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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司法裁判認可 陸委會:不會全盤接受
更新日期:2009/05/07 13:15
(中央社記者江今葉台北7日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德勳今天表示,根據兩岸簽署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同意裁判認可。但鑑於兩岸法律規範不同,相關法規設有篩選機制,不會全盤接受。
立法院內政、經濟等委員會聯席邀請陸委會、司法院、法務部與海峽交流基金會,列席報告第三次江陳(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會談成果。
多位立委在質詢時表示,大陸司法體系並非獨立系統,行政部門干涉情況嚴重,擔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關於兩岸裁判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的條文,可能會造成台灣民眾權益受損。
劉德勳表示,既判例的裁定並非全盤接受。兩岸法律條文中都針對行為要件做出各自不同的規範,裁判認可必須先符合行為要件,否則得以不接受大陸法院判決,這是台灣法院在認可大陸法院裁判前的一套評判機制。
劉德勳說,即使符合台灣法律規範中的行為要件,也得看該判決是否符合法律中的其他規範。他以同居為例解釋,在大陸,男女同居多年後,在法律上視同配偶關係,但在台灣同居是不被法律認可的。也因此,若大陸同居人持大陸法院判決到台灣請求同等權利,因為不符合台灣法律規範,法院得以拒絕。
此外,對於立委擔憂大陸司法不獨立,受行政部門干涉情況嚴重,台灣民眾在大陸法院的判決,可能不公,若台灣承認大陸裁判結果,可能導致台灣民眾權益受損。
劉德勳表示,對於大陸司法獨立問題,政府不方便做出評論。但他提醒當事人,一定要確保自己的案件在大陸司法體系有完整紀錄,若質疑裁判不公,可以檢具相關證據給台灣法院,要求重新確認,不認可大陸判決。9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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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學長對這新聞的想法是如何?但我個人是覺得方向是正確的,但很怕無法發揮效用,而且法務部可能也可能變成中國的執行機關。
以民事來說,不論是否在新聞中所述的如此就法律內容的規制不同時不予承認,但這是不是也代表,如果法律規制的構成要件相同,則我們政府就要承認中國的法院判決?
果真如此,那在這種司互助下,很多人在受到不平判決後,連台灣這最後的去路也沒了。因為我們的政府必須承認對方的法院判決。在台灣有眾多的台商於中國經商,若台商於大陸經商遇不平的判決,無處平反而回台時,法務部是不是就變成追殺百姓的執行者?在司法互釋共同打擊犯罪下,要承認對岸的判決是正確的一步,但必須是對岸的法院是公平的,否則台灣自已就成了對方的工具,不是嗎?台商經商投資少說也百來萬、千萬、億元為單位,任何一件案件的判決,所涉金額,都會使的台商變成經濟上的通緝犯。
而這點要百姓自已舉證受不公平判決,也是不對的方式。
我國的刑法總則基於主權獨立,也沒有直接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的規定,反而是在尊重他國法院的判決,回國後再由我國法院審理,並且在最後的罪責部份,已於外國執行完畢的部份,於我國法院判決後,不予執行而以。但現在直接的承認中國的法院判決的方式,有點放棄台灣自已主權的感覺,因為司法權可以說是代表國家主權,直接承認的方式,有點不太適當。馬天使(英九…angel……哈)的路大方向是對的,但………太急了,太急著在兩岸上頭表現,應該多在民生方面著手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