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經驗 - 外勞猝死案
11年前….民國87年9月份某個禮拜一早上六點左右我手機響起
是我公司警衛打來的
警衛:「大哥..泰勞出事了!」
我::「什麼事?」
警衛:「諾普死掉了」
我::「啊?」
我現職87年1月份到職
主要就是總務、採購、公共關係及外勞管理
當時外勞約30餘名
而宿舍就在我工廠內
泰勞諾普到職未滿半年
從他編號第28號就可以知道
我叫警衛先打119後我隨即趕往公司
路上警衛又打來說救護車已經把人載往竹北新仁醫院了
我則直接趕去醫院
只看到幾個外勞在急診室裡面無表情的圍在諾普病床旁
但是這時的諾普已經蓋上白布了
我請醫生掀開白布
只見諾普穿著內褲赤裸上身狀似睡著
怎麼看都不像個往生者
一旁的泰勞班長急著跟我解釋說….
諾普前一天(週日)被本國某同仁帶回家割草賺外快
這位本國同仁給諾普喝了不少私釀的水蜜桃酒
諾普回工廠後又繼續喝啤酒到晚上
酒醉後直接就躺在宿舍的磨石子地板上睡著了
早上所有泰勞依規定要起來打掃宿舍
輪值清潔地板的泰勞踢了踢諾普要他別擋在走道上
看諾普沒醒來
於是蹲下來用力給他搖
卻見嘴角因搖晃而流出泡沫而身體異常冰冷
一群外勞嚇壞了急忙回報警衛室
後來警察也據報到醫院
簡單了解填表後離開
我留下兩個外勞後回公司報告此事件
那個給諾普喝私釀的水蜜桃酒的同仁則驚慌的很
雖難說有直接關係但難免會被連想在一起
10點多後我和幾個幹部及外勞仲介再回到醫院
之後將大體移至省立醫院冰櫃存放
外勞仲介急忙聯絡泰國家屬
我公司則火速處理後續事務
第二天檢察官到場了解
檢察官要我們相關人等陪同詳細看過諾普大體後
我們就在省新醫院一個簡單的小辦公室裡就地偵訊
仲介業者拿著諾普家屬從泰國傳真過來的委託書
內容就是諾普家屬全權交由仲介(某代表)處理
我則代表雇主方
檢察官問家屬代表對於諾普的死亡是否有異見或是否要求解剖?
仲介代表說沒意見
接著檢察官透過翻譯問幾個當天第一時間在場的泰勞事情原委
最後則問我話
沒多久檢察官當場就以”猝死”結案
這是我第一次聽到”猝死”這名詞
檢察官還告訴我說他辦過許多東南亞國家外勞這類的猝死案
原因就是不明
也無法證明與喝酒是否有直接關聯(雖然他們都很愛喝酒)
而且都是不願解剖
幾天後
我拿著工廠同仁的捐獻及公司補助
在新竹市立殯儀館為諾普舉辦了公祭
並透過仲介找來幾個泰國法師到場舉行法會
泰國喪禮跟台灣的差不多
只是很冷清
兩天後
我帶著泰勞班長到火葬場取回諾普的骨灰罈
泰勞們則在宿舍內為諾普佈置了簡單靈堂
半個月後
有泰工休假時請他將諾普的骨灰罈帶回泰國
事件到此還沒完
因為工廠死了個泰工可謂空前絕後
公司開會想要探究原因
包括把那位把諾普帶回家割草的同事也找來(當場嚇哭)
泰工班長也來
仲介也來
但最後還是不了了之
無法有直接證據下追查下去又如何?
何況諾普家屬都已經表明不願追究了
還不如如何預防再發來的實際
事件還是沒完
宿舍內泰工開始騷動
每個人心裡都毛毛的
對這群平均年齡不到30歲的年輕人來說
諾普在宿舍內猝死確實會造成莫大壓力
何況是離鄉背井客死異鄉
各種繪聲繪影開始發酵
說諾普冤魂回不了泰國家鄉
泰工們開始吃不下睡不好並要求提前解約回國
甚至本國員工也看到諾普半夜回來上工等…
公司只好再花一筆錢請泰國和尚到工廠及宿舍做法後
事件才告平息
事件當年我31歲
而諾普也不過27-8歲
當時的諾普已婚並已為人父
諾普確實很愛喝酒(大多數泰工也是如此)
但是他打過泰拳
黝黑皮膚結實身材是他註冊商標
他沉默寡言話不多
連本地女性同仁也都很喜歡他的性格
無奈飄洋過海來台灣賺錢養家卻客死異鄉
小命就此交代
另人不勝唏噓! 原帖由 evan3833 於 2009-9-10 10:04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檢察官問家屬代表對於諾普的死亡是否有異見或是否要求解剖?
