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464t 發表於 2008-6-14 14:51:44

海岸巡防總局跟海洋巡防總局...

最近釣魚台事件吵的沸沸揚揚的
在新聞中有提到兩個單位
1 海洋巡防總局
2 海岸巡防總局
這兩個單位有什麼地方不一樣呢
是不是以海域的遠近來做責任區域的劃分呢
那他們不會跟海軍有責任區域的重疊嗎....;) ;)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8-6-14 15:17:02

回覆 哨長 mp464t 的帖子

報告學長:
海岸巡防總局和海洋巡防總局同屬海巡署,前者是負責陸上,後者負責海上。
您在海邊看到的漁檢、安檢、步巡等等,都是岸巡總局轄下的單位,以前保七的警艇和海關的緝私艦都劃到洋巡總局。
詳細的部份,要請曾在海巡署或是正在海巡署服務的學長說明,論壇上有正在海巡署服務的學長唷~
或是到以下網址查閱
洋巡總局 http://www.cga.gov.tw/sea/pages/p1.htm
岸巡總局 http://www.cga.gov.tw/coast/left_01/coast_01.asp

yu-chi 發表於 2008-6-14 18:44:09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各位學長看看這各吧!應該能解開您的疑問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第一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以下簡稱本總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項。
二、關於海岸、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三、關於協助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四、關於船舶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非法進入海岸地區之管制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海岸地區犯罪之偵防及警衛、警戒等事項。
六 、關於海岸及漁、商港之安全檢查事項。
七、關於海岸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八、關於通信、電子 (含雷達) 、光電、資訊等計畫之擬定、督導、執行
      及裝備系統籌建建議等事項。
九、關於海岸地區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反滲透情蒐之計畫執行、管制及督導
    事項。
一○、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一一、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
一二、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之事項。
第三條本總局設巡防組、檢查管制組、情報組、後勤組、通電資訊組、督察室、勤務指揮中心、人員研習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本總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研考、為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中心之事項。
第五條本總局為執行本條例所定事務,得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地區巡防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本總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襄理局務。
第七條本總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主任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副組長五人,副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秘書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督察四人,秘書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督察一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科長二十七人,大隊長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主任教官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副大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或中校;專員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上尉;隊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或少校;教官十三人,科員九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副隊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助理設計師二人,護士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護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辦事員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士官;書記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官。
第八條本總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本總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本總局軍職人員之任用,不得逾編制員額五分之四,並應逐年降低其配比;俟本條例施行八年後,本總局人員任用以文職人員為主,文職人員之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總局為應勤務需要,得設警衛大隊、通資作業大隊,均屬軍職;所需人力,以兵役人員充任;其編制表另定之。
第十三條本總局及所屬機關所需兵役人員,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會同國防部辦理。
第十四條本總局辦事細則,由本總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定之。
第十五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帖最後由 yu-chi 於 2008-6-14 20:15 編輯 ]

yu-chi 發表於 2008-6-14 18:45:30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學長們這應該能解開您的疑問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7年1月2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185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3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89)台內字第04491號令發布定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701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7871號令刪除公布第11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海域犯罪之偵防事項。
  二、關於海上、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事項。
  三、關於依法執行下列事項: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三)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四)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五)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六)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七)其他依法執行事項。
  四、關於海上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海上巡防勤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船舶、航空器之規劃、設計、建造、維修等事項。
  七、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
  九、關於各項法令疑義之解釋及簿冊之規劃設計事項。
  十、其他依法應規劃、執行事項。
第三條 (分組辦事)
  本總局設巡防組、海務組、船務組、後勤組、督察室、勤務指揮中心、人員研習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之設置及職掌)
  本總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研考、為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中心之事項。
第五條 (總局長副總局長之設置及職權)
  本總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襄理局務。
第六條 (人員編制)
  本總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主任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其中秘書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組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督察三人,秘書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其中督察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技正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專員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人事室主任之設置及職權)
  本總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主任之設置及職權)
  本總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偵防查緝隊及直屬船隊之設置)
  本總局為應業務需要,設偵防查緝隊及直屬船隊,得分組辦事。
  偵防查緝隊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專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偵查員六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直屬船隊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分隊長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小隊長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隊員八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四十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第十條 (海巡隊之編制及職務)
  本總局得視勤務需要,設十個甲種編制海巡隊,六個乙種編制海巡隊,二至四個機動海巡隊,並得分組辦事。
  甲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人,分隊長一百一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二百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佐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一千二百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六百二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乙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副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十八人,分隊長三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隊員二百九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一百四十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機動海巡隊置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六人至十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專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辦事員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置艦長十三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輪機長十三人至十七人,大副十三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報務主任三人至七人,艦艇駕駛員三十九人至五十一人,艦艇機師三十九人至五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報務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助理員五十二人至八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生一百零二人至一百七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97年1月2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本總局得視勤務需要,設十個甲種編制海巡隊,六個乙種編制海巡隊,二至四個機動海巡隊,並得分組辦事。
  甲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人,分隊長一百一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二百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佐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一千三百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六百六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乙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副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十八人,分隊長三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隊員二百九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一百四十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機動海巡隊置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六人至十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專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辦事員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置艦長四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至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輪機長四人至八人,大副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報務主任四人至八人,艦艇駕駛員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艦艇機師十二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報務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五十二人至八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佐理員一百零二人至一百七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一條 (職系)
--97年1月2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本條例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二條 (辦事細則)
  本總局辦事細則,由本總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定之。
第十三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散步 發表於 2010-10-2 04:39:28

