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軍人任公職六年後得轉調其他行政機關
http://news.gpwb.gov.tw/images/ad4.gif(軍聞社記者李強生台北二十五日電)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於分發特定機關任用六年後,得轉調其他行政機關任職。
原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規定,自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
但現行條文並未明確規定上述通過特種考試之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者,需任職幾年後,始得轉調其他行政機關任職。
為維護此類公務人員權益,並活絡政府公務人力運用原則,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新增條文規定,增列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單位任職,意即分發特定機關任用六年後,得轉調其他行政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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