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ger312T
發表於 2011-1-16 08:57:34
巡守隊
2010-09-16 19:44
待會要上哨,今晚有社區巡守的哨,9點~11點的步巡.
簡介:本隊是由里長發起.組織.編制.的志工團體,於10年前的9月21日大地震正式掛牌執行任務.
本隊的隊員均是由熱愛社區的里民所組成,有夫妻檔.父子檔.兄弟檔的組合,平均年齡50歲,
最高年齡80歲.
本隊的全名:台北市萬華區保德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簡稱巡守隊.
本隊的宗旨:全年無休.風雨無阻.社區安全.共同維護
本隊的口訣:報到簽名不可少.著裝整裝備好.社區安全一定要.你我共同來督導
本隊經歷10年的力,深獲外界與社區的熱烈迴響與支持,並於政府相關部門的評比/評鑑下
每一次均獲得最高榮譽的授獎
雖授獎無數但因隊員的搬遷疾病往生等因素下,人數嚴重缺額近年來也有新隊員的加入
卻也無法補足當初創隊的編制人數,有幾組的隊員不足4人/一組卻都能排除萬難的繼續支持巡守隊
真是感謝!!
GVMonkey
發表於 2011-2-21 11:57:30
原帖由 邱明宗 於 2010-12-28 17:16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沒錢就出力................................................................................................
我有參加義消.民防中隊.激流救生協會.100年要加入巡守隊的志工..........
團體內的經費是由幹部去 ...
報告學長..........
參加義消似乎不可以同時再加入民防說............
我們是這樣規定的..............
還是學長是經歷過????:)
GVMonkey
發表於 2011-2-21 12:02:19
原帖由 ichiro671022 於 2011-2-21 10:34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應該是說看哪個團體找的顧問比較多經費就多
每年至少都會有出國一次
甚至每個月都有聚餐
學長這樣說也對!
但是還是看您自己得出發點為何
是要去消費這社團還是真正的想去貢獻己力做些有意義的事......
我見過部份人 就是屬於消費社團的..........
吃飯聚餐旅遊一定看得到人.......
但救災打火 1年見到1-2次很了不起
享福利 一樣都少不了它 要他做事 看他大爺HAPPY......
真不知道當初是誰找牠進來的:gun:
frankhotank
發表於 2011-5-18 17:13:31
基本上我不是義警而是義交,性質上有點不通,福利的相關規定是依樣的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府警保字第09421106100號
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者除外)。
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0年6月1日台(90)內消字第0986646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2年3月26日台內消字第0920092663號令修正發布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為增進本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對象指本府警察局義警、民防、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簡稱義交)暨本府消防局義勇消防大隊(簡稱義消)人員。但不包括由政府機關負擔公保、 勞保費之人員。
義警、民防、義交人員之傷亡醫恤、福利濟助事項由警察局主管:義消人員由消防局主管。
傷亡醫恤福利濟助金給與基準如左:
醫療撫恤:
患病者:得憑服務證明,由公立或指定之特約醫院給予優待治療。
因公受傷:給予全部醫療費或由指定之公立醫院免費治療。
因受傷致殘者:除按前款規定外,並依下列傷殘等級給予一次慰問金:
全殘者:給與 120 個基數。
半殘者:給與 60 個基數。
部分殘廢者:給與 40 個基數。
前項殘籌檢定,依公務人員保險法有關殘等檢定之規定,由公立醫院鑑定書請領。
因公死亡者:給與一次撫恤金120個基數外,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新台幣15萬元為限。
因公受傷致殘,於一年內因傷致死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恤金基數及並支付殯葬費。 所謂「因公」係指義警人員在編組、訓練、演習、點校、服勤及救災時而言。其係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勤務致傷殘或殉職者,並加一次慰撫金50%。
前項3.4.5.各基數金額,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之勞工最低工資為基準。
福利濟助:
生育濟助:新台幣 3,000元,以前二胎為限。
結婚濟助:新台幣 3,000元,以參加編組入團隊之後第一次結婚(非與原配)為限。
直系親屬或配偶喪葬濟助:新台幣 3,000元。
本人非因公死亡濟助:新台幣 25,000元。
