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antry 發表於 2005-8-14 08:13:20

【原創】憲兵勤務令-憲兵執勤之基本規範

服役憲兵時是否憲兵勤務令列入最重要之教育內容,因我非服憲兵役,不得而知。以下僅就幾項重點提出若干看法,兼答憲兵執行交管是否違法。
http://www.rocmp.org/mp/viewthread.php?tid=26&fpage=2

1. 憲兵勤務令的性質歸屬

依據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之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以法和條例為名之法律很多,但以律為名的法律只有一個:戰時軍律。至於以通則為名的法律似乎也只有一個:省縣自治通則。另依同法第三條之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憲兵勤務令到底是法律還是命令?從名稱上無法判斷,但憲兵勤務令是總統公布的,這給了一條線索,可能是法律。只要能查出是否經立法院通過的,就能確定是否為法律。假設是法律,那用令當作名稱,本身就違法。

2. 隸屬與指揮

依憲兵勤務令第一條之規定,憲兵隸屬於國防部,掌理軍事警察,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兼理司法警察。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則服行其所定勤務。第二條則規定:憲兵關於職務之執行,凡屬於軍事警察者,受參謀總長之指揮。屬於司法警察者,受法務部長之指揮。


但因所謂國防二法之實施,軍令軍政統歸國防部長,憲兵執行軍事警察職務是否仍受參謀總長之指揮,顯有問題。既然屬於司法警察者,受法務部長之指揮,則屬於軍事警察者,應該改為受國防部長之指揮。但其實第二條之規定大有問題,為什麼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職務要受法務部長指揮?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職務指的是偵查犯罪,自應受檢察官之指揮,而非受法務部長之指揮。至於憲兵執行軍事警察職務則不限於偵查犯罪,故在執行此一職務時,關於偵查犯罪事項應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其餘則受國防部長之指揮。因此憲兵勤務令第二條應該依所述修正。

3. 平時勤務範圍

依憲兵勤務令第七條之規定,配置憲兵應服行之勤務如左:
 一 防護軍機、協助保護有關國防建設--如港口要塞、國防工事、交通
   場站、重要礦廠及其他有關軍事設施等。
 二 糾察陸、海、空軍軍紀、風紀,維護軍譽,促進國軍健全。
 三 警衛最高統帥及軍政長官。
 四 防止軍民糾紛,促進軍民合作。
 五 輔助推行兵役法令,調查在鄉軍人。
 六 防止並查察軍人犯罪。
 七 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
 八 戒嚴地區執行戒嚴業務。
 九 戰時有關動員輔助事項。
 十 奉令執行特種勤務。
 十一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所謂配置憲兵係指平時之憲兵,亦即相對於戰時之配屬憲兵。此可從第四、五、七和八條之規定比較後導出。蓋依憲兵勤務令第四條:配置各地區憲兵部隊,依勤務需要,得於重要城市設立憲兵隊,並冠以各該城市名稱。第五條:戰時作戰配屬憲兵部隊,關於職務之執行悉受作戰軍司令官之指揮。第八條:配屬作戰軍憲兵,除服行第七條各款勤務外,並服行左列各款勤務。
 一 戰區軍民紀律、秩序、治安之維持,並保護軍事設備、軍事物資之
   安全。
 二 監察有關紀律、秩序、治安各項命令之實施。
 三 蒐集服勤地區一般情報。
 四 防止取締一切有關不利作戰行為之事項。
 五 其他有關陣中勤務之事項。
 六 偵查敵間,並調查敵軍一切不法罪行,及因戰爭損失之生命、財產
   等有關資料。

鑒於戰時乃極端狀態,出現機率小,也最好不要出現,因此憲兵勤務令第七條遂成憲兵執勤範圍的最重要依據。依此也可得知,憲兵並非戰鬥兵科,因此凡依戰鬥兵科訓練準則訓練憲兵,不僅方向錯誤,也違背本條之規定。憲兵之訓練內容應該以執勤相關法律知識(憲兵勤務令、其他刑事和秩序相關之實體和程序法律)和安全防護技能(輕兵器熟練度和個人格鬥技巧)為主。

