臘彈 (將.38實彈彈頭取下,封臘做彈頭) 做攻堅實彈對抗射擊。
因此我想黃員不懂違法搜索的嚴重性,恐怕有點牽強,因此在憲令部責成情報處調查後,將違法搜索部分,移送軍檢調查。

黃員將鄭員帶回隊部偵訊後,後續的豆漿哥等民人和鄭員所談的遮羞費,目前調查所知黃員是沒有牽涉其中。因此可以說是越籍新娘丈夫友人所為,和黃員無關。此部分以移送軍檢調查,若後續查出牽涉其中,亦將移送不護短。

今日在新聞爆出來之後,司令部馬上由副司令高中將及政戰主任史少將召開記者會,沒想到媒體的報導還是跟著蘋果報走。我想有錯有違法的,該辦的還是要辦。但報導錯誤的地方,還是要多加澄清,免得以訛傳訛,對憲兵的傷害更大。

aaa0828 發表於 2010-6-1 20:52:08

現役的憲兵
你們可以再擺爛一點
可以再出包
可以再出現一些負面新聞
等我們那一位非常討厭憲兵的立委
在立法院提出將憲兵司令部裁掉時
你們想破壞憲兵的形象的機會都沒有了
:chr: :chr: :chr:

pionq80 發表於 2010-6-2 00:03:16

小弟曾接觸軍司法警察勤務一段時日也曾參加過204指揮部地區憲兵隊勤務演練示範,了解當前憲兵隊主動偵辦案件當以軍事案件為首:

軍人部分可分為以下四類:
1.逃亡(攜械及一般逃亡)。
2.盜賣或竊取彈藥(軍用品)案件。
3.殺人、暴行脅迫等案件。
4.其他營外違法案件。

再者小弟針對傳喚與通知做個淺短的講解,以釐清各位學長以往對傳喚和通知認知上不同之處:
1.傳票是軍司法機關簽發,也就是案件偵查中的軍(民)事檢查官才有權命被傳喚人於一定之時日,就指定處所應訊若無故未到就會發拘票請軍(司)法警察行使強制力拘提當事人。
2.憲兵隊或警察局要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必須呈報憲兵隊隊長或縣市警察局長簽發始具法令效力;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通知之程序:
1.通知非軍人之犯罪嫌疑人、證人、或告訴、告發人到場應詢,應使用通知書或口頭告之。
2.如受通知之犯罪嫌疑人為現役軍人者,通知書應洽其部隊長官轉達,不得直接交其本人。
3.通知書應於到場日期二十四小時或三日前,送達於受通知人﹔但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梅荷的志潔往往因為少數人的私慾惡行而讓憲兵的形象在各大媒體上肆易暄染,腐敗墮落一堆有的沒的字眼看在我們眼裡非常的痛心但也無奈,所以希望我們憲兵司令部真的要好好嚴加要求督導下級所屬,別再讓類似的事情又再發生吧!

[ 本帖最後由 pionq80 於 2010-6-2 09:04 編輯 ]

622t 發表於 2010-6-2 02:04:45

來~~人~~啊!!   把那些破壞憲兵名聲的人給拖出去斬~~了吧 !   今天又被那聳動的標題給吸引住而買了一份水果報紙回去看,看完那份報紙而心中產生了一個問題,怎現在憲兵出包的事情怎有越爆越離譜事情越爆越大條的感覺 ,真不知道未來還會再爆出比這更大的新聞出現

武定原 發表於 2010-6-2 11:29:34

回覆 15哨 MP269C570T 的帖子

個人是沒在現場說實在是不該有所評論的!但是一個憲兵隊士官長要能做傳喚通知書及進行逮捕與搜索等情事我是不大信啦.在我服役期間只要是搜索作業大多至少要情參官(少校)以上甚至是分隊長親自帶領執行(傳喚比較簡單但也要軍官帶班.還沒有過士官自己就可以出門的.更何況是偵訊作業至少也要有警務士在場製作筆錄呀.怎麼可能會是與民人共同進到憲兵隊一同偵訊嘞??更何況部內在三宣教的不是凡告訴乃論案件儘可能不予受理偵辦以避免造成爭議嗎??怎麼還會有這種事情發生嘞??
學長您問的答案是正確的!憲兵隊隊部的編制內人員每年都會在全省各地區實施情工幹部講習!一連七天的教育訓練!成績不好還要被檢討嘞.:handshake
所以要說該士官長不熟悉作業那是不可能的!只能說天作孽尤可活自作孽不可活唷

hido7 發表於 2010-6-2 11:52:29

好久沒看到高x斌和劉長官囉.....講話還是那麼中氣實足...
可見他早已在司令部內大發脾氣過了....
不知那為黃姓加害人有沒被高x斌叫到部內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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