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25172 發表於 2007-9-6 19:33:15

原帖由 s93320331 於 2007-9-6 18:57 發表


依據民法第967條
第1項:「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第2項:「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可得知,與出生關係有關的都是直系血親,
例如曾祖 ...

外曾祖父應不是血親,而是姻親

參考民法
第 969 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外曾祖父應是三等姻親
參考民法
第 970 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如有錯誤請學長不吝指正

s93320331 發表於 2007-9-6 19:39:57

回覆 #11 wei25172 的帖子

這個...我沒考慮到那麼細,
我只是想知道外曾祖父是屬於直系還是分系,
如果依民法939跟970條描述,
外曾祖父應是三等直系姻親,
才是完整敘述瞜。:)

aaa0828 發表於 2007-9-6 19:50:56

以前我幹主官的時候
只要阿兵哥來報告
雖然與請休假規定不符
基於人性化管理
我都會准假
而且還不扣休假
所以主官有行政裁量權
建議你直接跟連長報告

wei25172 發表於 2007-9-6 19:58:36

回覆 #12 s93320331 的帖子

根據民法親屬篇所訂

姻親應該沒有分直系或旁系

血親才有:loveliness:

Infantry 發表於 2007-9-6 20:09:23

原帖由 鍾蔚 於 2007-9-6 18:58 發表
一、國軍各級部隊全年休假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務人員休假天數及依「國軍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施休。各單位基於任務特性不同採輪休方式實施,因執任務而影響之休假,得於任務完成前後,實施預休 或補休。 二、喪假:(一)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 ...
生活上我們稱父親的父親為祖父,父親的父親的父親為曾祖父.加個外字,表示是母親那一邊的,所以外曾祖父,就是母親的父親的父親.是三親等直系血親.

法律用語上,曾祖父母、祖父母,包括生活用語中之外曾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趕快去請假,而且一定得給假.但要注意,只有五天.

[ 本帖最後由 Infantry 於 2007-9-6 20:11 編輯 ]

s93320331 發表於 2007-9-6 20:15:27

回覆 #15 Infantry 的帖子

感謝醍醐灌頂,因為已經弄得迷迷糊糊,
下一條法條跟上一條法條不相容還真是詭異,
調控跟回饋機制完全不相容,這樣系統會崩壞吧!!

鍾蔚 發表於 2007-9-6 20:29:53

原帖由 Infantry 於 2007-9-6 20:09 發表

生活上我們稱父親的父親為祖父,父親的父親的父親為曾祖父.奶T親等直系血親.

法律用語上,曾祖父母、祖父母,包括生活用語中之外曾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趕快去請假,而且一定得給假.但要注意,只有五天.

其實在這方面感覺爭議頗大....但若一字一句來看...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此指當事者的父母及另一半...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自己的繼父母及另一半的父母(自己的父母和配偶的父母...給假不同..)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曾祖父母、祖父母(自己的)....而配偶之祖父母...才有給假五天!....這一部分為什麼會放在同一法條內...且只註明配偶之祖父母....所以很明顯的....自己的曾祖父母及祖父母是五天...配偶的祖父母...也是5天!

爭議點在...從頭至尾都沒談到配偶的曾祖父母呢!......

在人事法規上...已很明白的區分了自己及配偶的部分.....也就是說...只要在法規上沒有列入的事項...長官都可以有意見的
所以還是問問連上長官...比較實際!

[ 本帖最後由 鍾蔚 於 2007-9-6 21:06 編輯 ]

reashen 發表於 2007-9-6 22:29:35

原帖由 tonyliuuk 於 2007-9-6 18:14 發表
我外曾祖父今天過世了~我打去問我們人事學長
他也不清楚到底可不可以請
請問有沒有了解這方面的學長能告訴我
不然我剩下沒多久時間了現在連上又缺人
太晚請應該根本沒時間放~麻煩各位學長了


照規定先知會連主官
再請家里親人郵寄或親送一份言卜文
拿給人事填假單轉呈主官批示

hsu01xy0 發表於 2007-9-6 22:39:31

回覆 #17 鍾蔚 的帖子

報告學姐:
學弟以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有關喪假的給假標準如果是例示規定,那麼開版版主的外曾祖父過世,應該就可比照自己的曾祖父母過世,可請五日喪假啦~~~

若是列舉的話,那單位主官就有裁量的空間了~~~:L

[ 本帖最後由 hsu01xy0 於 2007-9-6 22:48 編輯 ]

紅土伯 發表於 2007-9-6 23:29:47

原帖由 wei25172 於 2007-9-6 19:33 發表


外曾祖父應不是血親,而是姻親

參考民法
第 969 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外曾祖父應是三等姻親
參考民法
第 970 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 ...
提供給您參考:
外曾祖父是三親等直系血親,假如參考一些相關規定,三親等是法律很多『避嫌』規定所明文禁止需『避嫌』的親等,也許可以算是很親的親等。
假如討論的是『自己老婆的曾祖父』,外曾祖父的確是三等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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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完整版本: 當兵請喪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