本人因病住院3日以上30日以下者,每日濟助新台幣 300元,每年濟助合計以不超過30 日為限,並須持公立醫院或健保指定之特約醫院住院證明。但非因疾病施行違反生理手術或 整型、整容及因不正當行為而致傷害或疾病者,不予濟助。
本大非因公意外傷殘者,濟助新台幣 8,000元。
其他為提高團體士氣、鼓舞工作情緒,對災害濟助、病困慰問及協勤有功,報經本府警察局 或消防局局長核准者,酌贈慰問金,但以本人為限。
退職、退隊之義警見義勇為協助警察或消防勤務,以致傷(殘)亡者,參照本要點規定,簽請本 府警察局或消防局局長核定後酌情發給濟助金。
傷亡醫恤福利濟助金請領期限、順序及手續如下:
期限:
請領醫療濟助金:自事實發生後 60日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請領撫恤金:自事實發生後 60日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請領福利濟助金:自事實發生後 60日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請領撫恤金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祖父母、及孫子女。
未成年或已成年而殘廢死亡者共同生活者為限。
前項之「親屬」以與傷殘死亡者共同生活為限。
請領手績:
請領醫療濟助金:須填具福利濟助申請表連同有關證件、公立醫院證明書、本人服務證影印 本、戶口名簿影印本,由大隊、中(分)隊等單位轉本府警察局審查核發。
請領撫恤金:須填具撫恤事實表,連同有關證件、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本人服務證等, 由大隊、中(分)隊等單位轉本府警察局審查核發。
請領福濟助金:須填具福利濟助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正本、戶口名簿影本及本人服務證 影印本。
申請傷亡醫恤及福利濟助金,如有虛報或審核不實等情事,各有關人員應負法律上責任。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警察局暨消防局依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義警民防人員工作績效慰問金核發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北市警防字第八九二三九二六三○○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義警民防人員工作績效慰問金作業規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為本局)為激勵義警民防團隊人員士氣,提升協助維護 治安工作績效,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核發本項工作績效慰問金,應在每年度預算經費內支應:如經費有限或不足時,得 視情 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申請核發本項工作績效慰問金,應於案件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具「核發工作績效慰問 金申請書」一式兩份詳敘具體事蹟,經派出所及分局查證屬實後,由分隊、中隊、大 隊逐級審核,轉報本局核實發給。
同一案件如上級機關已訂有核發獎勵金規定,或有其他獎勵金申領規定,且己申領該 項獎金在案者,不得再重複請領本項慰問金。
義勇、民防人員工作績效慰問金,依下列標準核發:
個人工作績效慰問金
協助勤務時,冒險犯難,有具體事蹟表現者,頒發新台幣(以下同)一萬元。
殫精竭慮,建立義勇警察體制,有顯著貢獻具體事蹟者,頒發八千元。
每半年統計實際協勤時數超過72小時以上,且名列各該義警中隊第一名者,頒發六千元 (第一名如有2人以上者,以績效、服勤日數及深夜多寡作為比較依據)。
恪遵法令、排除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頒發六千元。
因協助勤務,於執行職務時身體受傷者,頒發五千元。
對義警訓練、服勤、指揮督導得宜,致任務推行順利,有具體績效者,頒發四千元。
對義警團隊有特殊貢獻並有具體績效者,頒發四千元。
拾獲財物不味,其價值為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頒發二千元。
協助推行政令,溝通警民情感,有具體表現者,頒發二千元。
協助執行各項勤務認真、努力,有優良成果者,頒發一千元。
參加各項訓練,認真學習,成績優良,每中隊擇一至三名頒發一千元。
協助治安、軍勤、不避艱難、堅毅勇敢,達成任務者,頒發一千元。
服行其他有關義警、民防工作,成績卓著者,頒發一千元。
團體工作績效慰問金:
本局(保安科、民防科)每年辦理業務評核(項目包括情報、業務、協勤時數)一次,經評定 第一名單位頒發二萬元、第二名頒發一萬五千元、第三名頒發一萬二千元、第四名頒發 一萬元、第五名頒發八千元、第六名頒發六千元。
「春安」工作運用民力協勤工作績效,應每年辦理評估一次;其績優單位慰問金發放標準 如前項。
義警中隊常年訓練每半年辦理評核一次;其績優單位慰問金發放,亦比照前項辦理。
民防「萬安」、「長安」等演習,經上級機關評定為「優等」第一至第三名者,頒發三 萬 元至五萬元;經本局評定為「優等」者頒發二萬元。
其他以義警團隊名義參加公益性團體活動,成績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頒發慰問金五千 元。以上(一)、(二)二項,如有特殊功績者,得酌情加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