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
金管會有誰被抓不關我的事
訝異的是從精實案後憲兵大幅縮編
不是就要退出司法警察這件職務
怎麼這回又拉出一票現役弟兄了
警察都到哪去了
報告學長; 如樓上各位長官學長所言... 憲兵是忠貞清廉的司法警察之一, 而依據憲兵勤務令以及刑事訴訟法都有規範憲兵職掌以及檢調機關長官可以直接調度指揮憲兵辦理刑事案件, 另外; 小弟還提供據全國法規資料庫搜索出有關所有現行中華民國所有律法裡; 憲兵可能依法被指揮或職掌的執行法律, 請參照!!
憲兵勤務令
法規名稱: 憲兵勤務令 (民國 57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第 一 章 隸屬職掌
第 1 條憲兵隸屬於國防部,掌理軍事警察,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兼理司法警察
。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則服行其所定勤務。
第 2 條憲兵關於職務之執行,凡屬於軍事警察者,受參謀總長之指揮。屬於司法
警察者,受法務部長之指揮。
第 二 章 配置與配屬
第 3 條全國各政治區、各軍事重要地區,徥配置憲兵部隊。
第 4 條配置各地區憲兵部隊,依勤務需要,得於重要城市設立憲兵隊,並冠以各
該城市名稱。
第 5 條戰時作戰配屬憲兵部隊,關於職務之執行悉受作戰軍司令官之指揮。
第 6 條憲兵之配置與配屬,由參謀總長定之。
第 三 章 勤務範圍
第 7 條配置憲兵應服行之勤務如左:
一 防護軍機、協助保護有關國防建設--如港口要塞、國防工事、交通
場站、重要礦廠及其他有關軍事設施等。
二 糾察陸、海、空軍軍紀、風紀,維護軍譽,促進國軍健全。
三 警衛最高統帥及軍政長官。
四 防止軍民糾紛,促進軍民合作。
五 輔助推行兵役法令,調查在鄉軍人。
六 防止並查察軍人犯罪。
七 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
八 戒嚴地區執行戒嚴業務。
九 戰時有關動員輔助事項。
十 奉令執行特種勤務。
十一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 8 條配屬作戰軍憲兵,除服行第七條各款勤務外,並服行左列各款勤務。
一 戰區軍民紀律、秩序、治安之維持,並保護軍事設備、軍事物資之
安全。
二 監察有關紀律、秩序、治安各項命令之實施。
三 蒐集服勤地區一般情報。
四 防止取締一切有關不利作戰行為之事項。
五 其他有關陣中勤務之事項。
六 偵查敵間,並調查敵軍一切不法罪行,及因戰爭損失之生命、財產
等有關資料。
第 9 條憲兵服行司法警察勤務,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
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四 章 勤務處理
第10 條憲兵服行勤務時,應恪遵和平,勇敢、廉潔、慧敏之信條。
第11 條憲兵對於軍人之違紀行為,應當場糾正,必要時對於士兵得加管束,並迅
即通知其原屬部隊領回處理,或逕行處理。但對官長應以有禮貌之態度,
詢明職級、姓名及其所屬,通報原單位處理。
第12 條憲兵對於部隊違紀,應列舉事實,通報該管長官處理。
第13 條軍人之犯罪行為,經偵查終結後,應送交該管長官或就近有軍法權之機關
審判。
第14 條普通人民犯軍事案件者,除特別法令規定送軍法機關審判外,仍應送當地
法院辦理。
第15 條憲兵不論平時、戰時,對管區內之狀況,蒐集有關之資料,提供上級之參
考,或通報有關機關
第16 條憲兵服務時遇有左列事件,除報告所屬長官外,應即分別逕報當地軍政長
官。
一 重要機關或軍事建築物等,發生災害,或有足以發生災害之虞時。
二 關於軍隊及軍人之重大事件。
三 其他足以影響社會治安秩序之重大事件。
第17 條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對處理軍風紀案件,應就近通報其原屬長官,同時
須按月彙送當地最高軍事長官參考。
第18 條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應與駐軍之各級主官密切連繫,並得隨時建議有關
軍風紀之改進事項。
第19 條憲兵服行勤務,如有必要得著用便衣。
第20 條軍隊軍人對憲兵職務上行為如確認有違法時,得列舉事實,通知其所屬長
官辦理。
第21 條憲兵執行職務時,非遇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武器。
一 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脅迫,除用武器,別無適當防禦方法時。
二 群眾暴動,非依適當方法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三 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公私場所建築物,或人民生命財產受危害之脅迫
,非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四 對於要犯脫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第22 條憲兵於服務中,除特別時機外,需按軍禮條例行禮,並注意服裝整齊,態
度嚴肅。
第23 條憲兵對於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第 五 章 附則
第24 條憲兵服務實施細則,及其他必要之規章,由憲兵司令部擬定,呈參謀總長
核定之。
第25 條本勤務令自公布日施行。
摘錄刑事訴訟法
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以上略)
第 229 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
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
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第 230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
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以下略)
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行中華民國所有律法裡憲兵可能依法被指揮或職掌的執行法律, 或相關甄試法規
共 91 個法規符合條件, 以下謹為各法律條文名稱, 總連結如上述藍字.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國家情報工作法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刑事訴訟法
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國軍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管理辦法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警械使用條例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違警罰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
國防部組織法
大專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組織規程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組織規程
憲兵學校組織規程
國軍印信規則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事細則
國軍接待記者辦法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召集規則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國軍部隊與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商洽兵要情報實施辦法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軍事審判法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留守業務規程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國際機場、港口聯合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辦法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其實在論壇裡; 還有很多有關憲兵執法立場之相關律法討論帖, 謹收納整理關聯二主帖連結如下藍字...
【原創】憲兵執勤之基本規範—憲兵勤務令
【轉貼】憲兵相關法律條文
[ 本帖最後由 寧安 於 2006-10-31 16: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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