4.執勤時使用武器之時機

憲兵勤務令第二十一條:憲兵執行職務時,非遇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武器。
 一 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脅迫,除用武器,別無適當防禦方法時。
 二 群眾暴動,非依適當方法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三 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公私場所建築物,或人民生命財產受危害之脅迫
   ,非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四 對於要犯脫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憲兵使用武器,通常就是槍枝,嚴格限於此四款限制,不得有所溢出。軍中所謂用槍時機與此牴觸者無效。

5.儘速修改憲兵勤務令

本令係於中華民國四十年三月一日總統令公布同日施行,最近一次修正是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十九日。國家政治體制和社會環境早已變遷,除名稱本身讓人不清楚是法律還是命令外,內容早需大幅增加。茲舉論壇中提出的一個問題為例:憲兵執行交管是否違法?


可否依憲兵勤務令第七條第七款之規定: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當作執勤依據呢?我認為不行。首先,本條是規範憲兵之平時勤務範圍,因此協助維護一般交通,是基於職務協助來幫忙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並無主動之權。例如新竹市交通隊遇重大車禍案件,導致交通大亂,趕緊電請新竹憲兵隊派員協助。至於管制軍事交通,被管制者係軍事交通,非一般交通。也就是在平時,一般交通優先於軍事交通,並非反過來。因此假如軍事演習,軍事車隊要通過市區,憲兵要管制不讓軍事車隊影響到一般交通。但軍事演習攸關國軍戰力,理應有優先性,因此需要修改第七條第七款之規定。


至於軍事高級長官視察營區,由憲兵管制一般交通,好讓軍事高級長官一路通行無阻直接進入營區,或軍事長官車輛使出營區,由衛兵時時交通管制,好方便該車使出,則是徹底違背現行憲兵勤務令第七條第七項之規定。此種行為亦無優先於一般交通之正當性。



[ Last edited by Infantry on 2005-8-14 at 07:16 PM ]

老潘 發表於 2005-8-14 21:32:03

"I"大已說出重點,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予以判別,"憲兵勤務令"並非法律,而是行政命令﹗但既為行政命令,就不違法﹗

但行政命令在干預人民之基本權力時,如無法律之授權,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就"無效"了﹗

因此"I"大似有意的以憲兵執行交管是否違法一例,作為開欄討論標的==>\\關於憲兵之路權干預﹗\\

以目前交通警察執行交通指揮乃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或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另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

上開條例第十一條明顯規範軍用車輛於道路行駛由憲兵執行交通管制勤務於法並無不悖。也就是"I"大於文中所提"管制軍事交通"。

而關於一般道路狀況既民用車輛可依上開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或"依法令"執行......。因該條例於民國57年1月5日在立法院三個委員會(交通、內政、司法)審查報告中認為:『依法令』係指「憲兵勤務令」與「公路法」而言。可於執行民車交管時("一般交通),依該條例之立法理由說明與「法律保留原則」作為執行依據。

所以問題回到原點,關於『憲兵勤務令』之適法性問題?
在行政程序法通過實施後,法界實務均傾向違法疑義,憲兵官方的法律人則積極呼籲應比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施行『憲兵法』,以作為憲兵依法執行勤務,使其有法源依據。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8-14 21:59:01

憲兵勤務令的制定,具備特殊的背景,再加上年代久遠,實在有必要修法或制定適合現今憲兵勤務與社會環境的法令。
每年卡在立院的法律如此之多,憲兵的專屬法令要排入議程,可能很難,且對政府而言,可能也沒有急迫性。

Infantry 發表於 2005-8-15 04:17:02

太爽了,一直覺得本論壇的憲兵學術討論區,學術味太淡,如今老潘司令和MP269C570T跳出來,希望能帶動其他弟兄加入討論,不然我警備兵越殂代庖,也有點說不過去。

言歸正傳,以下回應兩位長官之意見,並就教於其他弟兄。


"I"大已說出重點,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予以判別,"憲兵勤務令"並非法律,而是行政命令!但既為行政命令,就不違法!

