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2-21 14:37:42

憲兵執行交管數違法否?

小弟在18歲前,都是居住在憲令部前的與林森北路相交的雙城街49巷,因此小時後常看到我憲兵警衛連的學長於司令部前的林森北路與民族東路交叉口的上下班時間交管,後來該交管勤務陰不明原因而取消了,甚為可惜。

某次在連上,不知在連長室討論何事,大概是在檢討還是規劃某次的護運勤務唄。連長提到他在司令部幹參謀時 (連長從憲校專科班結訓後,除了少尉時期在陸戰隊憲兵連待過,後來昇中尉便被拉到司令部幹參謀,一直幹到要昇少校才下連隊補連長資歷),司令部做過研究。
說憲兵執行一般交管勤務有違法之虞,因此司令部取消司令部大門前的上下班交管勤務,也叫我們在執行護運勤務時,如需以交管手段命令民車停止讓軍車通過時,必須小心勿造成民車車禍。或是驟然吹停止哨,讓民車來不及反應而幹樵聲四起,甚至於衝撞上軍車。

不曉得是否真有此事?

老潘 發表於 2005-2-21 20:04:26

違法與否應無庸置疑,當然不違法!
如.無具警察身分之義交(警),於交通顛峰時刻均會支援該管地區交通大隊義務交管紓解交通。此時該義交(警)便是"公務人員服務法"中廣義泛指的"公務人員"。

其實269C大大已經指出問題所在點了:必須小心勿造成民車車禍。或是驟然吹停止哨,讓民車來不及反應而幹樵聲四起,甚至於衝撞上軍車。

因目前都會區交通型態以相當混亂複雜!已非往昔可比;各管制區域必須有自身通聯縱深的"勤務中心"。透過各路口數位監視器與道路無線電通聯勤務中心隨時掌握道路況。而不是僅傳統的管制一個路口。這一點上已非目前各地憲兵隊勤務功能與能力所能負荷。

而且就如269C大大所言:如肇事故,在裁量後如為憲兵交管不當,憲兵上級的壓力會很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下,會取消我想可以理解。
我甚至猜想:或許地區交通大隊有跟憲令部達成協議或默契,在義務交警不匱乏下,憲兵可以免出來交通管制??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2-21 22:21:01

小弟當時聽連長講憲兵執行交管,有可能違法,當時也覺得不太可能吧,不過管他的,長官派給我們甚麼任務,我們就去執行甚麼任務。
有一次因為陸總司令還是軍團司令要來關東橋視導,師部派我們出交管勤務,一般我們出師部週邊的交管勤務,都僅止於師部大門口的T字路口,與師部大門口外的大十字路口。
那次不知是哪位長官耍呆,叫我們一路佈哨到科學園區的路口,最遠佈到科學園區外的新竹光復路上。小弟就是搭配一名弟兄負責光復路上的交管,當時還正懷疑說,交管佈哨這邊來,會不會太誇張了點?離營區已經有五個紅路燈之遙,而且交通流量又大。
但既然被佈哨到此,就只好往路中央一站,開始交管起來,以往只是在連上和士官長學交管手勢,此外也不過在營區內外交交管,疏導一下會客的車流,沒想到這次出來交管是"大攤"的。
我想當時上班時間的竹科工程師們,大家可能都覺得很新鮮,怎麼那麼久都沒見過憲兵到光復路上來交管?
小弟也只敢照著紅綠燈的燈號交管,不敢亂搞,其實當時心理頗為緊張的。而且那時候只知道長官的車隊大概幾點來,我們也不知正確時間,就只能一直站在路口交管,不敢擅自撤哨。
過了一會,連上派人騎軍用機車過來通知我們收工了,便和一同佈哨與此的弟兄,雙雙跨上機車回連上。
不過當時連長說得好,護運勤務時,寧可擋軍車,盡量不要擋民車,免得發生意外,軍民糾紛,倒楣的永遠是軍人。遇到吹哨不停的民車,也不要硬擋,趕緊跳開,免得自己被撞飛出去。

Morries 發表於 2005-3-10 04:48:53

版主修文

原標題:

金門TP16的憲兵目前應該還在太武山峰響著出色鳴亮且令我憲兵弟兄自傲的哨音 金門的太陽會咬人 冬天又很冷 交管哨一上哨得吹上二小時 剛到金防部得上TP16哨1個月以上,老兵未必吹不到的金門TP16 當然...很自傲的從學長退伍後連上會花式交管手勢(雙手的歐 交管起來很好看的呢 哨音又響又宏亮聲傳太武山上的連本部的打鳥哨 哨音距離低估算1KM以上只會更遠不會更近)的只有小弟和同梯最match的俊欽仔 還有就屬連上超老的一等士官長 楊士官長會了...目前連上不知失傳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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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中發表了憲兵勤務時間及相關地點
唯恐洩漏軍機導致官方找碴,故作細小修正
對於morries大大有感抱歉,還請繼續支持並發表文章

[ Last edited by 冰之饗宴 on 2005-3-12 at 02:58 PM ]

MP0571 發表於 2005-7-26 09:34:12

Originally posted by MP269C570T at 2005-2-21 10:21 PM:
小弟當時聽連長講憲兵執行交管,有可能違法,當時也覺得不太可能吧,不過管他的,長官派給我們甚麼任務,我們就去執行甚麼任務。
有一次因為陸總司令還是軍團司令要來關東橋視導,師部派我們出交管勤務,一般我 ...
沒錯軍民發生糾紛
倒楣的一定是我們
想當初升上兵的第一天就發生車禍
民車明明有錯卻一口咬定我超速
真想叫憲兵隊處理
但是想想若這件事情被
當時的沈參謀長知道了
可能會連累老闆
就私下和解了
害我花了5萬元修車

六合 發表於 2005-9-4 19:47:17

違法與否應無庸置疑,當然不違法!

PK調查官 發表於 2005-9-4 19:53:11

Infantry 發表於 2005-9-4 19:57:33

Originally posted by 六合 at 2005-9-4 07:47 PM:
違法與否應無庸置疑,當然不違法!
六合兄,可否附理由說明之?

關於此問題亦請參見憲兵執勤之基本規範—憲兵勤務令中,相關之討論。

六合 發表於 2005-9-4 20:05:56

憲兵勤務令第七條第七款之規定: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

Infantry 發表於 2005-9-4 20:40:23

Originally posted by 六合 at 2005-9-4 08:05 PM:
憲兵勤務令第七條第七款之規定: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
瞭解,但六合兄似乎還未解釋,為何是依據此款而得出當然不違法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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