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調查官 發表於 2005-9-4 19:40:17

武定橋 發表於 2005-9-4 21:27:01

對呀
真搞不懂為何要強姦勒
去把馬仔就好啦
若是沒本事把馬仔
花錢也可以解決呀

steven 發表於 2005-9-4 21:31:28

很實用的文章,感謝PK調查官學長:sppt:
趕快轉寄給我女朋友拜讀一下吧:)ya:

老潘 發表於 2005-9-4 22:02:40

Originally posted by 武定橋 at 2005-9-4 21:27:
對呀
真搞不懂為何要強姦勒
去把馬仔就好啦
若是沒本事把馬仔
花錢也可以解決呀
呵呵~:titter:
你信不信,你給他錢要他解決,他反而會硬不起來,搞不好又給那站璧嘲笑,病情更加惡化...
監獄對於性犯罪者在臨床上歸類大計有三到四類:
<A.>替換攻擊型:以妻子或女友為對象,並不以性滿足為訴求,攻擊行為中存有羞辱、傷害對方的本質。
<B.>補償型:以強暴滿足性慾,獲取失去之自尊,重拾男性之尊嚴。
<C.>性攻擊放射型:融合性慾之需求與身體傷害之攻擊暴力,呈現出虐待之病態行為。
<D.>衝動型:此類強姦犯缺乏計畫,以機會呈現時之衝動反應為主。

而另一學說又歸類三種:
<A.>憤怒型:心中充滿憤怒與敵意沮喪至爆炸時發生強姦行為,約佔強姦犯40%。
<B.>權力型:約與上<B.>同,以獲取支配權減輕其不安全感與自卑感,重拾男性尊嚴為主要目的;約佔強姦犯55%。
<C.>虐待型:除了強姦外,還融合各式折磨(SM),如綑綁、鞭打、燒灼;施虐行為可以使其達到性亢奮 ;還好這類強姦犯佔5%。

性犯罪在各類刑事案犯罪的黑數很高(未於數據上),受害人的未報案與司法機關過程中對受害人之壓力以致卻步。估計犯罪黑數在數據的10倍以上,甚至更高。

台灣在86年刑法修正案,性犯罪者需強制治療方可申請假釋,只是成效不高,幾乎流於形式過程,以致再犯率極高!

而且各位大大知道嗎!!強姦案件受害人最多的是幼童與未成年少女佔強姦案件的五成以上。整個環境對婦幼仍然欠佳,且幼童的自我保護力較弱是主因。

關於對幼童的性犯罪(Child Molestation)&(Pedophilia)還有學說上的歸類,打字累了...

PK調查官 發表於 2005-9-8 00: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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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完整版本: 一篇訪問強暴犯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