我的意思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根本無法從名稱上判別,憲兵勤務令到底是法律還是命令。命令(行政命令)雖又可分為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不論何者,在名稱上都應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好像有別的見解)。我說的違法是指憲兵勤務令的名稱本身,不論此令是法律或命令,均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或第三條。
在無法得知憲兵勤務令是否經立法院制定的前提下,我猜是經過立法院制定,因此認定憲兵勤務令是法律。因為,此令是經總統公布的,總統公布的命令,好像沒有行政命令吧,有的就是緊急命令,憲兵勤務令既非緊急命令,應該是立法院制定,經總統公布之法律。


因此"I"大似有意的以憲兵執行交管是否違法一例,作為開欄討論標的==>\\關於憲兵之路權干預!\\

是的,其實是看到MP269C570T的那篇發文,所引發的想法:奇怪,本論壇發言者99 %都是憲兵退伍,但怎麼就沒人談論憲兵勤務令(或許有,但我沒看到),攸關各位執勤時的最重要依據。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或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另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
上開條例第十一條明顯規範軍用車輛於道路行駛由憲兵執行交通管制勤務於法並無不悖。也就是"I"大於文中所提"管制軍事交通"。
而關於一般道路狀況既民用車輛可依上開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或"依法令"執行......。因該條例於民國57年1月5日在立法院三個委員會(交通、內政、司法)審查報告中認為:『依法令』係指「憲兵勤務令」與「公路法」而言。可於執行民車交管時("一般交通),依該條例之立法理由說明與「法律保留原則」作為執行依據。


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顯然軍車和軍車駕駛人,亦需服從交通警察之指揮。也就是說,交通警察既可指揮一般交通,又可指揮軍事交通。這裡出現一個有趣的現象,蓋憲兵依此條例第十一條指揮交通,仍需受憲兵勤務令第七條之限制,亦即針對軍事車輛之通行加以管制,因為一般交通優先於軍事交通。換言之,憲兵不可管制一般車輛之通行,讓軍事車輛優先通過。但交通警察不受此限制,所以管制一般交通以及軍事交通都是交通警察之權限,因此,若要管制一般車輛之通行,讓軍事車輛優先通過,只能出於交通警察之指揮,不能出於憲兵之指揮。



我憲兵法務中人則積極呼籲應比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施行『憲兵法』,作為憲兵依法執行勤務有法源依據。


此乃當務之急,在憲兵勤務令的基礎上,大幅修正增加內容,例如武器使用時機限制條件之細緻化,並更名。但在未能修正之前,恐怕憲令部也要加強憲兵人員對於憲兵勤務令,以及其他與憲兵執勤有關法令的教育吧!


每年卡在立院的法律如此之多,憲兵的專屬法令要排入議程,可能很難,且對政府而言,可能也沒有急迫性。


那我們後備憲兵網際交流站就來當壓力團體,不僅施壓立法院,更要施壓國防部。我想國防部大概連修正草案都還沒擬吧。

[ Last edited by Infantry on 2005-8-15 at 08:43 AM ]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8-16 21:16:34

小弟認為,憲兵係國家武裝力量這個封閉體系的警察,所以憲兵執行勤務時,只要有法律及上官命令的依據,相信被糾舉或是被登記的軍人不太會有疑義。
而與人民相關的如妨害兵役、要塞地帶堡壘法、重大刑案(黃、賭、毒、槍等)....,都有相關的法令上規範,因此比較不會有爭議。而且台灣雖解嚴好一段時間,但大部分的人民也對戒嚴時期憲兵依法執行各項勤務頗有印象,再者沒有經歷過戒嚴的幼齒小弟,也對我憲兵為執法的形象給深烙其心。
因此對於憲兵執法比較不會有反抗或是認為不妥之處,但是......沒有類似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憲兵專屬法規,或是引用制定年代與時間背景與現今環境差異許多的憲兵勤務令,還是不太適當。
不過說實在的,小弟在中心與憲校受訓時,所受的法令訓練也不多,可能是我們是短期班隊的關係。很多法令如憲法、刑事訴訟法等,都是學個皮毛而已,並無多加深入介紹。
且除了警務士和軍司法小組的人員外,一般士官兵對於相關法令的需求比較少,因為就只有單純的巡邏和登記違紀,並不像憲調組或是軍司法小組常要和法律打交道。
也因此軍司法小組都需要大學法律相關科系的役男,完成士官養成教育就掛個中士....,比我們這些領導士還爽。

