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兵哥臉帥心壞 劈三女 兩懷孕
2008/08/19 04:33 洪璧珍卅彰化報導這年頭,年輕人對性行為之輕率,令人搖頭!一名阿兵哥搞大女友肚子,上個月被女方家長逼婚,不料他婚前所交往的高中女生也懷孕;更扯的是,女學生家長找上阿兵哥的部隊長官投訴,才知道原來他還另有個未成年女友,結婚前才剛賠人家卅萬元。
女學生家長考量阿兵哥前途,原本想放他一馬,偏偏阿兵哥嘴賤,協調過程中質疑女學生的胎兒不是他的種,氣得女方家長七竅冒煙下最後通碟,三天內若提不出和解條件,法院見。
身高一八五、自恃英挺帥氣的職業軍人,在北部某部隊服役,去年八月在網路認識同齡女友,十天後就與她上床;隨後又交了高一女網友,女學生也跟他上床。
今年四月間女友懷孕,阿兵哥避不見面,女方家長拜託立委出面逼阿兵哥負責,上個月底,阿兵哥不情不願地與懷孕七個月的女友結婚,不料蜜月還沒結束,發現女學生也懷孕五個多月。
阿兵哥對自己闖的禍不以為意,協調過程中,還脫口「誰知道那是不是我的種?」,吊兒郎當的態度,氣得一干人牙癢癢,想當場扁他一頓。
下個月即將臨盆的阿兵哥老婆,挺著大肚子坐在一旁,也完全沒有即將為人母的喜悅;面對這個由父母抓回來的老公,一再做出令她難堪、心寒的事,雙手發冷,只能低頭垂淚,讓旁人看了也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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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新聞是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在新聞中,該名士兵除一人劈三女用情不專外,值得注意的是,與他發生性行為的女生有些甚至是未成年。
根據刑法27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又該名士兵為現役軍人,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法律的部分,小弟並不是很懂,不敢在此班門弄斧,但他這樣做,不僅賠上自己的金錢與前途,還得面臨牢獄之災。記得在部隊裡莒光日,都會一再播放相關案例的光碟讓弟兄引以為戒,然而事實上這些案例還是層出不窮,是不是覺得這些前科記錄對於自己真的都沒有影響呢?
回覆 哨長 survivor 的帖子
太太太...太爽了吧
我真想看看他長的多帥
可以如此迷倒眾生
可是沒說清楚他是軍 士官還是兵
不過這樣他應該混不下去了吧?
職業軍人要注意的事可真多 個 人覺得應該是特例。
當兵服役有流傳一句話當兵三年母豬賽貂蟬。解釋:台灣以前每個男孩子在十八歲左右,都要當二、三年的兵,而當兵期間,大都是男孩們的集體「在營區」戰技訓練、停休(外島等等),休假機會也不多;所以,能看到女孩子的機率,可說少得可憐;所 以可看到母的都覺得漂亮。
現在 是放假放的太爽了吧,還有那麼多時間,可以四人同行...............
個人覺得與個人想法有關(男的關念有些偏差)。
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郞。時代進歩了,或許不 除了二情相悅外也要只能祝福他們了。對於自己的前途多加考慮清楚,要不 這是一輩子的事 既然成年了
就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長的多帥
心腸不好也沒用
不和解就等著被判軍法吧
不過現在是鬼月
不知道他毀了5個人的一生(目前是這麼多人)
最近認識一位16歲的小妹妹
她跟母親差20歲
她語重心長的說因為她媽媽走錯路
她卻要為此繼續承受苦果
公平嗎
夜深人靜時
他會做何感想 以上新聞...除了女方未成年....站在男人的立場....羨慕是多少的
男女的對應進退......除了世俗的約束....
基本上...旁人是無櫞置疑的
俗話說...一個錢不會響...
男人要有擔當....女人要會保護自己
騙人與被騙都要各負責任
這樣的故事情節...古今中外繁雜不及備載...
只能說....省世罷了 這個應該是個人行為的偏差
導致後續的這種情況發生。
小弟的一位伯父,曾經在市場被某職業軍人開車撞到
沒有肇事逃逸,但撞到後不聞不問。
這位伯父在地方上,大家都很敬重他
這名軍人都避不見面,躲在部隊裡。直到某議員主動協助查詢
進了該部隊請輔導長出面,在將這位軍人請出來,
更妙的在後頭,軍人也是雙手一攤,「我就是沒錢賠,你能耐我何」
不過這名軍人也是踢到鐵板,之後透過管道得知,名下尚有不動產等
立即請法院進行某些動作,這下子,此位軍人乖乖的上門尋求解決
===================================================我是分隔線
其實,應該是看態度吧!
光看這則新聞的主角,事情發生後,又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
似乎都是別人的錯。要讓人不生氣實在很難,
這種人應該給點教訓。 弄不好會無罪。
高中女生,大部分都滿十六歲以上了。不適用刑法第二二七條。
又是兩相情願,沒有強制性交問題。
陸海空軍刑法對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妨害性自主罪章)又只限於戰時才加重,並沒有規定與滿十六歲之未成年少女性交有罪。
刑法更沒有規定婚前劈腿有罪。
或許因為這樣,這個年輕人才如此臭屁。
但是人類的社會秩序,不是只有法律,還有道德,就算他無罪,我們還是應該譴責他。
對了 如果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之罪,是要軍事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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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76 條 (戰時從重處罰)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 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一○、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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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承辦人,就會問被害未成年女生,何時開始發生性關係。
把事情查清楚。
還有,刑法第二二七條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的。
例外是行為人未滿十八歲。
本案現役軍人應該滿十八歲了,軍檢應該主動調查才是。
刑法
第 229-1條(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請參照。
[ 本帖最後由 ufan0224 於 2008-8-19 16:32 編輯 ] 我想這跟帥不帥 沒有太大關係 我覺得是跟嘴巴與手腕的問題
我有一個朋友 其貌不怎麼揚...........
結婚前看他 妹妹一個接一個換 而且還都長得不賴
你說它帥嗎???沒有 只是他的手腕好 我常虧他 嘴巴那麼厲害 連電線桿上的小鳥都被你騙下來給你把玩一番 還依依不捨的飛走
但現在結婚了 被他老婆女兒綁得死死的 我只能笑他 "現世報":lol :lol
而該員 有本事做就要有本事擔當 鄭所謂的 有那個屁股 才好學人家吃瀉藥:smk: :smk:
要不 我想 因果輪迴是必然的
佛說:不是不報 時候未到!!:cool: :cool: 雖然該員在軍法上面應該是沒事,不過我想就職業軍人來講,不管是志願役的官士兵。只要類似的案件爆出來了,軍旅生涯幾乎可以說是背叛了死刑,應該是會收到勒令退伍之類的行政處份吧? 是啊
軍人講究的是忠誠
連交女朋友都不忠心了
怎麼期待對國家對同袍忠心
如果是金錢交易也就罷了,腳踏兩條船,實在很懷疑他有沒有資格當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