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432 發表於 2005-7-24 16:37:23

【求助】何謂"外事憲兵"

記得在80年的時候,在台東機場搭機時,被機場的憲兵刁難,事逢一位外事憲兵出來解圍方得脫身,請問有人知道什麼是外事憲兵嗎

大盤帽 發表於 2005-7-24 17:34:44

我不是很清楚啦!..:D..
可是曾聽連上的副排提到..他本來有機會去幹<外事憲兵>,說是到邦交國的我國使館或代表辦事處,任武官一類的職務..
由於是十幾年前的事,不知道有沒有記錯?!..:h:a;..還請知道的學長學弟指正!!..
也聽說<外事憲兵>的英文能力要很不錯,主要是負責一些特殊場合的翻譯工作?!..

[ Last edited by 大盤帽 on 2005-7-24 at 05:35 PM ]

陸戰憲調士官長 發表於 2005-7-24 18:01:52

以下資料為外事警察職責

以下資料為外事警察職責.外事憲兵應該大同小異.因為外事憲兵要到警察大學受外事警察訓.這是俺得到的資訊.如有錯誤請指正

「外事警察」是警察組織中的一種分工方式。
外事警察是警察的外交官,因此他必須瞭解國際局勢與國際禮儀;
外事警察同時也是警察的翻譯官,因此他必須有相當專業外語造詣。
顧名思義,外事警察就是處理涉外事務作的警察。
因此,外事警察的英文便是Foreign Affairs Police。
而外事警察學系,便是以外事警察理論與工作實務
為重心所成立的一個學術部門。
外事警察的誕生,可以追溯到抗戰時期。
當時美軍派員來華協助抗日,為了因應需要,
早在民國三十年代,政府就已經設置外事警察單位,
以處理中、外人民之間的各種糾紛。
隨著科技的發展與交通的便利,
天涯若比鄰,地球村的觀念也隱然成型,
加上各國之間的互動密切,更顯出外事警察工作的重要性。

外事警察學系是外事基層警官的搖籃,
一個適任的外事基層警官必須既有優異的外語能力,
還必須學籍各種警察的專業知識,在校所學,
可分下列四個方面:

(一)外國語文
  包括一般性的語文課程與專業的語文課程。一般性的語文課程,以促進一般人民之間的溝通為主,而專業性語文課程則著重在專業術語與語彙的瞭解與運用。外國語文之所以應該要強調,是由於外事警察所處理者皆為涉及外國人的事物,語言不通,自然無法解決紛爭。

(二)警察學術
  包括警察組織與實務運作、刑事案件偵查等一般性警察課程,以及外事警察工作所需知識等專業性警察課程。外事警察研究一般的警察學術,除了工作需要外,也因為外事警察不能自外於一般警察。

(三)法律學
  包括國內法及國際法。在國內法方面,主要修習刑事法與行政法;
國際法方面,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組織等。
法律學組之所以成為一個重點,除了因為警察是執法者之外,
也因為國際法與國與國之間的條約一樣,都具有約束力。

(四)社會科學
  包括國際關係、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心理學、
人類學等基礎社會科學。這些基礎社會科學有助於瞭解現今的社會環境,
也提供解決未來問題的理論基礎。
外事警察學系的教育特色在於,透過密集的外國語文學習與訓練,
以及國際法的瞭解,培養第二專長,增加其競爭能力。
對警察機關而言,也由於上述四類的教育,使外事警察既通曉外語,
又瞭解實務,自然能處理涉外案件。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7-24 19:46:10

Originally posted by 大盤帽 at 2005-7-24 05:34 PM:
我不是很清楚啦!..:D..
可是曾聽連上的副排提到..他本來有機會去幹<外事憲兵>,說是到邦交國的我國使館或代表辦事處,任武官一類的職務..
由於是十幾年前的事,不知道有沒有記錯?!..:h:a;..還請知道的學長學 ...

大盤帽學長您說的是駐外警衛,工作就是我駐外使館與機構的安全維護,當然多都少少會有一些情蒐工作。
駐外警衛應該只限定憲兵的志願役幹部,連上的士官長曾去考過,聽說有考憲兵戰技,打靶,英文。

大盤帽 發表於 2005-7-24 20:04:45

Originally posted by MP269C570T at 2005-7-24 07:46 PM:


大盤帽學長您說的是駐外警衛,工作就是我駐外使館與機構的安全維護,當然多都少少會有一些情蒐工作。
駐外警衛應該只限定憲兵的志願役幹部,連上的士官長曾去考過,聽說有考憲兵戰技,打靶,英文。

:h:a;..謝謝超版指導..:D
當年我們副排是志願役的士官長,就是肩上好幾把飛鏢的那種,不過年紀比我小..
駐外警衛和特勤隊,都是他想去的單位..只是到我退伍時,他都還沒有動作!..後來不知道有沒有如願??..