Infantry 發表於 2005-8-17 00:17:31

Originally posted by MP269C570T at 2005-8-16 09:16 PM:
小弟認為,憲兵係國家武裝力量這個封閉體系的警察,所以憲兵執行勤務時...
超版版主,我國憲兵不僅如此而已,憲兵勤務令和刑事訴訟法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都明顯另外賦予憲兵隊憲兵司法警察的權限。這種特色個人認為值得維持。

如果你們在憲校或憲訓中心,沒有受過太多的法律專門教育,那證明了憲令部的高參們都是尸位素餐。憲調組和軍司法小組涉及事項,多與司法警察有關,但並不表示其他憲兵,不需接受法律專門教育。就像警察不是只有刑事警察才要懂法律吧!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8-18 21:24:27

Originally posted by Infantry at 2005-8-17 12:17 AM:

超版版主,我國憲兵不僅如此而已,憲兵勤務令和刑事訴訟法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都明顯另外賦予憲兵隊憲兵司法警察的權限。這種特色個人認為值得維持。

如果你們在憲校或憲訓中心,沒有受過太多的法律專門教育 ...

其實憲兵要學的東西太多了,所以以前我們憲兵一般兵的訓期為16週,將近4個月!!
前8週是陸軍訓,後8週是憲兵專業訓。也就是除了要訓練憲兵的學兵成為一個合格的步槍兵,還要學會擒拿等眾多憲兵戰技,又有勤務與法律的訓練。
但由於科目眾多,大部分只能學皮毛,除了戰技因為結訓時要表演,司令會來看,所以戰技是卯起來給他操。

憲兵學校的預備士官訓,雖然也有12週,但除了學一名憲兵士兵要懂得東西外,還有憲兵士官要學的東西,如領導統馭等。

但說實在的,很多課程都只有兩三節課,例如軍事交通管制只有兩堂課的樣子,但授課的教官很用心,還帶我們到停車場解釋45度60度90度停車的差異 (就是同樣的空間可以停多少台車啦),還有講到萬一軍車和民車發生車禍,如何將車頭與輪胎軸心來劃線定位,已釐清造勢責任等等。

因此現在的憲兵訓練縮短到5週,能訓練個x啊.....:cry2:

Infantry 發表於 2005-8-19 03:55:02

Originally posted by MP269C570T at 2005-8-18 09:24 PM:


因此現在的憲兵訓練縮短到5週,能訓練個x啊.....
未免太短了吧!5週大概就是訓練如何成為一個軍人,如何正確使用槍隻。所以下部隊的專業訓練非常重要,但千萬不要又只是體能,基本教練,又不是我們阿步。

光看你們執勤要靠多少法規,就知道執勤相關法規課程多麼重要,這在部隊就可要求。最笨的方法:背。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5-8-19 16:40:15

記得每年度指揮部都會撥"憲兵勤務法令彙編"這本工具書下來,要背他的話,可能被到退伍都還背不完吧?因為他和辭海那種字典差不多厚:)ys:

Infantry 發表於 2005-8-20 02:01:09

Originally posted by MP269C570T at 2005-8-19 04:40 PM:
記得每年度指揮部都會撥"憲兵勤務法令彙編"這本工具書下來,要背他的話,可能被到退伍都還背不完吧?因為他和辭海那種字典差不多厚:)ys:
這應該是全連只發一本吧!那麼厚,更顯見憲兵勤務與法律和命命息息相關。整本背哪有可能,律師也沒法背六法全書。但一年多服役期限內,執勤最常用到的條文背起來,應該是合理的要求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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