簡單來說
海岸巡防總局就是以海防單位為主體(軍)
而海洋巡防總局就是以保七總隊為主體(警)

大條 發表於 2010-10-3 01:06:43

學長們
記得有陣子.港口安檢由警察主導.憲兵輔助檢查.而海防班哨由憲兵負責
然後海防及安檢再交由岸巡總局負責.單位裡不是志願役或是不願意的軍士官組合而成的.今年曾看新聞.岸巡還有很多人未考過特考.所以特考還要繼續延辦.

散步 發表於 2010-10-3 03:12:35

港口安檢之前確實是由各地方警察局負責
所以會有xx漁港駐在所之類的
6哨學長書的警察主導安檢,憲兵輔助檢查的這段時間
應該是海巡署成立的那段過渡期

9527 發表於 2010-10-10 22:33:24

原帖由 散步 於 2010-10-3 03:12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港口安檢之前確實是由各地方警察局負責
所以會有xx漁港駐在所之類的
6哨學長書的警察主導安檢,憲兵輔助檢查的這段時間
應該是海巡署成立的那段過渡期

現在部份商港也是有警察,像基隆港、福澳港、台北港...等,只是責任分的比較清了,保三的警察現在只負責港區安全及門禁之類的。

老潘 發表於 2010-10-11 01:56:33

原帖由 大條 於 2010-10-3 01:06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學長們
記得有陣子.港口安檢由警察主導.憲兵輔助檢查.而海防班哨由憲兵負責
然後海防及安檢再交由岸巡總局負責.單位裡不是志願役或是不願意的軍士官組合而成的.今年曾看新聞.岸巡還有很多人未考過特考.所以特考還要 ...
報告}}}學長看到的《憲兵輔助港口安檢,而海防班哨由憲兵負責》,應該是81~84的時光..:↓↓↓

76年~81年憲兵只支援靠海縣市的警局的港港安檢所,這個期間憲兵不接海防的,是陸軍接(警備總部還在)。

81年~84年除了上面原支援的漁港船澳安檢任務,因為成立海巡部,幾個憲兵營配屬到各地岸指部,此期間憲兵暨接漁檢也進駐戍守各海防據點。

84年7月後,憲兵解除漁港船澳安檢勤務,僅剩配屬在地區岸指部執行海防任務的憲兵,85年8月,全部移編海巡部。

我了解的大概是這樣,希望不要"蓋"錯才好∼∼

155262 發表於 2012-6-22 15:57:02

原帖由 散步 於 2010-10-2 04:39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簡單來說
海岸巡防總局就是以海防單位為主體(軍)
而海洋巡防總局就是以保七總隊為主體(警) 岸巡局的人事制度其實是在消化海巡部改編
過來的軍職人員,最終還是會成為全文職機關。不過將來的人力需求,少了義務役兵源又是一大問題;少子化的結果就是需要大量人力的軍、警、消、海巡都會面臨人力不足的問題。

[ 本帖最後由 155262 於 2012-6-22 16:01 編輯 ]
頁: [1] 2 3 4
檢視完整版本: 海岸巡防總局跟海洋巡防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