仲介代表說沒意見
接著檢察官透過翻譯問幾個當天第一時間在場的泰勞事情原委
最後則問我話
沒多久檢察官當場就以”猝死”結案
這是我第一次聽到”猝死”這名詞
檢察官還告訴我說他辦過許多東南亞國家外勞這類的猝死案
原因就是不明
也無法證明與喝酒是否有直接關聯(雖然他們都很愛喝酒)
而且都是不願解剖
...
問一句題外話。
小弟不是很懂台灣的法律程序,為什麼檢察官有這麼大的權力,可以決定不解剖,然後直接以猝死結案!
檢察官不是法醫,就算是法醫,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在現場就能判定死因。
本案的當事人是外勞,但過去我看新聞的印象是,有不少案例是「家屬不願解剖」,檢察官也同意如此。
但試問,如果那位泰勞或任何一位當事人,是被下毒,或等其它非醉酒的原因,豈非永遠真相不能大白? 報告學長:
這確實有爭議
但是我想是......
檢察官是以案情狀況單純或複雜度為標準來判定吧
確實
若檢方看過大體並了解事件來龍去脈後認為必要解剖時
家屬理應不得不從
又本案當事人為外勞
大概又與國情脫不了關係
另一狀況就可以了解檢方權力之大
我某外勞被某大賣場當場人贓俱獲(偷竊)卻極力狡辯
店家堅持提告下送進新竹地檢署
當天深夜卻通知我領回(不起訴)
我也傻眼
我該如何防範外勞不因此而半夜逃逸?
法警對我說檢察官不起訴就是不起訴(至多是店家再要求索賠)
法警說同一檢察官有許多解釋
可以因為是不值錢小物件而起訴
也見過偷錢案檢察官除了不起訴外還反而拿車錢給他回故鄉花蓮
這確實很無言!
回覆 3哨 evan3833 的帖子
學長偷竊不是屬公訴罪嗎?為何會可不起訴?
會這麼問,是因為新聞曾播,
有經濟困難或家境清寒成年人或小朋友,至賣場或便利店偷竊,
店家於第一時間報警後,得知偷竊者的困難,表示不追究,
卻因偷竊屬公訴罪,而無法撤銷。
如檢察官有如此權利,那法律該修改了。
回覆 4哨 Charles 的帖子
該案就在下列連結中檢察官是以"微罪不罰"來解釋
http://www.rocmp.org/viewthread.php?tid=15603&highlight=%A5%7E%B3%D2
應該這麼說吧
竊盜屬公訴罪沒錯
但本案例移送法辦後
檢方卻以案情輕重來決定是否起訴嫌疑人
也等於不成立
這是小弟工作上經歷過的真實事件! :shy:報告學長:依我了解.越南~泰國的人都很喜歡喝酒.能喝多少是不知道?但是他們都是每天喝酒這是錯不了的.:handshake
回覆 哨長 evan3833 的帖子
相同感受,小弟我目前就是從事外勞仲介的工作,退伍到現在做了快七年了,遇過各國各式各樣的外勞,男女都有,什麼病的都遇過,肺結核的就遇過三個,還有一個有愛滋病。不過印象讓我最深刻的就是一個越南的看護工,來台灣沒多久就染上了怪病,送到三峽恩主公醫院治療三天就往生了,好像是病毒侵襲到脊椎跟大腦,還記得往生的前一天我跟公司客服小姐到醫院看此名外勞,外勞看到我們二個就一直喊不舒服很難過要我們救她,之後回公司隔天再上班就接到消息外勞往生了,之後火葬,只剩下骨灰,我還開車帶著他的骨灰跟公司的越南翻譯一起到機場,讓我們公司的越南翻譯送她一起回越南。還有遇過印尼外勞肚子不知道那個器官長瘤,那顆瘤大到跟顆壘球一樣,醫生說開刀會有生命危險,不開刀也活不久,回印尼開不知道開的好還是不好,建議台灣馬上開,此名印尼外勞才19歲,她很有勇氣,一點都沒有害怕的感覺,當下就決定要開刀,到現在過了那麼久了,應該也復原的差不多了,但是之後聽說開那種刀之後都有有併發症,活不過半年,現在他應該也回印尼了,當時的決定也好,不然回印尼我想醫術應該也沒有台灣那麼好。還有遇過泰勞為情上吊自殺,也遇過泰勞跳摟的,真的是太多太多了,所以我現在遇到我們公司的外勞都會寒喧個幾句,讓他們覺得在台灣不孤單,一個人離開自已的國家到別的國家工作真的很辛苦,希望外勞都過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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