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憲兵撲滿
我忘記我跟誰坳來的了不過很可愛喔
裡面都是我的10元零錢
雖然我會偷偷的把他挖錢來用
不過它的肚子依然是滿滿的
因為我都叫他"阿滿" 那請問那裡可以買的到
蠻可愛的軍用品店應該有吧
可是這看起來應該不是陶瓷的吧 不是陶瓷的
是彈性橡皮的喔
我不是買的
忘記跟司令部哪個中校坳的 因為我都叫他"阿滿"
嘿嘿~原來叫阿滿呀!!!
今晚要顧好喔!
不然偷偷去你家抱阿滿:D
[ Last edited by dunhill男孩 on 2005-8-30 at 01:38 AM ] 學長我不怕
我有幫他保竊盜險還有意外損失險
無論失竊還是被破壞
我都可以申請理賠(哈哈)
回覆 #5 武定橋 的張貼
挖勒~真的還假的?
這種東東還可以保險啊
那如果他自裁,受益人是誰呢......:crw: Originally posted by Hua at 2005-8-30 04:39 AM:
挖勒~
真的還假的?
這種東東還可以保險啊
那如果他自裁,受益人是誰呢......:crw:
報告站長大人..
依照人壽保險法規定..自裁行為屬理賠給付之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得不必負理賠責任..受益人自然是保險公司(收了保費,但不用辦事)..:xd:
此外,這種東東的保險,屬產物保險範圍..在保險業先進發達的國家,您想得到的東東,幾乎都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例如大明星的美腿,酥胸..:lol:
[ Last edited by 大盤帽 on 2005-8-30 at 07:00 AM ] Originally posted by 大盤帽 at 2005-8-30 05:57:
報告站長大人..
依照人壽保險法規定..自裁行為屬理賠給付之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得不必負理賠責任..受益人自然是保險公司(收了保費,但不用辦事)..:xd:
此外,這種東東的保險,屬產物保 ...
學長,我是開玩笑啦,哪有人會拿撲滿去保險
可是自裁行為不完全是除外責任,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四條第三項: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仍負給付責任。
意思是說契約訂立兩年後或復效兩年後的自殺行為,保險公司仍須給付保險金。
就算該保單不載有自殺給復條款,依據保險法第一○九條第一項:保險公司仍須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現金價值)退還給應得之人。
順帶一提,我是讀保險系的,如果各位學長學弟有比較理論堅深的保險問題,我願意為大家解答喔,如果是很實務面的問題,我相信有很多學長是從事保險業務的,也可以請教他們喔。
[ Last edited by 武定橋 on 2005-8-30 at 01:47 PM ] Originally posted by 武定橋 at 2005-8-30 13:43:
學長,我是開玩笑啦,哪有人會拿撲滿去保險
可是自裁行為不完全是除外責任,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四條第三項: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仍負給付責任。
意思是說契約訂立兩年後或復效兩年後的自殺行為,保險公司仍須給付保險金。
就算該保單不載有自殺給復條款,依據保險法第一○九條第一項:保險公司仍須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現金價值)退還給應得之人。
順帶一提,我是讀保險系的,如果各位學長學弟有比較理論堅深的保險問題,我願意為大家解答喔,如果是很實務面的問題,我相信有很多學長是從事保險業務的,也可以請教他們喔。
俺聽說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四條第三項好像修改了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
財政部台財保第八七二四三二○六一號函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Originally posted by 陸戰憲調士官長 at 2005-8-30 16:31:
俺聽說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四條第三項好像修改了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
財政部台財保第八七二四三二○六一號函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學長不好意思喔
您說的那個是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不是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喔
此條款的第十四條第三項並沒有修改
仍然維持原法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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