萬寶路 發表於 2005-7-24 21:20:00

服役時連上有調來一位上士連督導長
就是從美國回來的駐外警衛(都是志願役軍士官)
至於外事憲兵應該是指在機場的憲兵吧
一般來說英文都要不錯的

andre 發表於 2005-7-24 21:32:40

Originally posted by 陸戰憲調士官長 at 2005-7-24 06:01 PM:
以下資料為外事警察職責.外事憲兵應該大同小異.因為外事憲兵要到警察大學受外事警察訓.這是俺得到的資訊.如有錯誤請指正

「外事警察」是警察組織中的一種分工方式。
外事警察是警察的外 ...
以前我連上一位大專兵學長說他曾有機會到外事憲兵服務,單位好像是在台北市中山北路還是承德路,所以我認為外事憲兵憲兵和外事警察的工作有些差異,工作應該只是單純的運用語文能力協調外籍人士事務而已,同時也不限志願役才當,反而都是找一些外文系或是英文程度好的的大專預士擔任,和駐外警衛要求的並不相同。

Stingray 發表於 2005-8-14 19:02:24

Originally posted by andre at 2005-7-24 09:32 PM:

以前我連上一位大專兵學長說他曾有機會到外事憲兵服務,單位好像是在台北市中山北路還是承德路,所以我認為外事憲兵憲兵和外事警察的工作有些差異,工作應該只是單純的運用語文能力協調外籍人士事務而已,同時 ...

是的!當年一位英文系的同學與我同梯...憲訓中心約三週後喜孜孜的說給選去當了外事憲兵.
我呢?同一時間走在往憲校士官大隊(泰山)的路上~~一直想著是不是選錯科系了...但還好~~我滿能隨遇而安的.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8-14 19:06:26

小弟聽說以前美軍駐台協防期間,國軍的外事憲兵的兵籍名牌是黑色的,以作為和一般憲兵的區別。
不知是否為真?還是說有用別的方式做區別?
不過說實在的,即便外事憲兵活逮或是協助處理外籍軍人的糾紛等,可能還是移送給美軍的憲兵處理,我們可能想管也管不到吧?

fire409 發表於 2005-9-8 13:28:02

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民國五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公(發)布

第一條   為劃分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並加強其聯繫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臺外國軍人紀律之糾察及警衛,由憲兵主辦,必要時得商請警察協助之,凡屬於普通之外籍僑民之調查、登記、檢查及監護等,由警察主辦。必要時得商請憲兵協助之。

第三條    凡在臺外國軍人與我國軍人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時,由憲兵負責依法處理。
  凡在臺外國軍人或外籍僑民與我國人民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時,由警察負責依法處理。
  凡我國軍人與外籍僑民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時,由警察負責處理,其當事軍人應移送憲兵負責處理之。
  前三項案件之處理,如該管憲警一方不在場時,由在場者先予處理,再行移交,如需會同或協助時,仍應會同處理或繼續協助之。

第四條    凡在臺外國軍人與我國軍民同時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由憲警雙方會同依法處理。

第五條    凡指定經營外國軍人之飲食店、娛樂場所,其服務人員之管理及清潔衛生之檢查等事項,由警察機關負責辦理,但軍事機關所設經國防部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在臺外國軍人需要之導遊人員,其導遊證件及身分檢查,由警察機關掌理,但進入軍事管理區域,憲兵得檢查之。

第七條    憲兵指定發覺外國軍人之飲食店、娛樂場所有非法情事或發生有私自導遊外國軍人者,應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條    憲警服行外事勤務,應密切合作,並互尊重其職權及地位,如有疑義應報請上級解決,不得當場爭執。

第九條    憲警雙方處理外國軍人與我國軍民間之案件,必要時得互相抄送副本,其須向外國政府交涉者,應由承辦機關搜集一切證據,連肇事經過之詳細紀錄,層轉外交部處理,事後並應互相抄送處理經過情形之副本。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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